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友好”合作未及時主張權益 對簿公堂證據不足被駁

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最終因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上海鴻源餐飲公司租用被告盈豐光電廠區餐廳,為被告提供送餐服務。雙方合作關係自2015年開始,直至2019年2月因被告所在廠區被政府徵收而終止合作。2019年3月,原告起訴法院稱在合作期間,因被告新設餐廳未規劃設計食堂打餐及工作區域,導致無法達到相關稽核標準及衛生局要求,原告應被告要求對該餐廳進行裝修整改,被告承諾相關費用由原告先行墊付,被告之後將申請追加工程款方式給予原告補償。2015年底被告公司人員驟減,實際用餐人數未達預計標準,致使原告經濟利益受到影響,但原告基於長期友好合作關係,未予計較。現被告廠房被徵收,但並未補償原告裝修費用,遂要求被告支付相關裝修、硬件設備等費用合計35萬餘元。

被告盈豐光電辯稱,原告租用其公司餐廳提供餐飲服務,雙方並未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合同關係,未約定合同期限。原告使用餐廳前,被告已對餐廳進行裝修,原告只是對局部進行整改,雙方對相關費用明細及追加工程款補償事宜均未有約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租用被告廠區餐廳提供餐飲服務的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產生法律效力。雙方之間並未簽訂書面合同,也未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案涉餐廳由原告進行裝修裝飾及出資,原告自行製作的裝修費用明細表也無被告確認,且相關項目、工程量與法院從街道辦事處調查所得的材料無法對應。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上海鴻源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依據加以證明,如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雙方基於互相信任進行口頭約定,如能證明口頭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因口頭協議內容不易確定、舉證難度大等缺點,存在一定風險。因此,應儘量採用書面形式簽訂合同,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否則證據或者標的物滅失後,舉證不能將無法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韓 丹 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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