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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恢復交通運輸秩序方案

根據2月21日全國恢復交通秩序電視電話會議部署要求,結合我市疫情防控實際情況,制定恢復交通秩序方案。

一、公路客運方面

肇東市、青岡縣、明水縣、海倫市、望奎縣等5個低風險縣(市、區)縣域內客運班車2月29日前要開通50%以上,3月5日前全部開通,切實滿足群眾出行需求。縣際客運班線2月29日前開通30%以上,3月5日前開通70%以上,3月10日前除與中高風險縣(市、區)之間的班線外要全部開通。如何開通由縣與縣之間商定,具體開通的營運線路報市交通運輸局。其他縣(市、區)根據疫情決定開通時間,並要做好開通準備,同時要根據出行需求積極組織“點對點”包車運輸。

省、市際公路客運根據外省、市交通管控情況確定恢復營運時間。

二、公交客運方面

肇東市、青岡縣、明水縣、海倫市、望奎縣等5個低風險縣(市)應恢復公交車營運,2月29日前運營線路要開通50%以上,3月5日前要全部開通。具體如何開、開那些線路,由縣(市)自行決定,並報市交通運輸局。慶安縣、安達市、蘭西縣等3箇中風險縣(市),2月29日前可根據疫情情況酌情開通幹線公交線路,3月5日前要開通50%以上,3月10日前要恢復全部公交線路。北林區和綏稜縣2個高風險縣(區)2月29日前暫不開通,但要做好開通準備工作。3月5日前可根據疫情情況酌情開通幹線公交線路,3月10日前可根據疫情情況和群眾出行需求開通部分公交線路。

三、出租客運方面

2月29日前,低風險縣(市、區)可恢復正常運營或者分單雙號運營,中、高風險縣(市、區)可採用分號段運營。3月5日前,低風險縣(市、區)要恢復正常運營,中、高風險縣(市、區)可採用分單雙號運營。3月10日前,所有縣(市、區)要恢復正常運營或者分單雙號運營。單雙號和分號段運營由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營運方案。

四、特殊客運需求方面

對於有出行需求的復工、返崗、返校等人員,要結合本地疫情實際情況,報請當地指揮部同意,組織企業和車輛,以定製包車形式,做好“點對點”運送工作,由當地客運公司承運。尤其是農民工輸出較多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強對接,精準摸清農民工返程需求,對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客流規模的,要積極組織農民工包車直達運輸。縣域內運輸由縣級交通運輸局組織,市級交通運輸局;市域內運輸由縣級交通運輸局組織,市級交通運輸局協調;跨市地運輸由出發地交通運輸局對接目的地交通運輸局協商組織,對接協調過程中如遇困難,報省交通運輸廳組織協調。

5、 鐵路運輸方面

鐵路運輸要根據旅客出行需求,由綏化市政府與鐵路運輸部門協商,逐步增加車次直至恢復正常。

六、貨物運輸方面

全面放開貨運車輛通行,按交通部規定確保暢通。貨物運輸車輛和人員應服從當地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七、相關要求

(一)客運站場

1、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經營者按照《客運場站及交通運輸工具衛生防護指南》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術指南》要求做好客運站場、交通運輸工具消毒通風、設備巡檢、司乘人員防護和乘客體溫檢測等工作。

2、客運班車、客運包車乘員人數按照額定載客人數的50%控制客座率,將長途客運班車、客運包車車廂後部兩排作為途中留觀區域。

(二)出租客運

1、在乘客下車後,司機應打開車門或車窗不少於3分鐘,進行通風后方可繼續運營。

2、在車輛前後排之間安裝透明隔離塑料布(由企業為駕駛員提供),實現司機與乘客的有效隔離。

3、出租車前排不載客,不允許合乘,要拒絕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車,並儘量使用非現金方式結算車費。同時,所有出租車必須每天到指定消毒點進行一次消毒。

(三)城市公交

1、要根據《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術指南》做好通風消毒工作。

2、認真執行“前門上車、後門下車”,便於乘客有序流動。

3、合理組織運力,降低車廂擁擠度。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乘客乘車。

4、在首末站每次出行載客前應對車廂通風不少於5分鐘並進行清潔消毒。

(四)公路貨運

  1、各縣物流企業每日必須對所屬車輛進行消毒、通風,對駕駛人員進行體溫檢測。進入各物流園區臨時停靠的外來車輛,由各物流園區進行消毒,對司乘人員進行體溫檢測,人員由各物流臨時管理,不得外出。停靠結束離開時,再次進行消毒和體溫檢測,合格後方可離開。市區內儘量進行“點對點”運輸,每次一消毒。外地運進物資需進行消毒後方可入庫。

2、對於“三通一達”、京東、郵政、順豐等快遞行業上崗人員進行體溫檢測,營業場所按時消毒,配備紅外線測溫儀,投遞車輛一律限制通行數量,不得進入居民小區,各小區設置接收點,投遞人員正確佩戴口罩做好防護,到崗和歸崗都要進行體溫檢測,由郵政局負責監督。

3、按規定繼續設置的各卡口對過往車輛正常進行登記、測體溫。公安、交通、市場監督、衛生防疫、郵政等部門要加強對物流企業的經常性檢查、抽查,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防疫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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