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毕节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及员工的法律风险提示【行政篇】

一、疫情期间,被隔离和患病的劳动者工资如何发放?

【法律风险】根据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排除患病嫌疑前的这种“隔离”,是人民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考虑,为控制疾病传播、蔓延,对可能患病的对象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被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劳动”计发工作报酬。若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疫情期间,劳动者被隔离,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

【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的隔离措施(国家卫健委在2020年1月21日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当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顺延至隔离期满。若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将面临相关行政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因疫情原因,企业职工不能及时返岗的薪资如何解决?

【法律风险】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值此企业复工复产之际,企业更要解决好职工的薪资待遇问题,一方面可以积极快速推动开工复产,另一方面也可以让职工感受到企业的关心,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若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将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企业复工未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有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

企业复工之后,未按照要求执行防控措施,企业或企业主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五、企业复工在生产环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卫生或者质量标准,企业将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企业应知悉生产应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产品符合相关卫生或者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案例】浙江椒江查处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早产假冒口罩案。1月29日,浙江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24日以进货价为2200元-3000元/箱(每箱1万只)从安徽省阜阳市吴某处购入26箱标示“飘安”品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其中有24箱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并对外以5000元/箱价格销售。经客户反映口罩存在问题后开展商品召回。经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未生产过标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的产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椒江市场监管局共对库存及召回的20.12万只假冒“飘安”口罩予以查扣。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案例】浙江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某劳动防护工具厂涉嫌生产假冒“3M” 口罩案。1月23日,浙江金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查处了金华市某劳动防护工具厂涉嫌生产假冒“3M”商标口罩案,查扣侵权口罩2.5万余只。经查,当事人为普通劳保口罩生产者,无医疗器械生产资质。现场查获的1.5万只“3M”口罩,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授权凭据,涉嫌商标侵权,另外1万只涉嫌标签不合格。经初查,查明货值4.5万元左右。目前,该案已立案调查。

六、企业复工在销售环节,对产品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企业将会面临什么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会承担经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企业若出现上述情况,将会受到相关处罚。

【案例】2020年1月26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下属多家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收到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函,并明确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绝不哄抬价格。但1月23日至26日期间,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要求其下属药店统一大幅提高口罩价格,将购进价格为12.8元/个的医用防护口罩涨价至49元/个销售。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贵州侗润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于2月9日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020年1月31日,毕节市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N90“问题口罩”114只。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至28日通过微信好友进行拼购采购口罩,以5.5元/个的价格从浙江金华购进口罩共1700个,该批口罩通过顺丰快递发货,并附带31个包装盒(标有“Masques anti-poussieresContenu:50pieces”等外文字样),该批口罩上均无标签标识,且附带的包装盒上无中文标签标识,无相应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截止至查获当日,当事人以350元/50个的价格销售了900个,获利1350元,以400元/50个的价格销售了650个,获利1625元,另36个作为赠品送给消费者,未获利,剩余114个。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12550元人民币,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2975元人民币。七星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示: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企业响应国家政策复工复产,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更要遵守相关文件要求,拒不配合或者拒不执行的行为都可能遭受行政处罚。疫情特殊期间,我们要绷紧法律这根弦,筑牢疫情防控底线,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疫情期间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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