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关于大庆市对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有力打击各类涉疫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社会秩序安全稳定,依据《黑龙江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关于大庆市对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奖励的通告


凡对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疫情期间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利用疫情诈骗等《关于依法严惩疫情防控相关违法犯罪坚决打赢新冠病毒肺炎阻击战的公告》中确定的13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案件线索的,且所提供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违法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将视情形分别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万元的奖励,多人参与举报的以群体申报并给予奖励。

举报人可以通过到辖区公安机关或拨打电话110的方式举报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恶意举报、虚假举报,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对于包庇、纵容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勇于同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大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庆市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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