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盜 竊 罪

2017年3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夥同丁某(已判決)乘坐王某(已判決)駕駛的馬自達轎車到體育館停車場內,由王某留在車內等候,丁某負責望風,郭某某利用開鎖工具打開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的一輛白色大眾途觀轎車,將車後備箱內的人民幣22500元、港幣100元、1400元購物卡以及2包九五之尊香菸盜走,后王某駕車帶二人離開,錢款被三人分贓並揮霍。

案發後,被告人郭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賠償了被害人損失14000元,並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3900元、港幣1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郭某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鑑於其自動投案,且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庭審中其自願認罪認罰,且退賠了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並獲得被害人諒解,本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責令被告人郭某某繼續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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