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一、36種安全距離示意圖

1、倉庫的安全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每個堆垛面積不應大於150平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7

庫房主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於1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與牆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5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8

儲存物品與風管、供暖管道、散熱器的距離不應小於0.5米。與供暖機組、風管爐、煙道之間的距離在各個方向上都不應小於1米。《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6.14


2、疏散指示標誌的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應在疏散走道轉彎和交叉部位兩側的牆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處;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商業企業疏散安全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5.5.2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公共建築內疏散門和安全出口的淨寬度不應小於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淨寬度不應小於1.1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淨寬度不應小於3.0m,其他疏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2.0m;《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淨寬度不應小於1.4米,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米範圍內不應設置踏步。《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5.5.19


4、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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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氣瓶與燃具的淨距不應小於0.5m。《城 鎮 燃 氣 設 計 規 範》(GB50028-2006)8.7.2

軟管與家用燃具連接時,其長度不應超過2m,並不得有接口。《城 鎮 燃 氣 設 計 規 範》(GB50028-2006)10.2.8


5、甲類倉庫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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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它建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5.1的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3.5.1


6、消防器材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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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於1.5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50140一2005)5.1.3

防火捲簾門兩側各0.5m範圍內不得堆放物品,並應用黃色標識線劃定範圍。《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7

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7.6.2.3


7、高墜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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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可能墜落範圍半徑的規定 R根據hi規定如下:a)當2m≤hb≤5m時,R為3m;b)當5m<hb≤15m時,R為4m;c)當15m<hb≤30m時,R為5m;d)hb>30m時,R為6m.《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2008


8、工廠車間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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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機床與劃線或檢驗平板之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 1300 mm 平板與牆壁間的距離應不小於5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5.3

車間橫向主要通道根據需要設置 其寬度不應小於20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3 機床之間的次要通道寬度一般不應小於 10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4

主要通道兩邊堆碼的物品高度不應超過1200 mm 且高與底面寬度之比不應大於 3, 堆垛間距不應小於500 mm。《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 7741 1995)4.6.6

機床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0.7米;機床至牆壁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0.7米。《金屬切削加工安全要求》(JB7741-1995)4.5.2


9、一級石油庫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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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甲B、乙類液體:地上罐組;甲B、乙類覆土立式油罐;無油氣回收設施的甲B、乙A類液體裝卸碼頭(一級庫):距離居民區和公共建築物100米,距離工礦企業60米,距離國家鐵路線60米,距離工業企業鐵路線35米,距離道路25米。


10、石油庫外牆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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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油庫四周應設高度不低於2. 5m的實體圍牆。《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5.3.3

油庫的圍牆與爆破作業場地(如採石場)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00m。《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4.0.12

石油庫用的庫外埋地電纜與石油庫圍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2014)4.0.13


11、小型民爆庫安全距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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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範》(GA 838—2009)

7.5 儲存庫距露天爆破作業點邊緣的距離應按GB6722 的要求核定,且最低不應小於300m。

8.4 儲存庫區四周應設密實圍牆,圍牆到最近儲存庫牆腳的距離不宜小於5m,圍牆高度不應低於2m,牆頂應有防攀越的措施。

8.6 工業炸藥及製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地面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於20m,上述儲存庫與雷管儲存庫之間最小允許距離不應小於12m。

8.6 值班室距工業炸藥及製品、工業導爆索、黑火藥庫房的最小允許距離應符合表4 要求,距雷管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20m。

10.1 儲存庫門口8m 範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 範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2、小型民爆庫安全距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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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安全規範》(GA 838—2009)

9.1.4 儲存庫內任一點到門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門的寬度不宜小於1.5m,高度不宜小於2.0m。

10.1 儲存庫門口8m 範圍內不應有枯草等易燃物,儲存庫區內以及圍牆外15m 範圍內不應有針葉樹和竹林等易燃油性植物。

16.2.3 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於0.6m,堆垛邊緣與牆的距離不應小於0.2m,宜在地面畫定置線。

16.2.4 各種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業雷管、黑火藥不應超過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宜在牆面畫定高線。

16.4.5 民用爆炸物品的裝卸作業宜在白天進行,押運員應在現場監裝,無關人員和車輛禁止靠近,運輸車輛離庫門不應小於2.5m。


13、臨時架空線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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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臨時線路必須採用絕緣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應用電杆或沿牆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設,導線距地面的高度室內應不低於2.5米,室外不低於4.5米,與道路交叉跨越時不低於6米。《電氣安全管理規程》(機械工業部[86]機生字76號)第二十條第1項


14、可燃、助燃氣體儲罐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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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廠外鐵路中心線、廠內鐵路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主要道路路邊和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20、15、10和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3.6


15、甲乙類液體儲罐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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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甲、乙類液體儲罐與廠外鐵路中心線、廠內鐵路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主要道路路邊和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5、25、20、15和10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2.9


16、丙類液體儲罐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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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丙類液體儲罐與廠外鐵路中心線、廠內鐵路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主要道路路邊和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20、15、10和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2.9


17、防火間距 一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築的防火間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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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防火間距 二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築的防火間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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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防火間距 三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築的防火間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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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防火間距 四

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瓶庫與站外建築的防火間距(1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7圖-10圖的依據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4.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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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防火間距 五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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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廠外鐵路中心線、廠內鐵路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主要道路路邊和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20、15、10和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3.4.3


22、甲乙類液體儲罐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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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佈置時,組內儲罐的佈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8M。《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2.3


23、防火間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鐵路及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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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甲乙拱頂罐與其泵房、鐵路及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為15米和20米;甲乙浮頂罐與其泵房、鐵路及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為12米和15米;丙類液體儲罐與其泵房、鐵路及裝卸鶴管的防火間距為10米和12米。泵房和裝卸鶴管與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2.7


24、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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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場與廠外鐵路中心線、廠內鐵路中心線、廠外道路路邊、廠內主要道路路邊和廠內次要道路路邊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0、20、15、10和5米。《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4.5.3


25、高層建築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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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高層醫療建築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寬度為1.3米,單排布房的走道寬1.4米,雙排布房的走道寬1.5米,疏散樓梯寬1.3米。其它高層建築樓梯間的首層疏散門和首層疏散外門的寬度為1.2米,單排布房的走道寬1.3米,雙排布房的走道寬1.4米,疏散樓梯寬1.2米。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5.5.18


26、車間安全通道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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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通行汽車,寬度>3 m;通行電瓶車,寬度>1.8 m;通行手推車、三輪車,寬度>1.5 m;一般人行通道,寬度>1 m。(未查到相關標準,但在注安考試教材中有明確說明)


27、廠內道路寬度

廠內道路路面寬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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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1、主幹道,寬度不宜小於4.5米;
2、次幹道,寬度不宜小於3.5米;
3、支道,3.0米—4.5米。《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22-87)第2.3.3條 專供電瓶車行駛的道路寬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1、單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2.0米;
2、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3.5米;《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22-87)第2.3.10條 專供內燃叉車行駛的道路寬度,宜符合下列規定:
A、≤3t叉車:
1、單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2.5米;
2、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4.0米;
B、5t叉車:
1、單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3.5米;
2、雙車道路面寬度,不宜小於6.0米;《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22-87)第2.3.10條 沿主幹道設置的人行道寬度,可採用1.5m;其它的人行道寬度,不宜小於0.75。當人行道寬度超過1.5m時,宜按0.5m的倍數遞增。《廠礦道路設計規範》(GBJ22-87)第2.3.11條第二款

28、焊接作業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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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氣瓶在儲存時必須與可燃物、易燃液體隔離,並且遠離容易引燃的材料(諸如木材、紙張、包裝材料、油脂等)至少6 m 以上。《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3

氣瓶必須距離實際焊接或切割作業點足夠遠(一般為5 m 以上),以免接觸火花、熱渣或火焰,否則必須提供耐火屏障。《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10.5.4

乙炔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於10m。《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64條


29、鋼平臺距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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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防護欄杆各構件的佈置應確保中間欄杆與上下構件之間的空隙間距不大於50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5.1.2

當距基準面高度大於2米小於20米的平臺、通道、作業場所的防護欄杆高度不應低於105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5.2.2

中間欄杆與上下方構件的空隙間距不應大於50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5.4.2

防護欄杆端部應設置立柱,立柱間距不應大於100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5.5.1

平臺地面到上方障礙物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200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6.2.1

斜梯內側淨寬度應不小於450MM,不宜大於110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2部分:鋼斜體》(GB4053.2-2009)5.2.2

踢腳板頂部在平臺地面以上高度不小於100MM,其底部距地面不小於10MM。《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第3部分:工業防護欄杆及鋼平臺》(GB4053.3-2009)5.6.1


30、易燃易爆商品儲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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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據:

各種商品不應直接落地儲存,一般應墊15CM以上。《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6.1.2

各種商品應碼行列式壓縫貨垛,做到牢固、整齊,出入庫方便,無貨架的垛高不應超過3米。《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6.1.3

堆垛間距:主通道大於或等於180CM,支通道大於或等於80CM,牆距大於或等於30CM,柱距大於或等於10CM,垛距大於或等於10CM,頂大於或等於50CM。《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2013)6.2


31、電線管線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敷設時,敷設在蒸汽管下方時,不宜小於 0.5m;在上方時,不宜小於1.0m;《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7.2.11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金屬導管和金屬槽盒敷設時,敷設在熱水管下方時,不宜小於 0.2m;在上方時,不宜小於0.3m;《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7.2.11


32、電線敷設高度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護套導線距離地面最小距離,水平敷設:室內2.5米;垂直敷設:室內1.8米。《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7.2.1

屋內相同的電壓的電纜並列明敷時,除敷設在托盤、梯架和槽盒內外,電纜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 35mm,且不應小於電纜外徑。《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7.6.9


33、配電箱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進人配電(控制)櫃、臺、箱內的導管管口,當箱底無封板時,管口應高出櫃、臺、箱、盤的基礎面50mm-80mm。《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12.2.4

掛牆式配電箱的箱前操作通道寬度,不宜小於1m。《低壓配電設計規範》(GB50054-2011)4.2.5


34、電燈和風扇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吊扇扇葉距地高度不應小於2. 5m。《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20.1.6

除採用安全電壓以外,當設計無要求時,敞開式燈具的燈頭對地面距離應大於2. 5m。《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18.1.6


35、開關插座距離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主要依據:

開關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開關邊緣距門框邊緣的距離宜為0. 15m-0. 20m。《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20.2.3

同型號並列安裝高度宜一致,並列安裝的拉線開關的相鄰間距不宜小於20mm。《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 50303-2015)20.2.3

在潮溼場所,應採用具有防濺電器附件的插座,安裝高度距地不應低於1. 5m 。《通用用電設備配電設計規範》(GB50055-2011)


36、倉庫“五距”:頂距、燈距、牆距、柱距、垛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頂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指堆貨的頂面與倉庫屋頂面之間的距離,

一般為30釐米以上

(人字形屋頂,堆貨頂面以不超過橫樑為準)。

“頂距”的作用:如發生火災貨物燃燒時,可防止大火直接燃燒至屋頂,導致房屋起火。


燈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指倉庫內固定的照明燈與貨物之間的距離,

通常大於50釐米。

“燈距”的作用:防止照明燈過於接近貨物時燈具產生的熱量將貨物引燃。


牆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指牆壁與堆貨之間的距離,一般為50釐米以上。

“牆距”的作用:便於通風散潮和防火,如發生火災,可供消防救援人員出入。


柱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指貨堆與屋柱的距離,一般為30釐米。

“柱距”的作用:發生火災導致貨物起火後,如果貨物緊挨著柱子,大火會對柱子直接灼燒,導致柱子的結構發生變化,逐漸尚失對房屋的承重,最後可能造成房屋整體垮塌。


垛距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指貨堆與貨堆之間的距離,一般為100釐米。

“垛距”的作用:為了防止貨物混淆,也便於通風檢查,一旦發生火災,便於搶救、疏散物資。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36種安全距離、98項不安全行為、219條安全技術要點

二、98項人的不安全行為

(一)態度不夠端正,忽視安全、採取冒險行動行為人具備應有的安全知識、安全技能,也明知其行為的危險性。

但是,由於人過分追求行為後果或高估了自己的行為能力,從而忽視安全,冒險行動。表現心理特徵:

1、僥倖的心理:一是經驗錯誤。例如某項違章作業從來未發生事故或多年未發生事故,人的心裡危險意識就會弱化,進而導致錯誤的認識,認為違章未必就會發生事故。二是認識上的錯誤,認為事故不是經常發生的,發生了也不一定會造成傷害,久而久之,人們形成了作業習慣,這樣必然會導致事故的發生。

2、冒險的心態:一是喜歡逞能、爭強好勝。二是人們有違章行為但是沒有造成事故的經歷。三是急於求成,不按規程作業,導致事故的發生。

3、麻痺的心理:一是習以為常,覺得此項工作經常做,不存在什麼危險。二是此項工作已做過多次,滿不在乎。三是未發現異常現象,照常操作。四是責任心不強,得過且過。用習慣性方式作業,放鬆了對危險因素的重視,進而導致事故的發生。例如:違規一人點、巡檢的現象,檢查不認真、走馬觀花;夜班睡崗、夜班值班人員檢查不到位等。

4、圖省事、走捷徑:把應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安全措施、安全設備當作其實現目標的障礙。例如:不戴安全帽,戴帽不繫帽帶,高空作業不繫安全繩、省時間擅闖危險區域,闖鐵道口等。

5、逆反的心裡:行為人不接受別人正確的、善意的規勸和批評,堅持其錯誤行為。


(二) 安全意識淡薄,習慣性違章頻繁。

職工安全意識差,對危險地認識不足,頻繁出現習慣性違章。主要表現有勞保穿戴不合規範,工具隨手放置,在禁火區內吸菸,檢修斷電後未掛牌,作業後不清理現場等。例如在某企業職工在清理皮帶時未停機被絞入皮帶造成重傷。

(三)人、機界面缺陷。

人的絕大部分作業行為是通過設施、設備、工器具來完成的。如果行為人所接受的設施、設備或使用的工器具有缺陷,就會使人的行為達不到預期的目的;而為了達到目的,就會採取不規範的動作,進而導致了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四)工作程序不當,監督不力。

管理人員安全技術水平和安全法治觀念欠缺,安全技術素質低,本身看不出問題所在,找不到安全管理的切入點。造成安全現場管理不嚴格、不到位。

(五)行為人的生理和心理有缺陷。

每一項作業對行為人的生理和心理狀態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這些要求就會造成行為人的判斷失誤和動作失誤。如果行為人的體能、體形不符合要求,視力、聽力有缺陷,反應遲鈍,高血壓、心臟病、孕婦等生理缺陷或過度疲勞,情緒恐慌、焦慮等不穩定心理狀態,都會產生不安全行為。例如:一些企業一線部分女工懷孕月份長仍在工作,特別是單人單崗,點、巡檢時很容易發生事故。

(六)作業環境不良。

生產作業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人的作業行為。狹窄的空間難以使人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作業;高溫會使人產生疲勞,引起行動遲緩、作業失誤;噪聲使人的聽力降低,令人煩躁無法安心工作;照明不足使人視覺疲勞,容易接受錯誤信息;有毒、有害氣體會使人因中毒而動作失調等。作業環境惡劣既增加了人的勞動強度,使人產生疲勞,又會使人感到心煩意亂,注意力不集中,自我控制能力降低,自我保護意識差。因此,作業環境不良也是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

(七)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技能低下。

一是由於人沒有進行必要的安全培訓教育(如三級培訓教育),使行為人缺乏必備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不懂操作規程、不具備安全行為的能力;作業時處於盲目狀態,必然出現違規違章狀態。

二是培訓的頻次不足,形式內容單一、匱乏。如:個別企業存在的部分員工不識字,不懂、不會操作規程,全憑經驗作業。

98種人的不安全行為

序號

不安全行為

1

班前、班中飲酒,酒後上崗、串崗、脫崗、睡覺。

2

擅自進入危險區域(噴濺、煤氣、放射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燙傷、吊物下方)等。跨越運轉設備、捲揚。

3

上下樓梯手未扶欄杆。

4

高處作業不佩帶安全帶或設置安全網。

5

違反起重作業“十不弔”

6

機動車輛混裝乙炔、氧氣或使用翻斗車裝運氣瓶。

7

擅自拆卸、挪用或損壞安全標誌、防護、信號裝置。

8

在有粉塵場所作業未按規定戴防塵口罩。

9

氣瓶在陽光下暴曬、靠近熱源、坐在氣瓶上吸菸。

10

電焊機一、二次接線端無防護罩或電源線未包紮。

11

焊接、切割作業未戴防護鏡、焊工手套,電焊不穿絕緣鞋。

12

移動車輛運行未了望或車停在坡上不塞三角墊。

13

乙炔瓶在使用儲存時未保持直立位置等。

14

作業現場不走安全通道。

15

在吊物下行走、站立,攀登運動中的物體(件)。

16

坐在欄杆、軌道上休息。

17

未按規定要求填寫檢修報告書(包括:登高、動火、工作票等)。

18

坐、乘吊物升降裝置。

19

未停機戴手套處理旋轉設備。

20

登高作業不使用梯子。

21

檢修作業掛單牌。

22

進入危險區域工作未做到二人同行,一人作業一人監護。

23

在禁火區吸菸或向禁火區拋菸頭。

24

用手代替工具進行作業。

25

戴手套指揮吊物或多人指揮、不用標準手勢、哨音指揮。

26

拆除作業無統一指揮。施工現場不在構築物周圍設安全警戒線,拆除護欄、樓板、樓梯等有用設施,在拆除前不進行安全交底。

27

臨時性作業不進行安全交底,不制定安全措施。

28

使用吊(夾、索)具無最大起重量標牌。

29

煤氣警報器擅自關機,有問題不彙報,作業時不使用。不做CO含量分析,不設監護人或無檢測器進入煤氣設備內作業。

30

用有油脂的手套、棉紗和工具接觸氧氣瓶、瓶閥、減壓器及管路等。

戴油脂手套從事切割作業。

使用氧氣瓶、乙炔氣瓶時,氣瓶安全附件或安全距離不符和要求。

31

起重作業上升限位、抱閘、警鈴失靈進行起吊作業。

32

起重作業不按規定試驗及調整抱閘就進行作業。

33

起重作業時在吊臂或吊物下有人員就進行吊運起吊。

吊物不打鈴就開動吊車。

34

起重作業吊物在人員或重要設備上方通過不打鈴。

把吊物懸在高空就離開現場.。

35

電氣作業類低壓電氣作業工作票填寫不規範。

36

電線線路接頭裸露、不包紮;使用一閘多機的設備。

37

使用膠蓋缺損的刀閘接線越閘不過保護。

38

處理故障、現場搶修不掛牌、不聯繫不確認。

39

開動被查封或報廢的設備。

40

任意拆除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和警示標誌等。

41

擅自亂動閥門開關。使用電源和動力介質不按規定的接點接取。

42

外委檢修的單位無安全資格證、無施工合同、無單項安全措施。

43

單位內部常規檢修無檢修作業標準,非常規檢修無單項安全措施。

44

開動非本崗位設備;授意他人操作本崗位設備。

45

其他違反安全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行為。

46

施工前不進行安全交底,施工者不清楚作業內容和單項安全措施。

47

交叉施工(作業)不與相關單位和人員聯繫。

48

啟動性能不明的設備,無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就開車作業。

49

帶負荷拉、合閘。啟動關聯性設備不聯繫、不警示、不確認。

50

行車啟動或吊物前未響鈴

51

使用有安全隱患的各類設備和工具,如:未可靠接地(零)的電動工具、電焊機、破損的絕緣手套、雨鞋、工具等

52

施工現場坑、洞、溝無警示標誌

53

使用氧氣瓶衝輪胎

54

勞保不全進現場;進入現場不戴安全帽,不繫好帽帶;進入現場不穿工作鞋,電工作業不穿絕緣鞋、不戴絕緣手套;打擊硬質物品(淬火件、合金鋼等)不戴防護眼鏡;焊工作業、切割作業、操作砂輪機、磨樣等不戴防護鏡(看火鏡)。

55

用壓縮空氣吹鐵屑等顆粒物。

56

擅自摘取他人操作牌送電、開機。

57

沒有按規定辦理手續啟動已停機掛牌的設備。

58

在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

59

檢修現場隨意開動不明的電源、動力源、閘閥。

60

帶手套開機床或打重錘。

61

在作業過程中,有顆粒物飛濺時不戴防護眼鏡、手套。

62

在火車軌道上作業未開啟紅燈。

63

在規定必須使用低壓照明處,使用非低壓照明。

64

攀爬移動中的車皮或車皮上有人上、下,開動捲揚

65

進入重點要害崗位不登記;非重點要害崗位人員進入重點、要害崗位逗留。

66

跨越運轉設備或在設備運轉時傳送物件、接觸運轉部位。

67

安排外行監護內行作業(如鉗工監護電工等)。

68

無故不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69

安全活動或安全例會遲到、早退。

70

不進行轉換崗、返崗、三級教育、登記。

71

無故不參加安全考試。

72

騎自行車、摩托車進廠房進入作業現場。高空作業穿硬底鞋。高空拋扔工具、器件。搭設臨時架板、攀登使用直爬梯不捆綁,無專人監護,不確認。

73

物體堆放超高、不穩妥、佔用安全通道。

74

開動無限位、無制動的起重機械設備。

75

有落物危險的高空作業,地面不設警戒線,無監護人.施工搶修,有墜落落物砸傷不設警戒線。

76

使用人字梯無限開互拉裝置。

77

用銅(鐵、鋁)絲代替保險絲。

78

起重作業在不確認自己站位是否安全的狀況下就指揮吊運。不確認吊具、吊鏈完好狀況就指揮吊運。

79

擅自進入煤氣危險區域。進行煤氣動火作業,不辦動火手續,不設消防器材,無監護人。

80

電焊機使用中發生故障,不停電就檢查處理。

81

起重作業不確認吊物放置環境狀況就指揮吊運。佔用、堵塞安全通道。

82

特種作業無證上崗,對特種設備(壓力容器等)不按規定時間巡迴檢查。

83

在鐵路界限內行走,搶過道口、橫過鐵路。擅自進入要害崗位。

84

在檢修作業現場追打逗鬧。

85

在禁菸(火)區域或現場吸菸

86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員有意進行違章作業。

87

管理者本人或指定非工種人員操作機器、設備、車輛。

88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非工種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9

使用的電氣設備缺少接地或接零裝置

90

管理者本人或指派人員隨意拆除安全設施、信號、聯鎖裝置及警示標誌。

91

管理者本人或指定人員不按規定在現場對危險作業進行監護。

92

管理者本人在現場對違章行為不制止,對群體性違章問題不採取措施。

93

與移動、旋轉設備接觸或身體、肢體處於設備運行空間內。

94

容器內作業不使用通風設施。

95

電氣作業未做到一人作業一個人監護。

96

設備有故障或安全防護裝置缺乏,繼續使用。

97

機動車輛客貨混載。

98

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也不上報,冒險作業。

三、219個安全生產技術要點

一、機械電氣安全技術

1 非機械行業的主要產品包括鐵道機械、建築機械、紡織機械、輕工機械、船舶機械等。

2 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措施

直接(設計時考慮消除機器本身不安全因素)

間接(安裝防護裝置,克服使用過程中不安全因素)

指導性(制定規定和安全標誌)

3 齒輪傳動機:全封閉型防護裝置,機器外部絕不允許有裸露的齒合齒輪。

4 防護罩塗成紅色,最好裝電氣聯鎖,防護裝置在開啟的情況下機器停止運轉。

5 皮帶摩擦後易靜電,皮帶傳動機械不適用容易發生燃燒和爆炸場所。

6 皮帶傳動裝置防護罩—金屬骨架防護網,與皮帶距離不小於50mm,傳動機構離地面2m以下設防護罩。

2m以上也加防護的為:

皮帶輪中心距之間距離3m以上;皮帶寬15cm以上;皮帶回轉速度9m/min以上。

7 皮帶傳動機構防護:將皮帶全部遮蓋;防護欄杆。

8 聯軸器等的防護螺釘一般應採用沉頭螺釘。

9 物體打擊不包括主體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10 車輛傷害不包括起重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11 灼燙不包括電灼燙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12 高處墜落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3 坍塌不適用於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4 機械傷害預防對策:實現機械本質安全;保護操作者和有關人員安全。

15 防護罩一般不準腳踏和站立,必須做平臺或階梯時,應能承受1500N的垂直力,防滑。

16 本質安全技術:機械預定功能的設計和製造。

17 機械零件的機械應力不超過許用值。

18 預防電氣危害:防止電擊、電燒傷、短路、過載、靜電。

19 自動安全裝置(僅限低速運動機器)

20 煤氣站安全技術管理:煤氣發生爐看火孔蓋應嚴密,看火孔及加煤裝置氣密完好,空氣進口管道設控制閥和逆止閥,管道末端設防爆閥和放散閥。水煤氣、半水煤氣含氧量達1%時必須停爐。發生爐出口處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排送機與鼓風機應聯鎖。雙路電源供電,放散管至少高出廠房頂4m以上,防雨防傾倒。

21 製氧站安全技術管理:空分設備吸氣口超出製氧屋簷1m以上,離地面垂直高度大於10m,應有隔熱、防止陽光直設措施,單層建築。與純氧接觸的工具嚴禁黏附油脂。氧氣排放管避開熱源並防雷。實瓶庫存量不超過2400只,空實分開,隔1.5m以上。站區外圍設圍牆或欄杆不低於1.2m。

22 空壓站安全技術管理:安全閥、壓力錶每年檢驗一次鉛封,做記錄簽名。操作間噪聲低於85分貝。儲氣罐每年一次除鏽油漆,測厚記錄。

23 乙炔發生站安全技術:含銅量不高於70%的銅合金,管道系統有回火防止器。嚴禁空氣與電石桶內電石長期接觸。人力破碎電石用除塵裝置,電石入水法。惰性介質置換,浮筒式氣櫃應有與極限位置聯鎖的報警裝置,設置噴淋裝置。消防通道最好環形佈置。嚴禁水、泡沫滅火器撲火電石,嚴禁四氯化碳等鹵族類物質進入站房。

24 採光:廠房跨度大於12m時單跨廠房兩邊有側窗,窗戶寬度不小於開間長度一半。多跨廠房,相連各跨有天窗,互相不得有牆封死,車間照明覆蓋長度應大於90%車間安全通道。

25 通道:車輛雙向行駛寬度≥5m ,單向≥3m。危險地段設置限速限高牌、指示牌和警示牌。通行汽車道寬度>3m,電瓶車>1.8m,手推車>1.5m,人行>1m,道路施工夜間紅燈警示。

26 設備分類:大型設備>12m、中型6~12m、小型<6m。

27 設備間距:大型≥2m、中型≥1m、小型≥0.7m。

28 設備與牆:大型≥0.9m、中型≥0.8m、小型≥0.7m。高於2m有防護罩,低於2m有防護欄,攔高不低於1.05m。

29 物料堆放:產品坯料限量存入,白天為每班加工量1.5倍,夜間2.5倍,但大件不得超過當班定額。垛底比垛高1:2。垛高不超過2m,砂箱堆垛不超過3.5m。

30 地面狀態:坑深大於0.2m,寬大於0.1m,有防護欄或蓋板。

31 金屬切削機床及砂輪:嚴禁戴手套,由於振動產生的故障率60~70%。零部件故障檢測重點為傳動軸、軸承、齒輪、葉輪。砂輪機正面裝設不低於1.8m防護擋板。直徑大於或等於200mm砂輪裝上法蘭盤後先平衡調試。砂輪法蘭盤直徑不小於被安裝砂輪直徑1/3。規定砂輪磨損到直徑比法蘭盤直徑大10mm時更換。砂輪防護罩開口角度在主軸水平面以上不允許超過65℃。防護罩在主軸水平面以上開口大於等於30℃時設擋屑屏板。砂輪圓周表面與檔板間隙應小於6mm。砂輪直徑在150mm以上必須設置可調托架。砂輪與托架之間距離小於被磨工件最小外形尺寸的1/2,但最大不應超過3mm。

33 砂輪機使用:禁止側面磨削不準正面操作不準共同操作。

33 鍛壓與衝剪機械:

鍛造分熱鍛、溫鍛、冷鍛。鍛造傷害:機械傷、燙傷、電氣傷害。防護罩用鉸鏈安裝在鍛壓設備不動部件上。停車按扭紅色,位置比啟動按扭高10~20mm。高壓蒸汽管道上安裝安全閥和凝結罐。安全閥的重錘必須封在帶鎖的錘盒內。重力式蓄力器裝荷重位置指示器。衝壓作業安全技術用手用安全工具(彈性夾鉗、專用夾鉗、磁性吸盤、真空吸盤、氣動夾盤。

34 衝壓設備安全裝置(機械式、按扭式、光電式、感應式)。

35 剪板機(平剪、滾剪、震動剪)。剪切厚度小於10mm為機械傳動,大於10mm為液壓傳動。不應獨自操作,應2~3人協調操作,並確定1人指揮。不準同時剪切2種不同規格材質的板料,不得疊料。

36 起重機械:分類(輕小型、橋架類型、臂架類型、升降類型)。起重機械主要採用饒性較好的雙繞繩。順繞用於小車牽引繩,不用於提升繩。起重機械多用交繞鋼絲繩。線接觸鋼絲繩使用壽命比普通型提高1.5~2倍。麻芯繞性彈性潤滑好。鋼絲繩使用每月至少潤滑2次,潤滑油加熱到80℃以上。斷絲數計算:細絲1算1,粗絲1算1.7。一般橋架式起重機械採用單層卷繞的捲筒。T字形斷面最合理,最常用的是梯形。鍛鉤檢查用煤油洗淨鉤體,用20倍放大鏡檢查。吊鉤危險斷面磨損達原尺寸10%報廢。不允許補焊後使用。吊鉤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襯套磨損量超過原厚度5%,銷子磨損量超過名義直徑3%~5%更新。吊鉤額定1.25倍做負荷實驗,不少於10min,開口度不應超過0.25%。制動器作用(支持、停止、落重),制動器分類(常閉、常開、綜合式)。

37 木工機械:刀軸轉速2500~4000r/min。帶鋸機應裝鋸盤制動控制器。圓鋸上裝分離刀(鬆口刀)和活動防護罩。圓鋸安全裝置(防護罩、導板、分離刀、防木料反彈擋架)。降低噪聲用開有小孔的定位墊片,降低10~15分貝。手壓平刨必須用圓柱形刀軸,刨刀刃口伸出量不超過刀軸外徑1.1mm。

38 電石庫房地面應高出室外地面0.25~1.6m,周圍10m內不得有明火。開啟電石桶使用不發生火花的陂銅合金工具,含銅量低於70%。備有黃砂和乾粉、二氧化碳等不含水的滅火器。乙炔發生器內水溫不得超過60℃,氣體溫度不得超過90℃。宜採用塊度25~80mm的電石,不宜採用塊度15mm以下的電石。

39 乙炔發生器用熱水、蒸汽解凍。不得用氧氣頂吹乙炔皮管。使用前放出乙炔發生器內乙炔與空氣混合物,每班工作結束前放出乙炔發生器內電石灰和汙水。回火防止器只能接一把焊槍,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垂直安裝。冰凍季節採用乾式回火防止器。乙炔發生器安全膜強度按工作壓力1.5倍確定,壓力不超過150kpa。液化石油氣瓶出口裝減壓器。

40 氧氣瓶或減壓器凍結時不得用明火、熾熱鐵塊烘烤或用鐵器敲擊,只能用溫水。不能用盡,充氣前留100~150kpa的壓力。

41 交流弧焊機空載輸出電壓多為60~75V,焊條與工件之間產生電弧,焊鉗上工作電壓維持30V左右。弧焊機二次側的一個點也應當接保護導體。弧焊機應經端子排接線。多臺焊機均勻分接於三相電源,三相平衡。電源線應用銅心橡皮電纜(橡皮套軟線)一次長度不超過2~3m。在電擊危險性大的環境作業,弧焊機二次側宜裝熄弧自動斷電裝置。離焊接作業點5m內及以下方不得有易燃物品,10m內不得有乙炔發生器或氧氣瓶。不得在儲存汽油、煤油等容器上焊接作業,焊接管子時兩端應打開,不得帶壓焊接壓力容器,焊接盛過可燃氣體容器前先開蓋反覆清洗殘留危險物。

42 電氣事故種類:觸電、雷擊、靜電、電磁輻射、電器裝置事故。

43 觸電指電擊,分直接接觸電擊(正常狀態下帶電)和間接接觸電擊(故障狀態下帶電)。

44 電弧燒傷是由弧光放電造成的燒傷,是最危險的電傷,溫度達8000度

45 輻射電磁波頻率100kHz以上,防止危害措施(屏蔽、吸收)。對於高頻防護的板狀屏蔽和網狀屏蔽用銅材、鋁材或鋼材。必要時雙層屏蔽。

46 數十毫安電流通過人體使呼吸停止,數十微安電流直接流過心臟使心室纖維性顫動。

47 電流對人體損傷程度與電流大小,電流持續時間,電流種類,電流途徑,人體健康狀況。

48 人的工頻感知電流0.5~1mA、人的工頻擺脫電流5~10mA、室顫電流

50mA

49 直接接觸電擊預防措施(絕緣、屏護、間距)

50 絕緣:任何情況下絕緣電阻不得低於每伏工作電壓1000Ω。

51 屏護:遮攔與低壓裸導體的距離不應小於0.8m,網眼遮攔與裸導體之間距離,低壓設備不小於0.15m,10kv設備不小於0.35m。遮攔出入口的門上應安裝信號裝置和聯鎖裝置。間距:低壓操作中人體與帶電體距離不小於0.1m。

52 間接接觸電擊預防技術(IT保護接地,TT,TN保護接零)

53 IT系統(I表示配電網不接地或經高阻抗接地,T表示電氣設備外殼接地)適用各種不接地配電網,金屬部分均應接地。在380V不接地低壓系統中,保護接地電阻≤4Ω。當配電變壓器或發電機容量不超過100kVA時要求電阻≤10Ω。在不接地10KV配電網中,如果高低壓設備共用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超過10Ω。

54 TT系統(T表示配電網直接接地,T表示電氣設備外殼接地)接地電阻能大幅度降低漏電設備上故障電壓,但一般不能降低到安全範圍,因此,採用TT系統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或過電流保護裝置,並優先採用前者,主要用於低壓用戶。

55 TN系統第一位的安全作用是迅速切斷電源。分TN—S(安全性能最好,危險性大場合,PE線與N線完全分開),TN—C—S(廠內低壓配電及民用樓房,PE線與N線前一段共用、後一段分開),TN—C(危險性小場合,PE線與N線完全共用)。用於用戶裝有配電變壓器,且其低壓中性點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線配電網。

56 保護接零應注意

同一接零系統中,一般不允許部分或個別設備只接地、不接零的做法;

重複接地合格,每一重複接地的接地電阻不得超過10Ω,在低壓接地的接地電阻不超過10Ω場合,每一重複接地接地電阻允許不超過30Ω,但不得少於3處;

發生對PE線的單相短路時能迅速切斷電源,手持或移動保證故障持續時間不超過0.4s,配電或固定時間不超過5s;

工作接地合格,工作接地電阻不超過4Ω,高土壤電阻率地區不超過10Ω;

PE線和PEN線上不得安裝單極開關和熔斷器,PE線支線不得串聯;

保護導體截面面積合格 有機械防護的PE線不得小於2.5 mm2,沒有機械防護不小於4 mm2,銅製不小於10 mm2,鋁製不小於16 mm2,系電纜芯線不小於4 mm2;

等電位連結提高TN可靠性。

57 其他電擊預防技術

雙重絕緣和加強絕緣:Ⅱ類設備,“回”形標誌,工作絕緣電阻不低於2MΩ,保護絕緣電阻不低於5MΩ,加強絕緣電阻不低於7MΩ;

安全電壓(特低電壓):我國規定工頻安全電壓有效值限值為50V,額定值有42 V、36 V、24 V、12 V和6 V,特別危險環境42V,水上作業6V;

電氣隔離:電氣隔離的電源變壓器必須是隔離變壓器,保證電源電壓≤500V,線路長度≤200m

漏電保護(剩餘電流保護):用於防止間接接觸電擊和直接接觸電擊,也用於防止漏電火災和監測一相接地故障,保護裝置額定不動作電流不得低於額定動作電流的1/2

58 雷電種類:直擊雷(先導放電、主放電、餘光、時間不超過500ms)、感應雷(靜電感應雷和電磁感應雷)、雷球。

59 第一類防雷建築物(危險行業建築物)、第二類防雷建築物(重要意義建築物)、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60 直擊雷防護:避雷針、避雷線、避雷網、避雷帶。

61 二次放電防護:第一類不小於3m、第二類不小於2m。

62 感應雷防護:將平行管道、相距不到100mm的管道用金屬線跨接起來。

63 靜電的特點:電壓高、洩露慢、影響因素多。

64 變配電站宜設企業上風側,地勢低窪處不宜建,門向外開啟,長度超過7m高壓配電室,長度超過10m低壓配電室應有2個門。

65 鋁導體與變壓器的連接應採用銅鋁過渡接頭。

66 10kV變壓器殼體距門不小於1m,距牆不小於0.8m,地面高出室外1.1m。

67 室外變壓器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小於2.5m,裸導體距離地面不小於3.5m,變壓器臺高度不低於0.5m,圍欄高度不低於1.7m,殼體距圍欄不小於1m,變壓器操作面距離圍欄不小於2m。

68 變壓器運行偏差不超過額定正負5%,低壓最大不平衡電流不超過額定25%,上層油溫不超過85℃。

69 乾式變壓器安裝場所空氣相對溼度不超過70%。

70 電壓器環境溫度不超過40℃,空氣溼度不超過80%,海拔高度不超過1000m,受陽光直射玻璃窗白色。

71 高壓開關分類:高壓斷路器、隔離開關(溫度不超過75℃)、高壓負荷開關。

72 架空線路:木電杆梢徑不小於150mm,夾角不小於45℃,拉線穿過公路高度不小於6m,拉線絕緣子高度不小於2.5m。

73 電纜線路:三相四線系統應採用四芯電力電纜,電纜直接敷設不得應用非鎧裝電纜。

74 落地安裝的配電櫃底面高出地面50~100mm,操作手柄中心高度1.2~1.5m,櫃前方0.8~1.2m無障礙物。

75 電動機電壓波動不超過-5%~+10%,電壓不平衡不超過5%,電流不平衡不超過10%,絕緣電阻不低於1000Ω。

76 手持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氣設備安全使用條件:Ⅰ類設備必須保護接地或保護接零,在潮溼或金屬構架等作業,必須使用Ⅱ、Ⅲ類設備,絕緣電阻合格,Ⅰ類設備不低於2 MΩ、Ⅱ類設備不低於7 MΩ。

77 電焊設備:高度觸電危險環境中安裝空載自停裝置,弧焊機電源線上裝隔離電器、主開關和短路保護電器。二次側接焊鉗的一端不允許接地或接零。弧焊機一次絕緣電阻不低於1 MΩ,二次絕緣電阻不低於0.5 MΩ。

78 刀開關額定電流應大於負荷電流的3倍。

79 低壓斷路器:動作電流調整範圍為額定電流4~10倍,觸頭磨損超過1/3更換。

80 爆炸危險物分為:Ⅰ類礦井甲烷,Ⅱ類爆炸性氣體蒸汽薄霧,Ⅲ類爆炸性粉塵纖維。

81 氣體、蒸汽爆炸危險環境:0區(連續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爆炸性),1區(預計週期或偶然出現),2區(不出現或短時間偶然出現)。

82 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環境:10區(連續或長時間或短時間頻繁出現)11區(正常運行不出現,不正常運行時短時間偶然出現)。

83 火災危險環境:21區(可燃液體)22區(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23區(固體狀可燃物質)。

84 防爆電氣線路:爆炸危險環境等級1區用銅芯,劇烈運動用多股銅芯,礦井下不得用鋁芯。

85 電氣線路連接:1區用隔爆型接線盒,2區用增安型接線盒。

二、防火防爆安全技術

1 燃燒三要素:氧化劑、可燃物、點火源。

2 火災分類:A固體、B液體、C氣體、D金屬。

3 火災發展規律

:初起期、發展期、最盛期、減弱期、熄滅期。

4 滅火原理:冷卻、窒息、隔離、化學抑制。

5 滅火措施:控制可燃物、隔絕助燃物、消除點火源、阻止火勢蔓延。

6 七氟丙烷滅火劑FM—200、混合氣體IG—541值得推廣。

7 高倍數泡沫滅火劑發泡倍數201~1000倍。

8 易燃易爆場所嚴禁使用鐵製工具,用銅或木。

9 低層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樓梯間首層對外出口設置距樓梯間不超過15m處。

10 高層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11 室外疏散樓梯最小淨寬不小於0.9m,傾斜角不大於45度,欄杆扶手高不小於1.1m。

12 疏散走道距離住宅門不超過15m、人員密集處不超過30m。

13 人員密集安全出口門不設門檻,門內外1.4m範圍無踏步,安全出口相互距離不小於5m。

14 疏散通道指示標誌牌距離地面不大於1m,標誌間距不大於20m,袋形走廊盡頭離標誌不大於10m。

15 標誌在門框上距天花板不小於0.5m,位於門邊,距面不小於2 m。

16 懸掛室內大廳,距離地面高度不小於2m。

17 疏散應急照明照度不低於0.5lx,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少於30m,5秒內切換應急電源。

18 攪拌滅火適用撲救儲罐、容器、反應器內高閃點的液體火災。

19 劇院吊燈掉落時間一般在起火後15~20min

20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組成:觸發元件、火災報警裝置、火災警報裝置、電源。

21 滅火系統:水滅火系統、氣體(不使用船舶,海上石油平臺,儲存液化徑場所)、泡沫(滷和二氧化碳適用撲救A類火災中一般固體物質表面火災,二氧化碳適用撲救棉毛織物紙張等部分固體深位火災)。

22 滅火器適用範圍

A(水、泡沫、磷酸按鹽乾粉、滷)

B(乾粉、泡沫、滷、二氧化碳,不得用化學泡沫)

C(滷、二氧化碳、乾粉)

D(設計部門和當地公安消防解決)

23 手提示頂部距離地面高度小於1.5m,底部距離地面不小於0.15m。

24 爆炸分類:物體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25 按反應相態分:氣相爆炸、液相爆炸、固相爆炸。

26 鏈式反應歷程:鏈引發、鏈傳遞、鏈終止。

27 壓力對爆炸極限影響:在0.1~2.0mpa壓力下對爆炸上限影響較大,壓力大於2.0mpa爆炸範圍擴大。

28 容器材料傳熱性好,管徑越細爆炸極限範圍變小。

29 粉塵爆炸特點:破壞程度大、爆炸感應期長、有產生二次爆炸可能。

30 粉塵爆炸危險性主要特徵參數:爆炸極限、最小點火能量、最低著火溫度、粉塵爆炸壓力及壓力上升速率。

31 民用爆破器材分類:工業炸藥、起爆器材、專用民用器材。

32 火藥燃燒特性:能量特徵、燃燒特徵、力學特徵、安定性、安全性。

33 炸藥爆炸三特徵:反應過程的放熱性、反應過程的高速度、反應生成物含有大量氣態物質。

34 爆炸所產生的空氣衝擊波初始壓力達100mpa以上。

35 工廠佈置成矩形

36 電氣設備防爆:Ⅰ類場所不安裝電氣設備,儀表本質安全型,Ⅱ類電氣設備表面溫度不超過允許表面溫度,Ⅲ類密封型、防水防塵型設備。

37 煙花爆竹黑火藥原料的粉碎應將硫磺和木炭兩種原料混合粉碎。

38 粉碎和篩選原料作到三固定:固定廠房、固定設備、固定最大粉碎藥量。

39 壓藥和造粒工房藥物升溫不超過20℃

40 煙花爆竹防火防爆措施

領藥時“少量多次勤運走”;

嚴禁鐵製工具;

鑽孔切割每間工房定員2人,人均不少於3.5m2,嚴禁長時間使用同一件工具;

封口操作間主通道寬度不少於1.2m,人均不得超過裝藥工序限量的2倍;

手工生產硝酸鹽引火線每人每次限量領藥1kg,機器生產限量2臺機組,不超過2.5kg,氯鹽酸引火線單房單機單人限量0.5kg。

41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配備佔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以上,至少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

1 鍋爐

鍋爐工作特性:爆炸的危險性、易於損壞性、使用的廣泛性、可靠的連續運行性。

安全閥:每年檢驗定壓一次並鉛封完好,每月自動排放試驗一次,每週手動排放試驗一次,並做好記錄。

壓力錶:應在工作壓力1.5~3倍,錶盤直徑不小於100mm,最高壓力紅線標誌,每半年校驗一次,鉛封完好。

水位計:每臺鍋爐至少裝2只獨立水位計,額定蒸發量小於0.2t/h可只裝1只。

2 壓力容器

裝有安全閥的壓力容器,設計壓力不得低於安全閥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

易燃介質:與空氣混合的爆炸下限小於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值之差大於等於20%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

壓力容器分類:第三類壓力容器高壓、第二類中壓低壓、第一類低壓容器。

安全閥分類:靜重式、槓桿式、彈簧式、先導式。

爆破帽多用於超高壓容器。

3 電梯轎門和層門中為齒合7mm以上時,電梯不能啟動;緊急開鎖鑰匙只能交一名負責人員;電梯電氣安全保護措施(直接觸電防護、間接、電氣故障防護、電氣安全裝置)。

4 露天工作於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裝設防風防爬裝置(夾軌器、錨定裝置、鐵鞋)。流動式起重機和動臂式塔式起重機應裝防後傾裝置。超載保護裝置功能(動載抑制功能,自動工作功能、自動保險功能)。

5 大型遊樂設施:最大運行線速度≥2m/s,高度≥2m,水上摩托、快艇和遊船除外。

6 特種設備檢測技術:直觀檢查工具5~10倍放大鏡、0.5kg尖頭手錘。

7 射線安全防護:時間防護、距離防護、屏蔽防護。

8 磁粉檢測不能用於非鐵磁材料;滲透檢測不能用於疏鬆多孔性材料;氣密試驗用氣體溫度不低於5℃;應力應變測試只用於承壓設備表面應力,不能顯示應力梯度的情況。

9 鍋爐啟動上水,從防止產生過大熱應力出發,上水溫度最高不超過90℃,水溫與筒壁溫差不超過50℃,對水管鍋爐,全部上水時間夏季不小於1小時,冬天不小於2小時,點火升壓用木材引火,嚴禁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或者易燃物引火。

9 防止爐膛爆炸:點火前開動引風機或自然通風給鍋爐通風5~10min。

10 鍋爐水位監督調節:允許在正常水位線上下50mm內波動。

11 停爐規程:停燃料、停送風、減少引風、減低鍋爐負荷、減少鍋爐上水、停火後引風機至少要持續引風5min以上。

12 為防止鍋爐降溫過快,正常停爐的4~6H內應緊閉爐門和煙道檔板,停爐18~24H在鍋水溫度降至70℃以下時方可全部放水。

13 因缺水緊急停爐時,嚴禁給鍋爐上水,並不得開啟空氣閥及安全閥。

14 鍋爐保養方法:壓力保養、溼法保養、幹法保養、充氣保養。

15 期瓶充裝註冊登記證有效期為5年。

16 永久氣體氣瓶充裝量原則:氣瓶內氣體的壓力在基準溫度20℃下應不超過其公稱工作壓力,在最高使用溫度60℃時不應超過氣瓶的許用壓力。

17 氣瓶充裝系統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1.5級,錶盤直徑不小於150mm。

18 向氣瓶內充氣速度不得大於8 m3/h,充裝時間不得少於30min。

19 用充氣排管按瓶組充裝氣瓶時,在瓶組壓力達到充裝壓力10%以後,禁止再插入空瓶進行充裝。

20 充氣單位負責保管氣瓶充裝記錄不少於半年

21 低壓液化氣體充裝係數不在於在氣瓶最高使用溫度下液體密度的97%,在溫度高於氣瓶最高使用溫度5℃時,瓶內不滿液。

22 乙烯中氧含量2%或者其他易燃氣體中氧含量4%時,易燃液化氣體嚴禁裝瓶。

23 液化氣體充氣單位應保存充裝記錄不少於1年

24 未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進口乙炔瓶嚴禁充裝。

25 乙炔瓶充裝宜分次進行,每次充裝後靜置時間不少於8小時,並應關閉瓶閥,衝罐時流量不得大於0.015 m3/h,充裝過程用冷水均勻噴淋氣瓶,瓶壁溫度大於40℃嚴禁充裝,充裝後靜置24H,不合格氣瓶嚴禁出廠。

26 安放氣瓶的10米內不得有明火,解凍時溫水,嚴禁用超過40℃熱源對氣瓶加熱。

27 在用電梯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1年。

28 在用起重機械安全定期監督檢驗週期為2年。

29 每年對所有在用起重機械至少進行1次全面檢查,停用1年以上,遇4級以上地震或發生重大事故,受9級以上風力後的起重機使用前都應全面檢查。

30 露天作業的軌道起重機風力大於6級停止作業,工作結束錨定住起重機。

31 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

32 遊樂設施安全保證負責人必須具有3年以上管理工作經驗或工程師以上任職資格。

33 鍋爐檢修時降低爐膛溫度,降到80度以下時把被檢驗鍋爐各門孔全部打開,在潮溼鍋筒內照明電壓不超過24V,乾燥不高於36V,進入容器檢驗使用電壓不超過12V或24V的低壓防爆燈。

34 鍋爐缺水時水位表內無水位,表內發白發亮,通常判斷缺水程度的方法是“叫水”。鍋爐滿水時水位表內無水位,表內發暗。汽水共騰時,水位表內出現泡沫,水位急劇波動。

35 壓力容器爆破碎片初速度80~120m/s,有毒介質由容器洩放氣體後,體積增大100~250倍。

四、安全人機工程

1 人機系統的類型:機械化、半機械化控制的人機系統;全自動化控制的人機系統。

2 人暗適應需要30min,明適應需要1min。

3 眼睛能承受的最大亮度106cd/m,300mm以下短波紫外線引起紫外線眼疾,紫外線照射4~5H眼睛充血,10~12H不能睜眼(暫時性,可醫治),紅外線引起白內障,直視高亮度光黃斑燒傷無法恢復的視力減退。

4 視線突然轉移3%視覺能看清目標,要得到視覺印象,最短注視時間0.07~0.3s,視覺暫停時間0.17s。

5 聽覺域限與頻率和聲壓有關,一般識別聲音需要最短持續時間20~50ms,聲源與兩耳之間距離每相差1m傳播時間差0.029ms,距離每增加一倍,聲壓級減少6dB(A)。

6 人對刺激反應時間0.1~0.5s,對複雜選擇性反應時間1~3m,聽覺和知覺反應時間最短,為0.1~0.2s。

7 機械安全的特性:系統性、防護性、友善性、整體性。

8 機械設備故障診斷步驟:信號檢測→特徵提取→狀態識別→診斷決策。

9 常用探測器:熱電探測器、熱敏探測器、光子探測器;相關儀器:紅外測溫儀、紅外成像儀、紅外攝象機。

10 超聲探傷技術常用1~5mHz超聲波。

11 表面缺陷探傷技術:磁粉探傷、滲透探傷、渦流探傷。

12 產品失效過程

:早期故障期、偶發故障期、磨損故障期。

13 人機系統的任何活動實質是信息及能量的傳遞和交換。

14 人在人機系統中的主要功能:傳感、信息處理、操縱。

15 人機特性:信息感受、信息處理與決策、操作能力、工作能力。

五、職業危害控制技術

1 生產性粉塵

生產性粉塵來源:物質加熱時產生的蒸氣,有機物質的不完全燃燒產生的煙等。

生產性粉塵分類:無機性粉塵(礦、金屬)、有機性粉塵(植物、人工合成)、混合性粉塵。

直徑小於5μm的粉塵對機體危害大,易於達到呼吸器官深部。

荷電性與作業環境溫度溼度有關,荷電塵粒在呼吸道可被阻留。

可爆炸粉塵最小濃度:煤塵30~40g/m3、澱粉、鋁、硫磺7 g/m3、糖10.3 g/m3

生產性粉塵治理:改革工藝、溼式作業、密閉抽風除塵。

2 生產性毒物

懸浮於空氣中的粉塵、煙、霧等微粒,統稱為氣溶膠。

生產性毒物進入人體途徑主要是經呼吸道,也可經皮膚和消化道進入。

密閉空間急性中毒環境:可燃氣體超過爆炸下限10%,爆炸粉塵濃度超過爆炸下限30%,氧含量低於18%或超過22%,有害物質濃度超過職業接觸限值,有害濃度超過立即危險生命或健康濃度。

生產過程密閉化、自動化是解決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徑,採用無毒、低毒物質代替是從根本上解決的首選辦法。

3 生產性毒物控制措施:密閉通風排毒;局部排氣罩(密閉罩 開口罩 通風櫥);排出氣體的淨化;個體防護。

4 就地密閉,就地排出,就地淨化,是通風防毒工程的一個重要的技術準則。

5 物理性職業危害因素:噪聲、振動、輻射、異常氣象條件。

6 生產性噪聲:空氣動力噪聲、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

7 輻射:電離輻射量子能量達12eV,小於則屬於非電離輻射。

8 非電離輻射

射頻輻射(高頻電磁場、超高頻電磁場、微波)

紅外線輻射(眼睛皮膚)

紫外線輻射(皮炎 瀰漫性紅斑 電光性眼疾 雪盲症)

激光(燒傷皮膚)

9 外照射防護基本方法:時間防護、距離防護、屏蔽防護。

10 內照射防護基本方法:圍封隔離、除汙保潔、個人防護。

11 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指標:粉塵中游歷二氧化硅含量、人工接塵時間肺總通氣量、粉塵濃度超標倍數。該標準將具有人體致癌性的石棉塵列入遊離二氧化硅大於70%一類。

12 高溫作業是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度的作業,高溫作業Ⅳ級熱強度最大。

13 工作地點定向輻射熱強度平均值大於或等於2KW/M2的高溫作業,應在分級表再提高一個等級,不超過Ⅳ級。

14 採樣點數目確定:1~3臺機器設1個採樣點,4~10臺設2點以上,10臺以上至少3點,流動作業每10m設置1點,儀表控制室和作業人員休息室至少設置1點。

六、交通運輸安全技術

1 行車工作必須堅持集中領導、統一指揮、逐級負責的原則。

2 行車基本閉塞法:自動閉塞和半自動閉塞兩種

3 列車長度應根據運行區域內各站到發線的有效長度,並預留30m的附加制動距離。

4 運行機車上必須安裝機車信號、列車無線調度電話、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三項設備)。

5 擔當夜間乘務工作並一次連續工作時間超過6H必須實行班前待乘休息制度,臥床時間不少於4H。

6 鐵路線路分:正線、站線、段管線、岔線、特別用途線。

7 編入貨物列車關門車數不超過6%,超過時換算閘瓦壓力不低於280km,列車中關門車不得掛於後部3輛,連續不得超過2輛。

8 紅外線軸溫探測站間距按

30km設置。

9 人員與牽引供電設備帶電部分安全距離不少於2000mm

10 鐵路運輸安全監控與檢測:鐵路列車檢測、鐵路列車超速防護、鐵路車輛探測系統。

11 道路交通系統基本要素:人、車、路、環境。

12 特種車輛執行緊急任務可使用警報器、標誌燈,不受行駛路線、方向、速度、信號燈限制。

13 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作業時,行駛路線、方向不受限制。

14 灑水車、清掃車作業不受車輛分道行駛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駛。

15 運送易燃物專用車安裝紅色標誌燈,排氣管裝在車身前部,車尾安裝接地裝置,座位數大於9的客車裝滅火器。

16 超限運輸車輛:車貨總高度地面算起4m以上,車貨長18m以上,寬2.5m以上,重40000kg以上(必須經公安機關批准,按指定時間、線路、速度行駛)。

17 每2~3個月對護欄定期檢查,每季度對隔離欄定期檢查。

18 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事故調查、救護救援。

19 道路交通事故形態:11類;事故原因:6類;事故嚴重程度:4類,特大、重大、一般、輕微。

20 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

21 保護事故現場:來車方向100m處樹立警告標誌。

22 撥打電話說明:地點、類型、受傷人數、傷勢。

23 水運擱淺事故:停航24H以上7D內為一般事故、停航7D以上30D以內大事故、停航30D以上重大事故。

24 水運事故: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船舶汙染(非因交通引起)、船員工傷、船員旅客失足落水、自殺他殺不作為水運交通事故。

25 水運特別重大事故:死亡50及其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其以上。

26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由:VTS機構、使用VTS船舶與通信組成。(VTS,VesselTrafficService)

27 VTS設備:雷達監測系統、通信系統、計算機系統。

28 全球海上遇險與安全系統:報警、通信、尋位、播發海上安全信息。

29 重大物件貨物運裝:遠洋運輸單件質量超過5t或長度超過9m,沿海運輸單件質量超過3t或長度超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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