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申请再审的程序及结果


以案说法:申请再审的程序及结果

我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最新修订版)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全国首例“医告官”案(以下简称“医告官”案),经过区法院一审(2018年2月7日立案,案号:湘0104行初34号,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凤林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一审败诉),市法院二审(2019年8月20日立案,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即二审败诉)。

《行政诉讼法》(2017年最新修订版)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019年3月6日,“医告官”案当事人江凤林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3月11日省高院行政二庭立案,案号:(2019)湘行申227号,由龚金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安、任蓄芳组成合议庭,3月29日在省高院法庭举行了庭审询问,4月29日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凤林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

《行政诉讼法》(2017年最新修订版)第九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9年6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立案,案号:(2019)湘行再64号,适用二审程序;7月1日,决定由省高院副院长杨翔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坤世、黄山宁组成合议庭,8月20日在省高院中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网络直播庭审过程,持续约5个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经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已于2020年1月20日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没有通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行终530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什么时候、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再审?”的问题,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款,不难找到正确的答案。作为过来人,我己经完全掌握了申请再审的有关法律程序,可以毫不保留地分享个大家。至于申请再审会出现几个结果的问题,结合“医告官”案,跟大家探讨一下。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律师会给出不同的答案。有的律师认为,只有两个结果,即“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有的律师则认为,应该有三个结果,即“驳回再审申请”,“上级法院提审”,“发回重审”。

前者认为,必须经过上级法院如省高院提审后,才能发回重审,也就是说提审是进入再审程序的必要条件,经过再审后省高院认为认定事实错误,裁定发回重审。所以说,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后,其结果要么驳回申请,要么提审,没有第三种结果:发回重审!

大家对于“驳回申请”和“上级法院提审”这两个结果,是一致的,争议点在于“发回重审”这个结果上。到底哪一种理解正确,或者更符合法律规定呢?其实,咱们可以从上文中《行政诉讼法》(2017年最新修订版)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中,找到答案。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申请再审的结果很简单,即“驳回申请”,或“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顺带粗略地分析一下“医告官”再审案,发现有几个亮点:

1.区法院和市中级法院竟然都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省高院对两级法院分别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一并撤销。

2.省高院启用201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法规,将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而不是沿用老办法,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3.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高院行政二庭,经审理认为,江凤林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和第(四)项

(即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规定的情形。而2020年1月20日,湖南省高院行政一庭,经审理认为,原审没有通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4.2019年4月29日,省高院二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而2020年1月20日,湖南省高院行政一庭,依法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行终530号行政判决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长沙铁路运输法院重审

5.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由湖南省高院立案,适用二审程序,按相关法律规定,三个月必须审结。而为什么本案直到2020年1月20日,才审结呢?原来,在审理期间,已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最后,普及一个法律小常识:再审发回重审程序。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整个案件从头开始。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二审“发回重审”案件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二审发回后,则重新进入一审程序。此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处于未定状态,可以完全按照新的一审程序来处理;而再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已经有了一个生效判决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因为该生效判决得到确认,而且有可能已经执行完毕。

再审发回重审后的程序应当定位为纠错程序,是再审程序的延续,既然针对的是原审中的错误,应当改变传统“全部推倒,重新开始”的作法,适用与二审发回重审后程序不完全相同的规则。

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下级审判业务关系的规范,上级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不能使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之类的空话、套话,必须使下级法院能准确的知晓错误原因,便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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