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北京互聯網法院的前世今生之網上案件網上審理

2017年6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和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決定在北京、廣州新設互聯網法院,2018年9月9日上午,北京互聯網法院正式掛牌成立。

互聯網法院是中國司法的世界首創,有利於互聯網類糾紛的高效解決

北京互聯網法院以“網上案件網上審理”為原則,當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實現起訴、調解、立案、送達、庭審、宣判、執行等全部或部分訴訟環節的網絡化辦理。而對於當事人不同意進行線上審理或經法院審查不適合線上審理的案件,採用線下審理和線上審理相結合的方式。

(一) 在受理案件範圍方面,該院集中管轄北京市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具體主要包括: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二) 在上訴和級別管轄方面,北京互聯網法院是基層法院,由其一審審結的案件,當事人應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涉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當事人應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三) 在業務創新探索方面,北京互聯網法院在受案類型上“更進一步”。實際受案類型除了原杭州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範圍外,還包括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產生的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糾紛。其內容涵蓋了互聯網金融、知識產權、公民個人權益、公益訴訟、互聯網服務管理等[1]。

為規範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適時出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

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自9月7日起施行[2]。

(一) 《規定》共23條,規定了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臺建設要求,明確了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在線訴訟規則,對於實現“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推動網絡空間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義。《規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

首先是明確案件管轄範圍。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主要包括: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涉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上述案件互聯網特性突出,證據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宜在線審理,既方便訴訟,又有助於通過審判創制依法治網規則。

其次是確立在線審理機制。《規定》充分總結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經驗,要求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即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這一規定有助於推動審判方式、訴訟規則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最大限度為當事人提供訴訟便利、提升司法效率,適應互聯網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再次是搭建在線訴訟平臺。《規定》明確互聯網法院建設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專用平臺。依託該平臺,互聯網法院開放數據接口,有序接入相關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的涉案數據,在充分保障系統安全、技術中立的基礎上,實現身份在線核實、證據在線提取、信息在線流轉,推動形成網絡化、立體化、智能化的互聯網審判模式。

最後是完善在線訴訟規則。《規定》在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下,立足於互聯網技術最新發展和電子訴訟基本特點,探索構建既符合司法規律、又緊跟時代潮流的網絡訴訟規則,在在線審理方式、電子送達方式等方面有諸多重大創新,為互聯網法院深入改革創新提供了制度支撐。

(二) 《規定》中考慮到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區別於線下面對面開庭,因此對於電子送達規則、在線舉證規則、電子數據真實性認定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1. 在電子送達規則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中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中第一百三十五、一百三十六條也對此做了規定,即只有在受送達人同意確認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向其送達訴訟文書,而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影響到訴訟實體和程序性權利的訴訟文書不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送達。

在《規定》第十五條中明確了電子送達的條件、方式和範圍,第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送達地址的確認和告知規則,第十七條明確了有效送達的情形和判斷標準。有三個問題需要重點關注和把握:

首先是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因此,《規定》明確了適用電子送達的確認和告知程序,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確或意思表示與實際訴訟行為有矛盾的情況,《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默示同意規則”,具體情形包括:對電子送達作出過事前或事中的約定,或者以實際行動作出認可。確立“默示同意”規則,能夠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有序擴大電子送達的適用頻率。

其次是電子送達的適用對象。《規定》第十五條明確,除了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材料可適用電子送達外,在充分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也可以電子送達。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這裡的“同意”,應當是“明示同意”,不能是“默示同意”。

再次是電子送達生效規則。《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到達生效”和“收悉生效”兩種送達生效標準和情形。對受送達人在事前送達約定和送達確認過程中主動提供或確認的電子地址,適用“到達生效”主義,送達信息到達該電子地址即為有效送達。在非當事人主動提供地址的情況下,法院向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送達的,適用“收悉生效”主義。具體而言,確認“收悉”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不可推翻的直接確認,即符合“受送達人回覆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情形時,視為送達成功,且效力不可推翻;

第二,可推翻的推定確認,即符合“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情形時,推定送達成功。若當事人舉證證明非因主觀過錯確未“收悉”,則不能視為有效送達,送達效力可被推翻。

2. 在線舉證規則方面,《規定》第九條明確了線上、線下兩種證據類型的具體舉證方式。對於線下證據,當事人可以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轉化為電子數據後上傳至訴訟平臺。對於線上證據,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自己持有的在線電子證據,可以通過提供鏈接、上傳資料等方式導入訴訟平臺。二是互聯網法院可以從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電子取證存證平臺獲取相關案件的結構化信息,並導入訴訟平臺,例如,電子商務平臺存儲的網絡購物糾紛中買賣雙方主體身份、購買時間、購買物品等信息。對於這類信息,互聯網法院可以直接向雙方當事人提供,供其選擇證明自己的主張。

互聯網法院對類型化案件基本信息的結構化導入,不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互聯網法院的一大優勢,在於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完成數據信息的遷移和可視化呈現,為當事人舉證提供便利,有效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舉證不能、認證不足等問題。當事人對結構化導入以外的證據仍應當主動提供或者申請法院調取,對自身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3. 電子數據真實性認定規則方面,目前,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主要依靠公證程序,且基本為形式審查,程序複雜繁瑣。互聯網法院案件在線審理和大量證據在線的特徵,客觀上要求打破通過公證程序認定真實性的單一途徑,通過技術手段和相關配套機制對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實質性認定。

基於以上考慮,《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定規則。一是在認定對象上,涵蓋對電子證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等各環節真實性的認定。二是在審查內容上,強調對電子數據生成平臺、存儲介質、保管方式、提取主體、傳輸過程、驗證形式等方面進行審查。三是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以及通過取證存證平臺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這是我國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固證存證手段進行法律確認,意味著電子證據固證存證技術在司法層面迎來了重要突破[3]。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數據列入證據範疇。最高法院在《民訴法解釋》中進一步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雖然,法律上認可了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法律效力,但是並未就電子證據的舉證、存證作出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 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 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第八條進一步規定,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a. 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b. 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c. 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d. 其他相關因素。

在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的全國第一起區塊鏈案件中[4],法院認為該種存證、固證的方式是否符合電子數據的相關規定及證據證明力的大小需要考慮存證平臺的資質、侵權網頁取證的技術手段可信度審查和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完整性三個方面。該案中,數秦公司作為獨立於當事人的民事主體,其運營的保全網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第三方存證平臺,保全網通過可信度較高的谷歌開源程序進行固定侵權作品等電子數據,且該技術手段對目標網頁進行抓取而形成的網頁截圖、源碼信息、調用日誌能相互印證,可清晰反映數據的來源、生成及傳遞路徑,應當認定由此生成的電子數據具有可靠性,同時,保全網採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區塊鏈技術對上述電子數據進行了存證固定,確保了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最終法院據此採信了證據,確認被告網站上發佈了涉案作品。

此外,北京互聯網法院訴訟平臺接入多個數據接口,法院可以通過平臺快速傳輸、核驗、存儲涉案電子數據。利用平臺,法院可以直接調取電商平臺上的涉案信息。

互聯網法院的設立和《規定》的出臺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所言,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係。互聯網發展在給我們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由此產生了各類型涉互聯網糾紛案件,以及在互聯網環境下的證據保全、取證存證等問題,互聯網法院的設立以及《規定》的出臺不僅僅有助於互聯網類型化案件的集中高效處理和審判經驗的專業積累,更加是司法審判響應時代發展趨勢順應互聯網浪潮的具體表現,訴訟網絡化、證據電子化、審判信息化在給我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給互聯網訴訟案件的處理、證據的取證存證、訴訟代理策略帶來了新的挑戰。


[1]北京互聯網法院正式揭牌成立,來源:正義網。


[2]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規定,來源:中國法院網。


[3]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區塊鏈存證、可信時間戳獲初步認可,來源:財經。


[4]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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