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債權人以郵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需在郵寄單中標明的事項

轉自每天學點法律小知識

【裁判要旨】債權人主張以郵寄方式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需提供郵件的郵寄單,該郵寄單應載明收件人為擔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郵寄單中還應含有催收該筆債權等可解讀出寄件人主張權利的相關文字內容,並提供與上述單號相同的快遞查詢記錄,使之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278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鐵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遼海街道長青園正大開發3幢1-5。

法定代表人:孟彬,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劉建華,遼寧永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南三好街81號。

法定代表人:闞惠民,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齊鶴,該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宗勝,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鐵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鐵嶺擔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遼寧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遼民終6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鐵嶺擔保公司申請再審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申請再審。事實及理由:(一)長城公司聲稱其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過權利,該主張缺乏證據證明,其提供的證據沒有形成有效的證據鏈。第一,長城公司未提供快遞單原件,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該證據不應採信。第二,《查詢結果》經法院調查核實,亦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不應採信。第三,快遞單複印件和《查詢結果》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二)長城公司聲稱其通過發送電子郵件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過權利,該主張不能成立。第一,長城公司向鐵嶺擔保公司公開的電子郵箱發送郵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即使發送成功,對鐵嶺擔保公司也不具有約束力。第二,長城公司自己打印的所謂“電腦界面”材料,並沒有顯示文件已經發送成功,即使發送成功,也不能等同於“到達”,不能證明其在2013年7月18日已經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了權利。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二款規定,採用傳真、電子郵件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時間為送達日期”。“特定系統”應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郵箱。(三)即使長城公司可以證明其在保證責任期限內已向鐵嶺擔保公司郵寄快件和發送電子郵件,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所寄快件和電子郵件的內容就是主張權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原審期間,長城公司提供的快遞單首頁複印件載明,2013年4月18日發出的快遞單號為1007510879101號郵件,收件人是鐵嶺擔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彬,內件品名標註為“關於催收遼寧建賀無縫鋼管有限責任公司……”,該證據雖為複印件,但與同單號的快遞查詢記錄能夠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向鐵嶺擔保公司通過郵政快遞的方式,在保證期間內向鐵嶺擔保公司主張了權利。二審法院對此二份證據予以採信,進而認定鐵嶺擔保公司應當對建賀公司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無不當。

綜上,鐵嶺擔保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鐵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宋春雨

審 判 員 張代恩

審 判 員 仲偉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湯化冰

書 記 員 劉美月

來源 | 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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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以郵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時,需在郵寄單中標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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