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植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出版社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16种经营性合同详述|


货物买卖合同:

A公司于2019年8月与B公司签署电子设备买卖合同,向B公司采购一批电子设备,约定交付期是2020年2月5日。现卖方B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无法交付货物,合同中也并未专门约定不可抗力条款,B公司应采取哪些措施降低违约风险?


解 答


如果B公司因为疫情导致的封路、停工等原因,无法生产或交付货物,首先应该立刻告知买方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其次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合同法》要求,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该履行及时通知相对方、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以及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等义务,并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卖方企业可以提供的相关证明参见问题74的答复。


在避免损失扩大方面,B公司的主要义务是降低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说疫情导致了延迟复工,那么,一旦复工,B公司应当尽快恢复生产,尽可能缩短延迟交付的时间。当然,这也需要具体合同具体分析。如果买方采购的货物是具有很强时效性的货物,如元宵节使用的彩灯,复工后尽管立刻赶制,也无法赶在元宵节前交货了,那么立刻赶工就不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了。考虑到避免损失扩大的具体方式因合同而异,建议双方尽早沟通,尽可能就如何避免损失扩大等问题诚意协商。


依 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租赁合同(承租方):

一家英语培训机构作为承租方在某写字楼租用了两层楼面作为培训场所,因新冠肺炎疫情,出租方告知,因政府指令不能开展人群聚集的活动,该英语培训机构只能暂时停业。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暂停营业期间的租金,是否合理?


解 答


如租赁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

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承租方英语培训机构要求免除停业期间租金,可见其是主张疫情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话,对承租方明显不公平,因而要求变更原合同,减免原来约定的租金。参照“非典”时期的司法实践,此类用于对外营业(尤其是人群密集型的行业)的场所,因为疫情原因而停业(无论是主动停业,还是按政府部门的要求停业),要求减免租金的,不少案件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的是免除了停业期间的全部租金,有的是减免了部分租金。但是,对于具体支持的程度,还有待法院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别。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出租车承包合同:

小植是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签署了出租车承包合同,受疫情影响,司机载客量大幅下滑,每天入不敷出,请问小植可以怎么办?


解 答


小植可以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要求减免部分承包费。

此次疫情事发突然,为切断传播途径,部分城市采取了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大部分民众也都接受政府部门和医学专家的建议在家休息和办公,这直接导致出租车司机载客量大幅下滑,每天的收入甚至无法覆盖承包费,这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客流量波动带来的商业风险。小植作为出租车司机根本无法通过自身努力经营来改变这种非正常的运营状态,已构成情势变更,此时如果要求其继续承担正常运营的承包费,会导致明显不公平的后果。为了兼顾小植和出租车公司的长远利益,小植可与出租车公司协商要求减免部分承包费,具体减免数额和减免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发生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疫情影响的时间和程度,合理确定减少的承包费金额。


依 据

同上问。


承揽合同:

某企业聘请一家测试机构就样机完成检测,以便推进量产。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测试机构因交通管制、核心员工被隔离无法上班等原因,无法正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检测报告。测试机构可否免责?


解 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测试机构可以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测试机构是否可以免责取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理解,检测工作需要检测工具,有的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检测条件,因而必须在专门的检测场所才能进行。疫情导致的交通管制、核心员工被隔离等情况,确实会造成检测人员无法到达检测场所进行检测。因此,如果测试机构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测试机构可以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1)测试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疫情;(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疫情;(3)员工因疫情导致的交通管制、场所管制、延迟复工、人员隔离等无法到达检测场所;(4)延期的程度与政府部门的延迟复工命令、交通部门对相关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隔离时间等相适应;(5)测试机构已经及时告知企业上述情形,并采取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例如,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对交通管制的变更情况,确保一旦解除管制、隔离,确保相关人员立即恢复工作)。


依 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禁止用人单位在特定日期前复工,导致施工单位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以致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可否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解 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在一定条件下,施工单位可以在受影响的范围内免责。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下列情况下,施工单位可以免责:(1)施工单位及时告知工程的发包方发生了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并提供了疫情存在以及工期的延误和疫情有因果关系的证明(施工单位的工人来自不同的省份,疫情发生前正好春运返乡,春节假期结束后,需要通过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返回工作岗位,政府部门发布了延迟复工的命令,而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些运输方式采取了停运等措施);(2)工期的延误程度与政府部门的延迟复工命令、交通部门对相关交通方式的管制程度等相适应;(3)施工部门已经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对交通管制的变更情况,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聘请新的工人)。也就是说,如果施工单位延误工期给工程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话,在受到疫情影响的范围内的违约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依 据

同上问。


建设工程合同:

因新冠肺炎疫情,政府部门实施防控措施,导致施工单位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解 答


建议施工单位采取如下准备和应对措施:

(1)符合当地复工条件的施工单位,可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采取就近招募建筑工人、部分工程恢复性施工、非施工现场人员网络办公等方式尽量避免损失,维持工作秩序。

(2)排查建筑工人无法正常返回工作岗位的人数、预计返程时间等信息,拟订调整施工进度和安排的计划。

(3)向发包方发出洽商文件,及时通知并说明因疫情可能影响工期的具体原因。

(4)按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发包方提出工期延期申请,与发包方协商沟通签署补充协议及现场签证,以取得发包方对工期延期的确认;如未能与发包方达成一致,可根据合同约定会同监理进行商定或确定。

(5)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政府和当地(尤其是住建部门、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施工单位为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证明材料、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文件、申请文件等。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基于上述规定,疫情发生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并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商洽,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


依 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运输合同:

A公司于2019年12月与货运公司B公司签署了运输合同,委托B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将一批产品运送至客户处。现B公司表示害怕感染新冠肺炎,不愿履行已经签署的货运合同,是否可以免责?


解 答


在排除因政府命令而致货车无法上路运行的情况下,不能免责。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传染病,是可防可治的,只要预防措施得当,不会被传染。如果承运人因惧怕被传染而不履行合同,属于其内心恐惧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不能免责。


依 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运输合同:

A公司于2019年12月与C公司签署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委托C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前将一批产品运送至客户处。现因受疫情影响,航空公司有关线路停飞,C公司无法履行该合同。A公司作为托运人应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解 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某线路停飞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比如说,不存在合理的替代方式),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


依 据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技术开发合同:

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某软件程序,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疫情。受托方B公司提出因疫情而无法及时交付开发成果,可否免责?


解 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且B公司是按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的,其因此提出将交付日期相应延迟的,要求免责是合理的。如果B公司延迟交付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A公司作为委托方在此情况下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受托方是否可以免责取决于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是否与违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疫情造成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特定场所的开放、企业延迟复工等方面,而软件开发主要涉及开发工具的提供、开发成果的调试、开发人员之间的交流等环节。在云服务、即时通讯工具、网络支付等网络服务已经大规模普及的情况下,疫情对软件开发工作的影响是有限的。如果B公司按照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因此告知A公司将交付日期相应延迟,是合理的;但如果合同延迟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A公司作为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然,是否能免责,最终还是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某开发工具只安装在受托方营业地的计算机上,那么,证明疫情和延迟交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会更容易一些。


依 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培训合同:

某技术培训企业A公司原定于2020年2月8日向B公司全体员工提供线下的集体技术培训。现A公司提出,原定培训场所收到卫生防疫部门通知,不得开展人群聚集的活动,因此无法按约提供培训服务,拟解除合同。B公司可以如何应对?


解 答


如合同对此有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处理。如没有约定,建议B公司与A公司积极沟通,看是否可以从改变培训方式、调整价款等方面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后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如果要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需要同时证明疫情已经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没有培训场所并不必然导致培训无法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双方还是应积极沟通。


当然,如果培训的性质确实不适合以远程方式进行的,或者操作上可以以远程方式进行,但双方无法就相关的重要条件达成一致的,法院也会支持解除该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例如,受培训方企业有权要求返还已经先行支付的全部费用。


依 据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院线发行放映合同:

在疫情发生之前,某电影的院线发行权利人与院线管理公司签署了影片的院线发行放映合同。受疫情影响,影院无法正常运营,发行权利人或院线管理公司拟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院线发行放映合同,是否合理?


解 答


原则上合理,但需结合具体档期、发行安排等进一步分析。

就该等院线发行放映合同而言,最核心的商务安排是约定电影的上映期间、票价区间、电影的片方和院线方之间的票房分配比例等。


如果在约定的上映期间,影院因疫情原因被政府要求停止营业,那么合同的目的(也就是双方对影片票房进行分配)也就无法实现。因此,无论是发行权利人还是院线管理公司,以此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应该说都是合理的。当然,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而致使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另一方主张无须解除该合同,将发行放映时间变更为疫情解除之后即可,是否能获得支持,可能有待双方对具体档期、发行安排等问题的进一步分析证明。


依 据

同上问。


电影摄制合同:

某影片承制单位和投资方签署了电影摄制合同,约定承制单位应在规定的预算以及期限内完成摄制工作。如果发生了超期、超支的情况,其责任由承制单位自行承担。疫情发生后,原定拍摄场地(某景区)关闭,摄制组也因为各地交通管制、人员隔离等情况无法恢复正常工作,已经不可能按预计的拍摄日程完成影片摄制。该影片承制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超期、超支的责任?


解 答


合同对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对此没有约定,且双方无法就超期、超支情况的处理达成一致的,在超期、超支确实是由疫情导致的情况下,在受疫情影响的范围内,承制单位可以免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约定由某一方“承担超期、超支的责任”是电影摄制合同中此类条款的常见表述,但超期也未必一定导致超支,超期导致的违约责任、超支的违约责任、能够免除的责任等均需结合合同中具体约定及具体情形个案分析。


展览合同:

展馆与参展单位在疫情暴发之前签署了展览合同,约定于2020年2月中旬在广州市举办展览。现因疫情的影响,当地政府通知暂停展览,展览按期举办已经不可能,请问展馆应采取什么措施?


解 答


展馆应及时书面告知各参展单位有关政府的通知,如展览可以延期举行,则与各参展方协商变更展览时间;如决定取消展览,则可与各参展方协商解除展览合同。


当前疫情持续蔓延,为避免疫情进一步传播,各地政府都下发了相关通知,停办展览。如广东省商务厅下发通知,根据《广东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限制群众性活动的通知》,一级响应期间,广东省暂停一切大型经贸活动。广州广交会展馆、保利世贸博览馆、南丰国际会展中心、广州国际采购中心、白云国际会议中心等,暂停了所有展览会和其他大型活动。其他地区的省、市级政府也有类似的通知。


该类通知直接导致展览活动被暂停,造成展览合同无法履行,疫情及政府相关通知与展览合同无法履行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展馆可以援引疫情的存在以及政府的该类通知作为不可抗力,并书面通知各参展单位,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尽管政府下发要求暂停展览活动的通知,但对于展览活动后续如何处理并未明确规定。有的省市相关单位对于大型展览活动已通知延期举办,如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理事会办公室发布公告称,原定于2020年3月1日至4日举办的第30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将延期举办。延期举办而不是取消举办,更加符合各方诉求,可以尽量减少损失,毕竟为近期展览需要置办的物料、发布的广告等相关费用已经产生。因此,展馆应与各方协商,获得当地政府的同意,尽量争取延期举行展览。假设最终无法延期,展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而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可参见问题93)。


依 据


《合同法》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展览合同:

在问题101所述情形下,展馆预收的款项是否需要退还给参展单位?


解 答


需要根据展览合同是否解除(展览可能取消,也可能延期举办),展馆是否已经为展览活动进行了准备工作,花费了人力、物力来判断,从而确定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具体金额和比例。


如前所述,疫情发生后,政府通知暂停举办本次展览,导致展览合同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只是免除展馆的违约责任,并未免除展馆的返还责任。


展馆预收款项是否需要退还给参展单位,涉及展览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以及双方为展览合同履行已经支出的成本情况。首先,展览合同的目的是举办展览,如最终双方确定展览不再继续举行,或者展览本身具有时效性,根据客观情况已无必要再举行的,双方应根据已签署的展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展览合同,当对展馆的预收款项进行核算(包括展馆为举办展览已经花费的人力、物力等),展馆应在根据公平原则扣除经双方认可的展馆已支出的费用后,将剩余参展单位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参展单位。其次,如果双方确定展览仍将继续举行,展览合同继续履行,展馆可与参展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预收款项的处理办法。


依 据


《合同法》

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展会服务合同:

独立摄影师小植与某参展单位签署了服务合同,小植为参展单位在展览期间提供现场拍摄服务。展览如期举行,小植也按照约定提供了现场拍摄服务,参展单位现以发生疫情为由,不同意支付服务费,其主张能否成立?


解 答


不能成立,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植支付报酬。

通常情况下,疫情的发生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不可一概而论。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发生了疫情,但展览仍按时举行,小植也依约提供了现场服务,虽然由于疫情的影响,参加展览的人数远低于预期,未能完全达到参展单位的参展目的。但是,这个结果并非小植导致的。而且,参展单位与小植签署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获得小植的现场服务,由于展览按时举行,小植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参展单位签署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其不能以疫情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依 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买卖合同:

A公司为搭建某展览要求的场地,与B公司签署了买卖合同,向B公司购买3台电视机,并预付了部分款项。现因疫情的影响,该展览已被当地政府通知取消,A公司能否以疫情原因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无须向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解 答


A公司不能以疫情原因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虽然受疫情影响,展览被取消,但疫情的发生并未导致电视机买卖合同不能履行,所以A公司不能以疫情的发生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A公司是否有权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呢?疫情发生后,电视机的价格并未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不会导致明显不公平。而且,电视机只是一种普通商品,在双方未特别约定的情况下,B公司无从得知A公司的实际用途。电视机作为一个通用产品,可以用于各个展览项目,即使不能用于该展览项目,也可以用于其他项目。所以,A公司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很难被支持。


依 据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采购合同:

某饭店与某农场签署了采购合同,饭店每月向农场采购 5 万元的蔬菜,否则,应赔偿农场的损失。

由于疫情影响,客流量较少,饭店暂停营业,不能再向农场采购蔬菜,其应采取什么措施?


解 答


饭店应当及时通知农场,并与农场协商处理。疫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号召市民减少聚集、聚餐,确实给饭店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情形是双方签署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其签约目的。建议饭店与农场进行协商处理,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6 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赠与合同:

疫情期间,A公司参加慈善机构组织的募捐活动,在活动现场承诺向湖北某医院捐赠100万元,活动结束后,A公司能否在赠与实施前予以撤销?


解 答


如果该捐赠活动是为了帮助医院应对疫情,已构成公益捐赠,A公司不可以任意撤销。

根据法律的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合理信赖,法律同时规定了一些禁止任意撤销的情形,比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就不可以任意撤销。如果A公司在慈善募捐活动中承诺向湖北某医院捐赠100万元帮助其应对疫情,该赠与即具有救灾的社会公益性质,不可以撤销。

对于该笔捐赠,如A公司拒绝交付,该湖北医院可以依法请求履行。


依 据


《合同法》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88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

2019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赠与合同,A公司同意于当年10月将一批口罩赠与B公司,但届时未予实施,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A公司能否撤销赠与?


解 答


如无法定禁止撤销的情形,A公司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法律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在本案中,由于赠与财产尚未交付,如果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赠与合同未经公证,并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A公司可以在交付口罩前撤销赠与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依 据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代理合同:

海运代理人小植与某参展单位签署了货运代理合同,代参展单位订舱、出口报关、进口报关,将展台由重庆运至英国。合同签署且展台运至上海后,因受疫情影响,海运暂时无法进行,考虑到展览即将开始,为了将展台按时运至英国,小植经与参展单位协商,从上海至英国的运输改为航空运输。就增加的运费,小植能否要求参展单位承担?


解 答


疫情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小植作为代理人可以要求参展单位承担增加的运费。


题述案例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有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代理人在本案代理行为中不存在失职行为,则不应当承担增加的运费。


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双方于签署货运代理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疫情的发生对于双方而言也不能避免。本案中代理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海运方式运输,疫情发生后,政府为控制疫情暂时封闭部分港口或暂停部分航线,对于海运代理人小植而言,构成不能克服的困难,故疫情在本案中构成不可抗力事由。小植第一时间将该情况通知参展单位,并经参展单位同意后将运输方式变更为航空运输,已履行了通知和减损义务,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参展单位承担。所以,小植可以要求参展单位承担增加的运费。


依 据


《民法总则》

第162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164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战“疫”法律手册

——新冠肺炎相关法律常识300问」

| 第三章 合同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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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读者反馈 & 政策更新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新政策也不断发函发文,就肺炎疫情期间可能导致的法律问题予以解析。目前,各方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问题的规定解读不尽相同,存在不少争议。


本电子读物于2020年2月9日截稿,但是我们将持续根据新规定、新政策的更新对本电子读物的观点进行补充和修正,对于热点焦点争议问题也会不断集中反馈。敬请各位读者指点斧正,也欢迎广大读者和我们联系,一起共同探讨交流。

01

人社部发布问答:

2月21日,人社部发表文问答称,“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故在此观点下,本电子读物第28问的答案调整为,我们认为,若小植从事的是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其感染将认定为工伤;若非从事上述工作,小植是否能认定为工伤还需要结合小植的工作地点、发病地点以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综合考虑判断。

02

国家卫健委发布消息:

现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英文名称修订为“COVID-19”。故本电子读物第1问所称英文名称应做调整。


疫情导致,16种经营性合同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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