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疫情期間,建築企業是否有權申請工期順延?

律新社


答案是肯定的,建築企業有權申請工期順延!



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針對本次新冠疫情,在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室負責人的解答: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

記者問:近期不少企業反映,受此次疫情影響,很多合同規定的義務不能正常履行,請問法律對此有什麼針對性的規定?  臧鐵偉答:當前我國發生了新冠肺炎疫情這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工期可以順延

全國各地住建管理部門紛紛出臺相應規定,受本次疫情影響的建設工期可以順延。如:

2020年2月17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提到:

疫情防控期間未開復工的項目,順延工期一般應從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門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復工許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間內開復工的工程,順延工期由工程發承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同工期內已考慮的正常春節假期不計算在順延工期之內。

2020年2月6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做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間施工合同管理相關事項的指導意見》提到:

對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導致延遲開工或工期延誤的,開(復)工日期為發承包人根據疫情發展和當地要求適時提出,並經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開(復)工日期;無需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為監理單位認可的開(復)工日期。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向發包人申請工期順延並報送由此造成的費用損失,主要包括停(窩)工工人工資、材料設備保管或倉儲費用、週轉材料租賃費、施工機具租賃費或折舊費、管理人員工資等。發包人應免除承包人的相應工期延誤責任,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或合理分擔承包人由此造成的費用損失。

2020年2月22日,福建省漳州市住建局出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起建設工程造價發生重大變化問題的指導意見》提到:

疫情防控期屬於不可抗力情形,工期可以順延。


雲南省住建廳、江西省住建廳、山西省住建廳等全國多個省市住建部門也紛紛出臺相關規定,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可,工期可以順延。


由此可見,建議題主諮詢當地住建部門,有權申請建築工期的順延。


職業下工地


根據上文分析,此次疫情可以被認為是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築企業因為此次疫情影響,不能按照原定時間進行開復工的,有權根據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順延工期。當然,如果是建築企業原因發生了延誤,本應已竣工的工程碰上此次疫情,則建築企業無權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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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個問題當地政府基本都有相關的利好舉措的。

現到當地的住建局官方網站上查詢有無相關的通知!

如果沒有,考慮到建築企業的實際情況,在企業法人有權申請工程延期,在國家的《建築法》上關於工期的規定上也有相關描述。

今年的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企業完全可以申請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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