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疫情期间项目停工,承包人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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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重大疫情造成停工的,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并非由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因此疫情期间工费不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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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疫情影响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国家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规定如下:

一.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经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二,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搬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的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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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主要内容或原则:

首先,礼节性寒暄之后,明确指出承包人来函中无理的主张。比如本次疫情中根据双方关于春节停工、节后复工安排,原定的停工期间不应视为疫情影响期间,不顺延工期、不增加费用。

其次,若承包人来函中已明确要求发包方承担费用的项目和费用标准,则根据双方合同文件和我们第一部分的分析,逐项指出哪些属于能够减损项,哪些属于双方分担项,哪些费用不合理等等;若承包人来函只是通知已受不可抗力影响、待疫情结束后再向发包方具体主张损失赔偿或有关费用增加,则回函中应要求承包人先行对受疫情影响可能遭受损失或增加费用的项目详细列明并明确费用或标准,以便双方及时商榷减损方案,以防疫情结束时,承包人以不获赔偿不复工要挟发包方漫天要价。

其三,根据项目当地对疫情控制和建筑工地复工限制等的实际情况要求承包人及时制定复工方案,以及复工情况下的防疫方案,提交发包方审查,以便在充分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复工、保障项目复工后的安全生产和施工进度。

发包人通过对承包人的上述回函,一方面可防范承包人在疫情结束后索要高额赔偿或补偿,一方面还可给其施加压力,敦促其依法依约及时复工,并重视施工现场的防疫,并且,还能警示其不要以疫情作为己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借口,越是在严峻的现实条件下,双方越是应该并肩作战,共克时艰辛


ljb1234


看合同怎么写,我觉得肯定有一条不可抗力因素。这一条就不可能由发包方承担。责任划分不明确。


蔡成功不服的来


是要不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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