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嘉定法院以案說法:男友離世,共同買的房子怎麼辦?

 與男友相戀十餘年,共同出資買了房子,沒想到男友卻因為意外事故身亡,那房子是否能夠算作與男友的家人共有呢?近期,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嘉定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件。

  愛人去世,房子應該屬於誰


嘉定法院以案說法:男友離世,共同買的房子怎麼辦?


  張女士聲稱,自己與盛先生相識於2004年,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後,兩人正式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共同生活了十三年。2008年,張女士與盛先生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是卻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4年,為了更穩定的生活,張女士和盛先生打算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然而當時的兩人尚不具備在上海購房的資格,因此權衡再三,兩人決定以盛先生公司的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並將房子登記在了盛先生的公司名下。生活看似開始步入了正軌,但天有不測風雲,盛先生在一次從事戶外安裝工作時,不慎從高處墜落,最終因搶救無效而去世了。

  愛人去世了,那房子怎麼辦?張女士認為當時購房時自己也有出資,房子應該是她和盛先生共有的,但盛先生的父母及女兒卻認為,張女士並無依據證明是他們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子,買房的資金最終來源於盛先生的公司,房子最終也登記在盛先生的公司名下,所以房子的權利人應為盛先生的公司,和張女士完全無關。兩方因為房子爭執不下,最終對峙到了法庭。


嘉定法院以案說法:男友離世,共同買的房子怎麼辦?


  經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審理後查明,2014年4月14日,張女士同盛先生與案外人唐某簽訂購房協議,約定將涉案房屋以112萬元價格轉讓給張女士和盛先生。同日,張女士名下賬戶向唐某轉賬支付38萬元,唐某出具收據明確自盛先生處收取購房款。盛先生另從其名下賬戶轉賬支付約60萬元。盛先生為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執行董事,企業類型為自然人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7月,盛先生的公司與唐某簽訂網上備案示範文本《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係爭房屋轉讓給盛先生的公司,合同落款處分別落了盛先生公司的印章及盛先生本人的簽名。2016年8月,盛先生的公司取得房地產權證,登記權利人也為該公司。

  證據不足,法院駁回訴請


嘉定法院以案說法:男友離世,共同買的房子怎麼辦?


  法院最終審理後認為,雖然張女士與盛先生長期同居的情況屬實,但張女士也只能就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主張, 而且所能主張的財產也僅限於張女士及盛先生個人名下的財產,所以張女士無權主張盛先生公司名下涉案房屋的所有權。其次,從所查明的購房款來源看,大部分購房款項均由盛先生及其公司支付,而且張女士和盛先生也並非夫妻關係,亦沒有證據證明張女士與盛先生或盛先生的公司曾協議約定張女士為涉案房屋實際共有權利人,因此僅憑張女士所主張的雙方關係及自其名下的轉賬支付38萬餘元,無法推斷出各方本意為張女士和盛先生共同出資買房、涉案房屋權利人應為張女士和盛先生。基於以上事實,上海嘉定法院最終駁回了張女士的全部訴請。至於張女士確認已支付的款項,可再另行依法主張權利。

  【法官說法】


嘉定法院以案說法:男友離世,共同買的房子怎麼辦?


  本案中,張女士以樸素的觀念,認為雙方長期同居、且從其個人賬戶轉出房款,便認為對房屋享有份額。但是,法律講求揭穿事實的真實面目,保護真實權利人。首先,盛先生的公司雖為自然人獨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公司具有獨立人格,公司財產不能與實際控制人個人財產混同。其次,張女士雖與盛先生長期戀愛同居,但始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無法將其視為婚姻法的主體予以保護,可見合法婚姻關係在公民個人財產權利分配的重要性。最後,即使部分購房款從張女士的個人賬戶轉出,也不意味著實際出資,表面的出資不代表真實的權利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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