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個人隱瞞病史、逃避隔離治療等行為將列為失信

為幫助生態城市民瞭解與疫情密切相關的法律常識、樹立法治意識,確保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生態城法制局推出《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專欄,在普法中,邀您共同打贏疫情防控狙擊戰。


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第三期)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而進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其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許可證;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對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有哪些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等情形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期間,個人隱瞞病史、逃避隔離治療等行為將列為失信


根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0年2月14日作出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個人有隱瞞病史、重點地區旅行史、與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觸史和逃避隔離治療、醫學觀察等行為,除依法嚴格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並依法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疫情期間,個人隱瞞病史、逃避隔離治療等行為將列為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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