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湖北高院:减刑、假释案件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办理

2月26日,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获悉,湖北高院专门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当前湖北疫情形势仍然严峻,疫情防控正处在攻坚的关键阶段。各级法院干警均下沉社区参与防控工作,一定程度上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造成影响。为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结合案件审理工作实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制定本《通知》。

《通知》要求,相关法院对于监狱报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立案、审理,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而不予立案或拖延办理。法院在参与防控工作的同时应克服困难,抽调审判人员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进行审理。

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立案和审理工作,应当通过减假暂办案线上平台进行,除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外,应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对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减刑案件,相关法院要与辖区监狱、检察院做好协调工作,可优先报送审理减余刑的案件;对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具备视频开庭条件的地区,一律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以下简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备查;对于三类罪犯以外的假释案件,依法应当提讯被报请的罪犯,具备视频提讯条件的,采取视频提讯方式提讯;不具备视频提讯条件的,待具备提讯条件时及时予以提讯。

对有财产刑等需要履行的,应告知罪犯家属通过网上转账等线上缴纳的方式办理,并将履行财产刑情况及时告知罪犯服刑监狱。(长江日报-长江网 记者贾雪梅 实习生陈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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