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未經子女同意把自己的房子賣了怎麼辦?

無心的秋風


賣房不經房主人的手賣不了吧?若真賣了可告房屋交易中心,這是違法的。


海浪139634508


我朋友的媽就是這樣的,自己的房子給了兒子,倆個女兒都是租房住,老人也一直跟小女兒住,有時也去兒子家住,兒子年輕時有點錢💰就一天可以幾個美女陪,結髮給他生了個女兒,第二個女的給他生了個兒子,分開後帶走了,第三個女的給他生了個女兒,分開後帶走了,大女兒一直和他住一起,他現在一身病痛,經濟也不行了,他媽媽就騙倆個女兒說他兒子賣房去老家(現在也是屬市區了)有地建房,騙得倆個女兒簽字畫押,把房子賣了,跟兒子一家在外面租房住,住了一年吧,兒子說媽媽還是跟倆個妹妹比較方便,讓媽媽輪流住,倆個女兒也沒辦法,就輪流轉。這媽媽一個月八千多退休金也不知怎麼用的都八十多了。


哆來咪多來啦


都說房子是老人,不用經過兒女但是你們有沒有想過老人賣了房子住哪裡,賣的錢呢,我們鄰居兩個兒子,大兒子鄭州上學結婚,小兒子留在老家了,大兒子在鄭州買房子首付款不夠,鄰居沒和小兒子商量直接把房子賣了,賣的錢給大兒子付首付款直接去鄭州和大兒子住在一起,不到半年有矛盾了,鄰居回來了,沒房子老兩口的退休工資只夠維持日常生活的要死要活要和小兒子住在一起,可小兒子的房子是老丈人幫忙買的,小兒媳婦不同意,小兒子也抱怨他們。現在老兩口借住在親戚家。都說老人可以隨便賣房子的遇到這種怎麼辦


紅薯餅乾123


問題是指哪個意思:老人賣了老人的房子,還是老人賣了子女的房子。

以下回答就按照老人賣了老人自己的房子來說。

第一,在法律意義上講,如果房子房產證所有權人是老人,老人當然有權處置,所以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什麼問題。如果賣了房子後,老人和子女雙方都後悔,那麼事情已經發生,想從對方手中再把房子買回也可採取找房產中介的方式來處理。

第二,如果老人與子女當初已經商量過房產的處置,老人未經子女同意私自處置了房產,雖然沒有法律上的糾紛,但是隻是有情感上的糾葛和情緒上的失落。此時子女更應考慮老人這麼做到底是有苦衷,還是由於與年輕人發生了矛盾才私自處理了房產。所以雙方應該找問題原因,避免此類事情再次影響以後的家庭關係。

第三,老人銷售自己的房子有時有很多原因,有可能為了賺錢,但也可能是一種苦衷,很多時候也可能是意氣用事,所以做子女的更應該考慮:老人養老都沒有房產的話,那麼是什麼原因才導致老人有此舉動呢?雙方應該坐下來認真談。

第四,老人與子女如果有與此套房產有關的口頭協議,但老人為遵守口頭協議就賣了的話,子女肯定有很反感的情緒。但是這樣的情緒並不能解決實際問題,所以等雙方冷靜下來溝通後,認為此套房產對於整個家庭和家族來說的意義,如果非常重大,那麼就通過正規的房產中介機構,走合適的法律程序進行相應的房子贖回。


老小樂


單從賣房子本身這件事來說,房子產權是老人的,作為產權人,老人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這一點並不需要和子女商量,子女也無權干預老人的賣房行為,所以,老人的賣房行為似乎無可厚非。

但是,能提出這個問題,可能在於老人賣的是自己的唯一的一套住房,也就是說,老人賣了自己住的房子,然後,想到子女家裡同住,這件事並沒有和子女商量。這種貿然行為可能令子女措手不及,也有些左右為難,畢竟子女可能獨自生活慣了,突然要和老人一起生活,子女的配偶未必一下子能接受,於是子女不知如何是好,所以才有此一問。

如果是這種情況,這樣的父母,確實挺令人頭疼,說白了,老人的這種做法是自私的行為,只考慮了自己,而沒有替子女著想。但事已至此,生氣、抱怨也沒用,還是面對現實吧。做子女的只能同時做老人和配偶的思想工作,如果能夠相互包容同意住在一起最好。如果配偶的工作做不通,老人身體還可以的話,就在家附近另外租個房子給老人住,這樣可以經常過去看看。老人賣房子有錢,房租就自己出吧,錢乃身外之物,生帶不來,死帶不去,留著也沒用。

如果不屬於上述情況,那就是老人自己的事了,子女不應過多幹預。


小豬房論


老人賣的是自己的房子,但子女已經認為老人的就是自己的!(而不是老人的)。這種現象源於老人長久的無私奉獻讓孩子產生了錯覺。

梁宏達講了一個真事。兒子生孩子,老兩口長期的供應他們牛奶,每天放在門口。時間久了,有一天兒子發現牛奶忽然不供應了,就問老人,“我的牛奶怎麼沒有了?”

老人解釋,你弟弟又生了小孩,你的孩子已經大了。我們把牛奶給他了。

兒子不高興了,“你怎麼把我的牛奶隨便送人?也不徵求我的意見?”

老梁感慨,“看看,成了他的牛奶了!”

父母親長時間的無私奉獻,子女就完全當成了自己的(不是老人的了!)。

題主的問話與之完全相同。


落地的果子


把自己的東西買了難不成需要經過兒女同意。子女花錢買東西的時候,出去消費的時候是否經過父母同意了?一天到晚就盯著父輩的那點錢財,居心不良。換成我也要把房子賣掉,留著幹嘛?給不孝子女嗎?


做看客就好


老人對自已的財產有決定權,處分權,只要和子女沒有徑濟糾分,用不著徑子女同意,就可以買賣自由,從人情,法律等角度上任何人都無權干涉。

從親情角度上說如果子女孝順,老人開心,賣房子這麼大的事情那個老人會不同自已的兒女商量,擅自處分,那是不可能的事情。

如果出現老人不經子女同意把房子賣了那子女們就應悶心自問了,看自已那些地方做的不到位了,應自身撿討。


老宋163765534


您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房屋的產權是屬於老人的,也就意味著老人擁有房屋的產權,可以任意處置自己的房子,不需要經過任何人同意,也不用對其他人負責,子女也沒有權力把房子要回來。

但是從情感的角度來說,“賣房子”這麼大的事情,老人沒跟能子女協商一致就把房子賣了,也可以看出,家庭內部肯定有其他的情感糾紛:或許是子女的行為讓老人寒心了;或者是父母和子女曾經達成一致的口頭協議,但因為某些原因決定不再遵守。無論處於何種理由,都需要一家人坐下來好好溝通、相互體諒,才能家庭和諧,老人安享晚年。

第一,從法律角度來說,對於老人自己名下的房產,只要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賣房,其他人無權干涉,也無法追回

只要房產登記在老人名下,老人就有房屋的全部產權,可以任意處置房產。處置行為包括出租、抵押、售賣等,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

  • 如果老人在籤《房產買賣協議》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簡單來說,就是不是頭腦清楚、思維意識清晰的)那麼是可以撤銷買賣行為。當然證明這點還是比較麻煩的,必須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證明,證明在簽署協議當時(精確到時刻),而非有間歇性的精神不佳狀態。

  • 如果老人在賣房之前,與子女有過口頭協議約定房產歸屬問題,但是最後又反悔賣房;子女是無法以此理由要求撤銷買賣行為的。《物權法》規定,房屋產權是以登記為準,在未完成產權登記之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所以如果老人已經把房子賣了,產權登記人也已經變更,那麼子女就無法追回房產了。


第二,從情感角度來說,對於“賣房”行為,子女沒有和老人達成一致,說明家庭內部可能存在潛在不和諧因素

可能是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義務,不能讓老人有足夠的安全感,所以才通過賣房的方式保證萬年生活質量。也可能是老人自己想提前把房子過戶給自己想給的人;也有可能是老人受到詐騙急需大額現金。不管是那種情況,都需要家庭內部充分溝通。

  • 對於老人,在財產分配過程中儘可能做到“一碗水端平”,也充分信任子女,如果真碰到什麼困難多和子女溝通。

  • 對於子女,儘可能讓老人的晚年生活舒心,內心充滿安全感。

希望回答對題主有幫助。


一紙家書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真是無恥,老人的房子為何不能自己當家做主,賣了就對了,如果老人在自己兒女身上能看到希望,他們也不會這麼做,因為他們的心被傷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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