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 「法律答“疫”」物流公司不給員工做安全防護措施,違法嗎?

「法律答“疫”」物流公司不給員工做安全防護措施,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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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答“疫”」物流公司不給員工做安全防護措施,違法嗎?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各省級人民政府都下發了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在疫情管控期間,企業應嚴格執行當地政府關於企業停工、復工的相關防控措施規定。對於當地政府依法根據防疫實際情況同意不停工的企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需要企業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而不能強迫和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同時企業應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依法依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護員工健康是企業的責任與義務。根據您所說的情況,企業的行為已違反相關法規。如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六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發生或者危害擴大,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務院《企事業單位復工復產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國家衛健委《新型冠狀病毒防控指南》(第一版)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席炎飛:

您好。判斷單位是否違法,實際上就是需要判斷單位是否負有具體的法定義務,我們將這種義務分為兩方面,一是是否提供防護用品並保障工作環境衛生,二是是否按延長假期的規定確定復工時間。因為各地受疫情影響程度不同,國家層面難以對具體的防控措施進行統一的規定。那麼,單位有何種具體的安全防控措施義務,就要看您所在地當地政府、機關是否有頒佈具體強制性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規定、政策或決定。如果您當地確有相關的文件強制要求必須提供安全防護措施,企業仍然不履行的,則很可能觸及《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而物流行業作為有保障人民生計的重要作用的特種行業,一般會不受到復工時間上的限制。

當然,從您的問題中還顯示其他值得關注問題,用人單位實行的是哪種計薪方式?如過年無休是否支付了加班工資?非法定節假日加班了是否可以安排調班?畢竟《勞動法》要保障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利及休息休假的權利。一旦權利確實被侵害,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投訴有著低成本高效率的優勢,在要求企業合理處理勞動關係、解決簡單爭議上會很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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