02.27 歌手解約如同離婚,每一出的觀賞體驗都不愉悅

近日,歌手吳青峰遭到前經紀人林暐哲起訴,就蘇打綠多數早期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雙方將在法庭內外展開交鋒。實際上,人氣藝人與原公司在合約到期後不再續約,從而引發的前期作品著作權歸屬問題在流行音樂業界早已屢見不鮮。尤其是對於吳青峰這樣的創作歌手來說,因為其中不僅涉及作品錄音的版權歸屬,也包括了詞曲著作權究竟應該歸誰所有的問題。>>>環球音樂回應吳青峰被起訴:從未轉讓詞曲著作權給林暐哲

歌手解约如同离婚,每一出的观赏体验都不愉悦

吳青峰。圖源其微博

美國著名歌手泰勒·斯威夫特(黴黴)在2018年與原公司Big Machine合約到期之後就失去了原本經典作品的成品版權,而她準備在未來數年內將這些作品重新錄製從而架空原本的版本。最受歡迎的華語樂隊五月天在2006年離開滾石唱片成立相信音樂,而其在相信音樂的第一張專輯《為愛而生》也因為作品版權歸屬的爭端長期無法再版。近期的五月天也開始對一些早期的作品進行翻錄(例如與孫燕姿合作的《溫柔》)。這和黴黴的做法十分相似,可能也有類似目的。

演藝產業充斥著直白的功利和勢利。大部分藝人在職業生涯的早期與經紀/唱片公司在談判的籌碼上並不對等,其簽訂的第一份合同往往是由公司佔據優勢,一方面公司會有更多動力投入資源,將藝人打造成更具價值的明星;而另一方面,出於對公司的依附地位和對於“知遇之恩”的回報心態,新人們也往往會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條款,例如某些公司在藝人出道第一年會分走其經紀收入的90%,而作品的著作權也常常會在這種不甚公平的合同裡被公司完全持有。

對於一些在第一份合約期間闖出了名堂的歌手來說,他們在第一份合同到期時肯定要為自己爭取更多應得的利益,他們不可能照著第一份合同的條款續約,如果原公司給的條件不能令人滿意,他們可能會選擇與別的公司簽約或成立自己的工作室。這時候,雙方就要就那些能給他們賺錢的歌曲的各項權益進行爭取(包括但不僅限於詞曲著作權、錄音成品版權、現場演出權、署名權、影視作品改編權等)。這就如同一對行將離婚的夫婦在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和孩子不同的是,一首證明了商業價值的歌曲是實實在在會帶來經濟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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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天在相信音樂的專輯《為愛而生》封面。

有的時候,公司和藝人雙方都足夠友善,那麼他們可能會各取一部分,在行業內比較普遍的是藝人保留演出權、詞曲著作權和署名權等,而公司保留成品版權。這就意味著這首歌最初的錄音版本(例如《小宇宙》專輯中的那版《小情歌》)所取得的大部分營收依然歸原公司所有,而他們也可以繼續將這個錄音授權給影視劇作為貼片歌曲,但創作了這首歌的唱作人(例如吳青峰)則可以在演出中自由地演唱這首歌,或是像黴黴、五月天這樣,製作新的版本,從這個歌曲的“IP”中發掘新的利潤,甚至他們可以像高曉松那樣把《同桌的你》拍成電影。總之,大家通過商量的方式妥善地分配好了這首歌曲的各項權益,這就如同相對溫和的協議離婚。

但有的時候,雙方或者其中一方想要謀求最大化的利潤時,就需要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例如這次林暐哲起訴吳青峰,是針對約滿後吳青峰在自己的演唱會中演唱了早期作品。那麼顯然,林暐哲方面是不想認可吳青峰對於原有作品的表演權。這種做法類似於目前一些新型音樂公司買斷作品著作權並在短視頻平臺上炒作,而當歌手憑藉這首歌成名後,他們會從歌手的商演收入中抽成。我們可以看到,由於一首成名作的各項權益都能帶來可觀的收入,很多人其實是無法抵禦這種誘惑的。這種情況下,公司和藝人就需要對簿公堂,細究最初的合同文本以及雙方商談過的各種細節,以期能夠佔有作品的更多權益。這種泥濘中的肉搏就如同撕破了臉皮的訴訟離婚。

誠然,每一對面對解約官司的公司和藝人常常都有著一起奮鬥和成長的甜蜜歲月。林暐哲作為經歷了黑名單工作室、魔巖等廠牌的資深製作人,以他的慧眼在海洋音樂節上相中了嗓音獨特作品粗糙的蘇打綠,並幫助他們完成了從獨立樂隊到一線天團的轉變;滾石為了推廣五月天租下了臺北市立足球場為他們舉辦免票的演唱會;而Big Machine也為泰勒·斯威夫特探索出了最適合她的風格。他們正如每一對陷入離婚的夫妻那樣有過曾經共度的美好歲月。但好聚未必能好散,當面臨分手的時候,他們往往會陷入對利益最赤裸的渴求。他們會像《婚姻故事》裡的妮可和查理那樣互相傷害,而這一切作為商業上的糾紛只會更加赤裸。

從直覺上,我們當然會認可唱作人擁有對自己創作的詞曲天然的權益。但在法律上,每個人和唱片公司的協議各有不同,最終的辯論還是要從文本出發。這一切都混亂而有失體面,每一出都是觀賞體驗並不愉悅的紛雜戲劇。

□無所事事的名偵探(樂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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