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汙、受賄、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那麼職務犯罪有哪幾種呢?
修訂後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
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汙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
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
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由於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
1、貪汙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汙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汙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2、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3、職務侵佔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4、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瞭解到由於職務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還是比較多的。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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