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昌宁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刑十年

昌宁一男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获刑十年

由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昌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上述罪名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自2019年3月至4月通过淘宝平台先后多次与他人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角(灰斑羚角、鬣羚角)动物制品61支,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42.5万元,后杨某某将部分购买的斑羚角出售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打涉野生动物案件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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