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引言

义务,指的就是作为百姓理所应当做的事情

,那么什么事情是百姓应该义务做的呢?在今天很多小事都是举手之劳,人民自发会去进行,但是在古代,定义人民的义务一责来自中央,皇帝的命令就是人民的义务。在古代政府习惯将人民视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并且以天子的权力强加于民。这种义务去向的行政必然将政务引向,损害人民利益、也导致行政困难的误区。

在明朝,马政是国家重务,政府将牧养官马的任务交给百姓来做,并且会给于一顶的交换条件。但是最后人民缺因为耗尽了劳动却只有微薄的收入,还因为养马而困,难以维持生计。

政府将这项工作交给人民,得不到足够的马匹,自己也陷入了行政困难,最终这项义务不得不被罢免。本文就将从明朝的马政制度带给百姓和政府的影响,来分析国家应该如何处理作为百姓义务的行政事务。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古代的骑兵

一.为增强国情,明代推行官马民牧政策

马匹因为关联到战事,所以马的数量的多寡,代表了一个国家是否富强,因此养马这件事十分受明朝皇帝的重视。既然马政是关乎国情的重事,马政也成为了政府行政中的一项重要职责。明朝初期,皇帝发布诏令“皆民间孳牧,官牧改民牧,在初制即然。”,养马就成为了百姓的重要义务,就像赋税一样,需要每年缴纳马匹。

不同地区养马的政策和方式不同,分为三种:

种马的人,每年会选好骡马搭配,每年有繁殖的额度,剩下的全部变卖入官。表马的人,在马养到成年之后,送到太仆寺进行验收。寄养马的人,在验收合格后调拨剩下的马发放到民间饲养。

官马民牧虽然是义务劳动,但是其中有非常严格的验收的标准,种马需要达到繁育额度,一年一匹(后来二年一匹);表马要保证体型健硕毛色漂亮;寄养马必能用。这就是明朝的官马民牧政策。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养马壮国政策

二.百姓因为马政变得困苦

民牧政策最开始是想让百姓尽义务,用举国之力缓解国家负担。但是时间一长,对农民来说就成了一种遭害,其中的苦难有以下几种。

(1)赔偿之苦

民养官马,马户不仅要保证能够将马养得见状,而且完成繁育的额度,否则就要按照官价赔偿。洪武六年,定养马之法规定了这一规则:

“命应天、卢州、镇江、凤阳等府,滁、和等州民养马,江北以便水草,一户养一匹。江南民十一户养一马。岁课一驹。牧饲不如法,至缺驹换毙者偿之。其牧地,择旁近水草丰旷之地。春夏牧放游放,秋冬而入。导官以时巡行群牧,视马肥瘦而劝惩之。任满,吏部考其生息多寡以为殿最焉。”

一年一驹都已经是马的生育极限,所以按照规定马户因为繁育的数量不够而赔偿,是常有的事情,所以后来改为两年缴纳一驹才得已缓解。除此之外马户不仅要保证马的繁育数量,还要保证将马养得漂亮健壮,如果马生病或者死亡也要按照官价赔偿。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古代骑兵的画像

《明经世文编》中记载:“孳牧种马一有倒失,随即买补,相因无穷。孳生马驹今年印记,明年搭配,又明年算驹,相继不绝。算驹之中,有定驹未成者,有显驹而未坠胎者,总为亏欠,俱在赔偿。官吏畏责,未免追并。小民卖田产,鬻男女以充其数,苦不可言。”

每匹马按照市场价只需八两,但是官马要赔偿二十四两,很多百姓都因为赔偿马匹而倾家荡产。

(2)轮养之苦

有些地区,政府令多户共养马匹,五户或三丁一匹,一丁专养,余办草料。后来专养者觉得这样自己很亏,就实行轮养,没有能力负担的人只好出双倍资金,导致家庭愈加贫困。

成化十三年奏轮养马人户每十年一次编审,先上户,次中户,单丁寡妇不许概令。弘治二年, 兵部有人提出凡派养马匹先尽上户,次中户,其间鳏寡贫困者一切优免。 政府无法保证贫弱者不受轮养之苦,于是禁止轮养。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骑马画像

正德十六年马匹派上户领养,中户量帖草粮,给予由帖,不许轮养,如果马瘦弱生病只责怪养马的人,其因而倒死亦与本犯名下追补。嘉靖四十五年,种马人户宜如寄养事例五年一编,务择丁田相应之家编充马头,责令专养,其余充贴户,不得轮养。

由法令变化可见,先轮养有累鳏寡废疾者之弊;次免鳏寡废疾之义务,但轮养之弊未除,中户亦不免受累;后派上户,中户为贴,如此上户也免不了受累致贫。

(3)解马之苦

民养官马到马匹成年之后,就要送到太仆寺进行验收。这个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而且马匹也经过长途跋涉也变得疲惫不堪,导致检验不通过。

《明经世文编》中记载:“备用马匹近来堪表者少, 往往朋合买补。况收买之际,价值颇高,多或十六七两,次者或十三四两,至于路途草料之资,马户往来之费,计马一匹,用银二十两。及到京赴寺听验,十退四五,往来之程,动以千计,弱民嬴马,相向而泣。归候来年再表,劳费如前。若其齿岁梢过,终摈不用,又转而求他矣。民被表马之害,有何纪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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烙马为印

(4)点视、差役之苦

清点马匹其实是政府的工作,但这也是官吏压榨老百姓的借口。

《明经世文编》中记载:“每季点视印烙,管马之官皆有常例,而吏胥里老以纸札罚赎供应之类,科扰穷民。”

政府不仅要马虎当差,而且还会征用他们所养的马匹。嘉靖二十三年 10月就曾要求“止监苑银力二差,一切赋役各卫所边堡不得借派 ”。嘉靖四十年正月,巡按直隶御史罗复要求 “禁调拨。谓种马本资繁育,借给民兵骑征,致多损耗 ”。

对马户来说,承担养马的义务会要损失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虽然不承担也会有惩戒的制度,但是对于马虎来说,承担义务损失更大,所以马户门纷纷逃离马政义务,要么消极喂养,要么拖欠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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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仆寺遗址

三.政府因为马政受到困扰

民养官马不仅仅是让百姓处于水深火热之间,对于政府也有很大的困扰。

(1)加重行政任务

马政虽然只是管理民间养马事务的官员,但是马政种含有多项流程需要进行。包括督养、点视、印烙、编马户、交兑、发表等等,而且因为涉及的百姓众多,每一项事务都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有所成就。例如督养要勤、编审也要公平,才不会遭到老百姓的抱怨。

(2)加大行政成本

马政的事务繁复,处理起来繁琐又麻烦,官员往往只做第一步但是不做后续的跟进工作。例如下令养马,但是之后不对马进行检验,也不编审马户。

《明世宗实录》中记载:“马头之编系于地亩,而地亩之数载于马册,所以验人户之消长,稽地亩之典,责也。今郡县马册经久不编,地亩人丁,漫不可考。”

为了提高马政的效率,明朝政府加强了对相关机构的监督,对于渎职将会处以严重得刑罚,并且会有兵部官员亲自监督,上级太仆寺官也会复查马匹得情况。

《明世宗实录》中就记有太仆寺官先后查验马匹得的记录,“国家养马,民间岁遣,太仆寺卿佐行所部,分理其事,顷寺丞徐宪等验报七分膘马一万六千余匹,越三四月,责令李浑复验则止一千六百三十八匹,升降相去什百,法当究治。”

为了保证马政的正常运转,这些制度无疑加大了执行的成本,使得马政失去了初衷。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太仆寺御马苑

(3)马政与民政存在矛盾

在马政刚刚开始实行的时候,由太仆寺官管理马匹,府州县官管理百姓,各有所职。但是马为民牧这两个职能部门就难以区分了。太仆寺官责在马,地方官责在民。因为百姓的原因而导致马政行使困难,是太仆寺官的过错。因为养马而导致百姓疲惫,是地方官的过错,双方难以调和。

《皇朝马政记》中就有:“洪武二十八年,以府州县理民事,牧监群专理马户,府州县重民牧监重马,各有所责,权势不一,法令牵制互争未定,乃遂以牧监群马马归有司,专佥民间孳牧,太仆寺专督马,而牧监群革,监正等官俱永罢。”

改为太仆寺管理马政后,由于太仆寺有照查的权力,地方官受制其下。而且太仆寺会将地方官督民养马的成效作为升迁的依据。但是地方官如果地位比太仆寺低,地方官员难免会出现乞求于上,逼于下的问题。势必会造成马政重于民政的局面,那么百姓的困苦又如何从养马中解脱呢?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太仆寺遗址

(4)政策推广难以进行

在当时民为马困,很多百姓都拒绝养马,派养马匹变得十分困难。嘉靖五年就出现过拒养马匹的问题发生。

《明世宗实录》中记载:“高淳县原养马二百三十一匹,其后又领养蒙城县马三百十九匹。今宁国府独南陵县养马,宣城等县俱无之,而高淳荡田之利,宣城等五县多侵之,宜以高淳县续领马改派宣城等五县,以苏民困。。。于是议以五县田荡尽还之高淳,马匹亦不得复累五县,其驿传杂差则令五县朋出,稍分高淳之困。兵部复如其言,因请按隆等劫胁官吏之罪。上是之。都察院具隆等狱,上诏何隆倡乱,按律重拟,为从九人充边卫军,知府及宦调用,应天府尹王广夺俸一月。”

反抗者虽然没有得到很好的下场,但是中央也没有达到他们的目的。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明世宗实录》部分内容

结论

民养官马,不仅给百姓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对政府的行政工作也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之后为了能够让百姓接受这种义务工作,明朝政府不得不进行退让,改变马政的多项制度。

先是定种马之额,意识到人民难以应付国家追求的马数,所以要定下限额。之后又改征折色,缓解民众在解送马匹时的困苦。然后又定寄养马之额,嘉靖四十五年定准寄养马大约总计三万匹,此外不许多表。

最后进行了变卖种马,既然马政不管对百姓还是对朝廷,都是一种困境,所以在万历九年将存留种马进行变卖,上等马价无过八两,下等马价为五两,卖完解部,发太仆寺专备马,不得别项支用,每马岁征草料银一两,各个府州县类总解。

“马政”冲击“民政”,解读明代马政下的“义务劳动”

太仆寺御马苑现状

马政是历史上一场典型的义务劳动失败案例,在官民两者都因为马政变得疲劳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不更张明初设定的马政义务。朱元璋也表示,因马疲民非善政,国以民为本,若国因马而疲民,非善政也。

且不讨论明代的马政存在是否对明朝有所帮助,问题在于要改变国家对义务的看法,改变义务趋向的行政习惯。如果一个国家的君主,能够懂得役民的分寸,那么这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都会主动承担义务,一同帮助建设国家。

参考文献:

《明经世文编》

《明世宗实录》

《皇朝马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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