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有些律师说“胜利即正义”。你怎么理解这句话,为什么?

老孙遁世无闷


作为一名律师对这句话是有不同的理解的,首先,律师的角色定位是尽最大程度的努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等于正义,正义的内涵既包括法律也包括道德评价,不同时代不同区域都有不同的含义,所以在个案中的利益诉求是不等完全等通于正义的。其次,律师或者说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而法律上的事实和案件本身的事实偶尔是有差距的,如果当事人未能告知律师案件事实,律师在此基础上代理,案件最后胜诉了,但不一定维护的是社会正义。再次,即使律师获取了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但如果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没办法将案件事实告知第三人,那么此种情况也可能个人的利益也会一定程度损害了社会的正义。所以胜利不一定就代表正义。


律师薛慧芳


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结果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不因人因事而改变既定的合法程序。比如,无论杀人案多么引起民愤,犯罪嫌疑人过往多么无耻,公检法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仍然要按照法律规定办案,不得刑讯逼供,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有罪无罪均以合法的证据为依据。这就是程序正义。

所谓实体正义,就是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对象、利益、权利等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比如,法律要保护合法的债权关系,要以法律强制力强迫债务人清偿债务。

我们不能为了实体正义而不顾程序正义,因为单纯地追求实体正义不顾程序正义,会产生更多的实体不正义。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大多是因为将程序正义放在脑后而产生的。

程序正义了,并不一定能够保证所有的犯罪分子一定得到应有的惩罚,并不能保证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应有的保护。比如,经过合法的审理,一名欠他人钱的债务人有可能被判债务不存在,他无需还钱。因为债务人事先做了个“套”,他既没有给债权人写借条,还让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把钱给他。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债权人没有证据,他就得不到实体正义。

社会生活就是这样不完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立法者要兼顾的,在实践中又很难做到每一个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完美统一。

一名优秀的律师应当是通过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不做任何违法违规的事情,不做违反律师执业道德的事情,不应简单以胜败来作为评价正义的标准。因为只要你接案子,就无法保证每个案件的胜诉,如果你代理的案件败诉,你难道要告诉当事人“因为正义不在你这一方”?

如果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某人设置并不存在的债务(比如套路贷犯罪中的某些律师),或明知“债务”并不真实,但仍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所谓债权人“完善”债权证据,然后起诉所谓债务人并胜诉。那么,这些律师嘴上的“胜利即正义”只不过是他们的遮羞布而已,他们一边帮强盗数钱,一边还想进天堂。


律师张晨阳


1、首先,这话确实象是出自律师口吻。

2、公平正义确实是法律人安身立命之本,所以,法律人都会以为【正义】拼命而自居。甚至这些人在入职时,也曾宣誓,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终身……

3、把正义与胜利混为一谈,说什么【胜利即正义】,是对全国10多亿人智商的侮辱。

偷鸡摸狗的人,用小手段侥幸取胜了,这算是正义了吗?暗箭伤人,胜利了,算正义吗?

再如,近日,麻某钢交代了二十八年前在原南京医学院将林某强奸并杀害的犯罪事实。 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案件之所以能够在28年后告破。如果这28年期间,奸杀元凶麻某某死亡,警方无法追查抓住他,麻某某阴谋得逞,算是胜利了吧?正义吗?

4、某些人之所以有此言论,原因就是为了钱财,把德及正义都毁损消耗殆尽。按照缺少什么被什么的原则,不得不往自己脸上贴上【正义】标签。

确实,法律有规定,律师要为委托人保密,即使委托人把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告诉律师,如果公诉人或侦察人员还未掌握,律师是不可以把这些不可告人的秘密向警方或公诉机关公开的,甚至律师还需要为委托人想办法与警方及公诉机关周旋。——这就 是律师所谓【胜利就是正义】的价值观。

5、任何一个错案,往往都会毁掉一个甚至数个家庭。相比于其他人,当事人对法律事实比谁都清楚,是对是错,他们也有自己的预判。盗亦有道。但某些人却为自己的小阴谋、小手段一时得逞而沾沾自喜,他们竟然不知道偏偏这个能给他们招来杀身之祸,做了亏心事,你就以为事情就能够自己的过去了吗?“伦常乖舛,立见消亡;德不配位,必有灾殃”。奉劝那些做了亏心事,违心事的人,尽早放下你手中的屠刀。出来行,迟早都要还的。

6、电影《三岔口》中的杜律师的出发点其实是好的,他自己也一直以好人自居。他仇恨那些小人和有罪的人,但因为生活所逼而违心的帮助那些坏人免受法律制裁。其内心极度难受,最后在帮坏人打赢官司后,都私下暗中把这些坏人杀掉。以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内心的平衡。


皇家师爷


我觉得不尽然,律师说胜利即正义,那是站在他的立场上来说的。他作为律师,为人打官司,也是收了费的,也可以这样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是你保证他代理的官司是正能量的官司啊!

就比如演的电视剧有好多律师他们为了钱财,帮坏人打官司,官司打赢了,好人却收到惩罚,你能说胜利即是正义吗?绝对是胡扯!

所以要分立场上来说的,好多搁置几年的案子不能破,都是有原因的。不能仅拼律师的一张嘴就能判的,得有确凿证据,不然胡乱判,即使胜利了也难服从。能说是正义吗?

当然有好多律师接了官司,确实是帮助善良的人,打赢了官司,那么胜利即是正义,一点没错的!


姐妹排行老四


这句话还是有充分的合理性,在特殊的情况下,这句话则不完全对。

律师这个职业的诞生与法官这个职业的诞生是一体的,他们都因为“法律”而产生,从事“法”的工作的,是“官”,而从事“律”的工作的,则是“师”,“官”代表的是公权力评价体系,“师”代表的则是私权力平均体系。

公权力面对的是全体公民,私权力则是那部分面对公权力评价的公民,他们为了与其他公民、其他组织、甚至国家应对公权力的评价,需要弥补自己知识、经验、证据能力上的不足,就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为他担任法律上的“老师”,而为了控制这些所谓“老师”的能力水平,既要避免这些“老师”能力的不足,又要避免这些“老师”教唆涉事的公民不遵守公权力的起码规则要求,国家一般要对这些“老师”进行行政许可予以约束,这就产生了“律师”,意思就是“律令约束下的法学老师”。

律师职业产生的第一个本质要求就是“协助当事人获得诉讼的胜利”,如果这个要求无法最大限度的满足,律师这个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这是满足律师职业“师”的特点。

但是,律师职业则不仅仅只满足这一个特点,他的第二个本质要求则是“约束当事人遵守国家的律令”,也就是现在表述的“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利”,所以《律师法》也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况下律师不得以职业豁免不履行普通公民的控告举报义务,比如当事人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正义”的概念,其实就是“正当的義务”的意思,“义”就是“(我)手拿一支戈(古代的礼器)杀了一头羊,将其供奉给上天”的意思,“正义”的对象就是把古代的“上天”变化为“国家”,“正义”就成为了“国家规定的正常义务”的意思。

所以,律师行业的“正义”,对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来讲,在诉讼中取得胜利是应有之义,与此同时,对国家来讲,在取得诉讼胜利的同时,则要求合乎律令的约束,因为公权力的基础如果受到损害,最终就有可能再没有公权力能够保障私权力,当然也就没有私权力助手地位的律师制度的存在的必要。


河东来


此观点或举张不正确,两者并非存在法律上的逻辑关系。法律具有极强的逻揖性,一个髙水平的律师发表的言论同样具有逻辑性,为此在法律专业的课程中开有巜法律逻缉学》,故,所有的司法文书不能出现明显的逻缉错误。其次"胜利“和“正义“是不能划等号的,胜利是指战争或比赛,正义在法律上是个抽象的名字,是指追求并寻找到事实真相,即实现了正义,一般是和公平紧密相连系的,故,正义也并非是胜利


法照天下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先生在留给毕业生的毕业寄语中说:“别你的技巧胜过品德。”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胜利”并不代表正义。


用户831491692406


正义和案件胜诉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正义是一个很抽象,很高大上的词汇,他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价值取向。而胜利或者说案件的胜诉只是具体的,胜诉的案件能够反映正义,但不能代表正义。


百姓讼师


当这位律师的老妈 被人强奸了 嫌疑人终于 叛了十年;律师很高兴 因为官司打赢了 他觉得自己胜利了,而且她妈还给他生了个弟弟,双喜临门;


我在吃桃子


有许多事情,包括战争,不见得正义就是胜利,日本袭击珍珠港,德国打到莫斯科,都是胜利了,后来的失败主要是因为后勤补给的问题,所谓胜者即是正义,胜者王侯败者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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