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個人售賣醫用口罩可能構成犯罪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口罩成了當下最為緊俏的貨物之一,無論是在實體藥店中,還是在京東、淘寶等電商平臺上,口罩基本都處於“無貨“的狀態。然而,就在大家苦於實體店與各大電商平臺無口罩可買的情況下,微信朋友圈裡銷售口罩的信息卻變得越來越多。在疫情洶洶的情況下,這些在朋友圈內售賣口罩者,其實面臨很多的法律風險,其法律後果是出售者想象不到、承擔不起的。

目前存在法律風險的行為

1、個人在朋友圈內銷售醫用口罩;

2、疫情期間,個人在朋友圈內銷售普通口罩,但價格超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標準;

3、個人在朋友圈內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口罩;

4、個人在朋友圈內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醫用口罩。

簡 析

一、我國不允許個人銷售醫用口罩。個人銷售醫用口罩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於醫用口罩分類和管理的相關規定,醫用口罩分為三種,分別是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都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需要向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申領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且經營醫療器械必須有相應資質的質量管理人員、符合標準的貯存庫房等。

而個人是無法申領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所以即使這些醫用口罩產品都合格,個人也不能隨意出售醫用口罩,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依照《關於加強醫用口罩監管工作的通知》第二條;《醫用口罩產品註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第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國醫用口罩分為三種,分別是醫用防護口罩、醫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都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按照《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經營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需要向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申領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且經營醫療器械必須有相應資質的質量管理人員、符合標準的貯存庫房等。而個人是無法申領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的。所以即使這些醫用口罩產品都合格,個人也不能隨意出售醫用口罩,如果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

個人違法經營醫用口罩的,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其法律後果是:1、不構成犯罪的將處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罰款。2、構成犯罪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疫情期間,個人高價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普通口罩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項第一目的規定:

個人在疫情期間銷售普通口罩價差率超過2020年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均構成哄抬物價的行為。行為人構成哄抬物價但未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將被處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行為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最高可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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