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 这次疫情到处要登记个人信息,会不会造成泄露被有的人违法利用?

从不相信诺言


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的紧张严厉时期,进出各种公共场所都体温检测以及登记个人信息,这是配合政府工作需要也是保护我们个人安全的措施,但大量的个人信息登记在各个场所中难免会让有些市民担心个人信息泄漏或是被倒卖的问题。出现这样的担心也是很正常的,但是你也要相信,在这特殊时期,国家全面严厉管控之下,一切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为此,信息登记也渐渐的从纸质版转变为电子信息登记,大大降低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几率,更进一步提升我们的信息安全。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督信息登记,做好保护市民信息,管理人员也要提升自己责任意识,自觉保护市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倒卖泄漏信息。最后配合政府工作,做好信息登记,利人利己,共同抗疫,相信我们会战胜病毒!


生之道活之理


谢谢,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

社会复杂,确实要引起高度注意:

疫情期间,我们会经常外出,到高铁站、汽车站、街道社区、核查录入、药店登记等公众场所都需要身份识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

你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外泄,被不法分子利用!

我所遇到的,活生生的诈骗案例:

上一周,我就收到一个家长微信群的通知,

告知我;因疫情影响,孩子无法准时开学,接市教育局统一安排,

要求学生们利用网上共享课件,在家开课学习,敬请家长积极配合。

且对我孩子姓名、学校、班级及班主任,都知道的一清二楚,真的无可挑剔。

提示,家长仅需要在手机上,下载一个智能APP并注册开通下就行。

在我准备要试的时候,因孩子吵着要上传作业的时机,就随口问了下班主任,她立马告诉我,没有这回事,并在群中做出澄清,我猛然惊醒。

后面,听其他家长讲,有骗子冒充身份混进家长群里,你只要一点开,马上就会被划走398元注册费,真心感觉到现在骗子是无孔不入,无所不及啊!

保护信息安全,我的防范建议是:

一、留心并核实每一个疫情查证及要登记信息者的身份,杜绝被人假冒利用;

二、若有人索要超出个人或家庭私密性信息,提高防范性,非公安等权威部门,不予提供;

三、平时接到任何短信、电话及陌生来电,凡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或钱财,一律屏蔽;

四、在网上注册、淘宝购物、商家交流等,要留心防范、仔细判别,不轻易外露信息;

五、对遇有诈骗等行为,多长心眼,经求证核实,若侵犯个人权益,快速报警处置。

友情提醒:淘宝购物外包装盒上的信息标签,一定要完整撕掉,信息太全了!


刻舟求柬


首先,在互联网行业,个人已经没有隐私可言了,你的网上浏览记录、购物记录都被一一记录,你的信息隐私都满天飞了。有没有市场接到各种基金、股票、贷款电话,那就是你的信息已经被盗用了。

从法律程度来说,泄露、盗用、出售都是犯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风云百家


不会!登记是纸笔进行的,无非让你留下姓名电话号码,人家拿回去放一久也是一堆废纸,在云南,入城,出入小区,进药店进入超市和进入银行都要扫一扫,扫一扫能看到你的姓名电话微信甚至身份证号码和头像,疫情指挥部己公开承诺,过后将统一全部销毁这些信息。




阿鼎AD


首先这么问,你就有些过分担心了,原因有以下几点:

1、封闭小区登记点数量比较多,即使泄露也是小范围;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其实在互联网时代都不是秘密;

3、很多登记填写的都潦草或者错误,傻子才会用这个数据;

4、对于这类数据,各级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

所以不用过分担心,如果害怕,可以在填写时缺位,或者隐瞒部分关键信息



毛耳朵小驴


在现今这个疫情特殊时期,配合政府实名登记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至于信息会不会泄露,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这个要看职能部门,对登记的大众信息,是否严格保密存放了?不过大家也不要,过于担忧此情况,其实我们的个人信息,早已不是什么秘密了,因为网购快递到小区家,以及乘车买票与手机话费厅,还有银行卡和手机上App实名注册等,都会被泄露买卖利用。我们大家真正需要,做的是对陌生电话提高警戒心,不要轻易相信诈骗话语,有事及时与家人多商量,严重事件发生时,要冷静理智地拨打110号码报警。



崭新的起程


身份证信息被泄露的,如果他人利用身份证信息,从事不法行为的,可以报警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给予民事赔偿。

泄露了身份证信息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1、被人拿去作各种会员卡登记,然后被二次卖出,从而更广泛泄露;

2、被一些人报给一些不验证、不认真负责的网吧登记,人家发布了非河蟹言论或上传了某些不解释你懂的大型文件;

3、在某些需要提供身份证信息的网络应用中被人冒用,然后同上;

4、某些审核不严仅需要身份证传真件就可开通的金融应用中被人冒用,然后被用于非法行为;

5、某些仅提供身份证信息和联系号码,不用短信验证即可登入或重置密码的系统,可以通过非正当途径经身份证查出实名号码从而进去。轻则泄露更多信息,重则被篡改信息导致不可预测后果;

6、参照上条的,某些时期的网上金融系统,不过现在应该比较少存在了;

7、不幸手机丢了,同时身份证号码被得知时或者知道身份证信息的人恶意借用手机。

如何防范自己的身份证信息泄露

对于一些单位门卫对来访人提出查验身份证或填写身份证号的要求,认为企业单位、物业公司等可提出查询身份证的要求,但前提是由访客主动出示身份证以对其身份进行证明。碰到这样的情况,你可以用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替代。他还提醒,企业单位、物业公司无权扣押或保管访客的身份证,如果访客遭遇身份证被扣留的情况,甚至可以向警方报警。

当人们了解身份证被冒用的危害后,便会时刻攥紧身份证原件,却往往忽视了复印件。其实,身份证复印件在生活中经常用到,比如,到移动公司办业务,要身份证复印件;租赁房子,也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到企业上班,上岗之前第一个交的也是身份证复印件;就连到银行打个明细账单,也要用身份证复印件……专家认为,留存这么多的身份证复印件,如若办事机构疏于管理,则有可能被再复印,让一些不法分子冒用办理银行卡、手机卡大肆消费,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被迫承担法律责任。


桥喜说


侵犯个人信息违法,当罚!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结合技术手段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活动轨迹、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与隐私权高度重合,那些不愿被外人知晓、介入的都属隐私。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隐私权的保护为个人信息权利人提供救济。

1月29日,网民姚某红(男,56岁,临汾尧都区人)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1月31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

《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均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置处罚,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触犯刑法则构成从重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加强信息保护,依法履职尽责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为了公共利益而让渡个人权利是中国人的家国情怀和爱国精神,同时政府保护个人信息彰显法治原则与人文关怀。2月9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限定依法授权单位有权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作他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谁掌握信息谁负责,严防信息泄露等。

结合《通知》与相关专家意见,疫情个人信息保护至少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对基层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开展保密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严禁泄露工作秘密和公民个人信息。

2、信息采集过程中,如果以纸质填表方式收集,要严格要求纸质材料不被拍照、复印,进行统一回收,保管妥当。如果以电子方式收集,则需责任到人,并保存在特定终端,并将数据和备份数据加密存储。

3、在汇总存储环节,安排专人负责,采用严密的访问控制、审计、加密等安全措施。

4、在传输、共享环节,应确认对方是有权获取数据的机构或个人,采取加密传输的措施,优先使用内网通道、程序,尽量避免微信QQ办公。

5、在信息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到专采专用,严格限制于疾病防控目的,不得挪作他用,并且在疫情防控结束后按照规定予以妥善处置。

6、对外披露工作须脱敏。确诊病例仅公开性别、确诊日期、诊疗经历、大致居住区域、活动轨迹,不应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具体信息。

7、各地网信部门、公安网监部门应加大值守力量,严密关注网络舆情,及时受理举报案件。对于已经泄露的个人信息,应当及时阻断传播,减少不利影响。

广大群众也要擦亮眼睛,谨防一些商业机构浑水摸鱼,利用自己的APP、小程序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如发现被侵权,请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网信部门举报。

举报方式:电话12377、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APP个人信息举报


长工剪辑


我是 ,谢谢你的提问。只能说个人信息被人违法利用的可能性有,但不是很大。虽然有的时候,需要我们提供身份证号码、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但登记的人员都是物业或社区的人员,一般情况下不敢也不会把我们的信息卖出去的。他们为了战疫在坚守岗位,我选择相信他们。


决胜无形疆场


现在是信息时代,个人信息泄露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就比如陌生短信,陌生电话。

而现在是非常时期,很有可能泄露,因为设卡登记人员并不都是真正的执法者,向小区或者是村庄都是一些志愿者,他们都来自各行各业,不是每个人都有很高的法律意识,素质也可以说是参差不齐。

但这次在防控疫情期间,设卡登记是最基础,和最有效的办法。所以我们也要紧紧配合,尽量少出门,在家里为国家做一点贡献。

根据国家最新规定,疫情期间所有部门登记的个人信息在此期间统一保密储存,要在疫情结束后集中销毁。相信国家将来会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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