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的"消費":晚清鹽商為何從"認辦"到"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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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以清朝前期鹽政與鹽商為對象,以清朝前期鹽政變遷與鹽商特權地位的演變為角度,展開的清代鹽商經濟、社會活動對清代社會風氣的負面影響進行剖析。

在對清朝前期鹽政變遷進行梳理的同時,對清代鹽商特權地位的形成、獲取利潤的方式及其對時人社會生活的影響也做了大量的資料閱讀。

一.明清時期鹽商發展的歷史變革

筆者發現清代鹽商特權地位的形成有養深刻的歷史根源,與明清時期鹽法變革有者深刻的關係。明清時期是中國帝制社會的轉型期,由此帶來的一系列變革,深深的影響若人們的政治、經濟生活。作為經濟制度之一的鹽法制度變革就屬其一。

其實,明初九邊的設置已經孕育著新經濟變革的發生,可以說,明代九邊防禦體系的規模超過了以往各朝,九邊所需軍費,不僅僅是對明代財政力的一次挑戰,而旦還是對中國帝制社會國家體系的挑戰。事實表明,在當時剛剛建國的明王朝很難依靠政府的力量來完成九邊軍費問題。這就需要吸納民間力來協助政府來解決這一問題,但

並非是所有民間力都能擔當此任,而是那些財力大者。

於是,鹽業商人便被選為政府依賴的對象。要想讓商人主動、積極的承擔任務,需要對與鹽業商人相關的鹽法制度進行變革,在諸多方案中,政府選擇了能夠讓商人得到實惠,而且能夠實心為政府辦事的一種方法,即人們熟知的開中鹽法。其實,開中鹽法就是用鹽的經營特權換取商人資金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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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中法的實施,既把鹽業商人推向了臺前,又使其與政治力相攪合在一起,成為政治力址的附庸。從以後的歷史發展表明,鹽商一直處於政府的掌控之中,且隨著他們壟斷特權的不斷鞏固,而不斷的加強。以葉琪變法為代表的明中葉鹽政變革, 開中納銀製的實施,進一步加強了鹽商的壟斷特權。

2. 晚清時期鹽商為何從"認辦"到"租辦"——簡述鹽商與皇權的關係

何為就商,顧名思義就是指以鹽作為經營對象的商人。何為皇權,是指君主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諸多行為具有獨斷權,其他人無法干涉。在古代社會,商人是經濟權的執行者,皇帝是專制皇權的代表和執行者。

彼此間的利益關係,使兩股權利糾合在一起,形成了歷史上經濟權與政治權同流共生的現象,清代尤為突岀。鹽商自形成起就是一個依附階層,他對政治勢力及國家政權的依賴決定了鹽商階層的軟弱性和妥協性,

這一特點,使其面對皇權勢力時,只能選擇臣服。下面,先來談一談清代鹽商趨向皇權的原因。

同時,也導致了明中葉鹽法的破壞,對鹽商作為商業階層的畸形發展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明萬曆時期的袁世振改革,在承認"囤戶"握有鹽引的同時,也確定了大鹽商對鹽的經營特權。清代在對明代鹽法承襲的基礎上,也通過制度層而鞏固鹽商的特權地位,同時,人為的把鹽商分化,尤其,在鹽商隊伍中扶持了代理人總商。

3. 尋求政治庇護

晚清時期,政治動盪,國家財政短缺,這不得不使鹽商的經營方式由"認辦"到"租辦"。鹽商只有依附於朝廷,為朝廷的財政作出貢獻,他們才能在社會上立足,否則沒有朝廷的庇護,他們只能風雨飄零。為何鹽商要拉近與皇權的關係,単純從政治角度講,就是要取得皇權的庇護,權力至高無上及獨斷性來壓制影響其獲利的其他政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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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顯然,這些因素就包括鹽政官員對鹽商的額外盤剝。在官督商銷的運營方式下,鹽商的經濟行為時刻都要受到鹽政官員們的嚴密監視和管理,而在鹽商與鹽官的接觸中,鹽商的鉅額利潤收入必然對鹽官是一種刺激,為朝廷財政收入增加是很重要的。

2. 鹽商獲得經濟特權

在榷鹽制度下,雖然鹽商的壟斷地位在制度上已有保證,並且,官督商銷的模式也得到了帝制國家的認可。但是政府的鹽課額及各項雜費的徵收是不固定的,如上文所述清代各朝鹽課額變化情況。鹽課是帝制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之一,每年鹽商在上百萬引捻的運銷中獲利頗豐。

另外,綱總制度的產生是清代綱商引岸制發展的典型特徵,旦綱總的選擇也是不固定的,一般由帝制政府或皇帝指派, 替其行使派徵、督課等權利,這些綱總們則可藉機搜刮眾散商而獲利。因此,鹽商們尤其是那些大鹽商們懂得,要想獲得暴利,以及使其總商位置能夠長久,並握有鹽業經營特權,一切都離不開皇權的維護和支持。

於是,他們便千方百計地討好和籠絡皇帝,通常以資助軍需、河工、災賑等名義,或毎逢皇帝巡幸及各種慶典時,捐納大量銀兩的方式進行。可以說,這是鹽商為獲取更多經濟利益的政治投入,他們深信拿出自己利益的一部分給皇帝,將來能夠換取更多的利益。鹽商們政治投入的積極性不減於他們的商業投入,在皇權面前,鹽商們吝嗇、唯利是圖的本性變得是那麼的軟弱。

二.清朝晚期鹽商為獲取特權而向專制政權妥協及依附

專制政權的有意扶持,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商人的社會角色,由商業經營主體變為專制勢力的附庸。社會發展的推動力量是經濟,作為經濟權力的代表,通過捐輸、報效等方式主動投向皇權,巴結皇權,這表明,此時經濟力量的軟弱,希望能夠找到保護的外衣,由此,鹽商被賦予了 "皇商"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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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鹽商還要與巡鹽御史、轉運使等鹽官們主動拉關係。鹽官俸祿低,鹽商們就想方設法的給鹽官們送"補貼", 辦公費用不足,鹽商則出面補足,甚至鹽官家裡的日常支出,鹽商也主動的去承擔。這樣,鹽商就以大量資金投入尋找到了各種政治靠山。

清代鹽商尤其是大鹽商與帝制政府間的微妙關係,是其他商人群體很難比擬的。而大鹽商不惜重金與鹽政官員拉關係,主要是為了經濟利益,他們認為,在鹽官身上所費銀兩,遠運不如由於鹽官保護所得利潤,這種"消費"是值得的。

鹽商賄賂鹽官,除了直接提供生活必需資金外,還向鹽官提供資金,讓鹽官參與鹽業經營,與鹽官結成經濟共同體,這是鹽商看來最好不過的事情。清代鹽商常常以銀兩"寄頓"的方式,把大量資金提供給鹽官,支持他們進行鹽業生產。

鹽商主動投向政治勢力,成為專制皇權、官僚政體的維護力量,既不利於商品經濟的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毒化了當時的社會風氣。但是,也應看到,生活在封建帝制下的商人階層,尤其特權商人,只有依附於政治勢力才能生存,這是帝制時代下所有特權商人的典型特徵。總之,清代鹽商完全已經成為寄生者,成為依附階層。

三、鹽商從"認辦"到"租辦"後追求暴利及其影響

1.鹽商的暴利追求

追求最大利潤是商品經濟條件下的典型特徵,清代鹽商對商業利潤的追求是明清之際商品經濟發展的時代特徵。此時,商業政策及限制雖然較之前兒代有所加強,但作為社會變革的轉型時期,"這一時期,社會經濟較之前代有了長足發展,商品流通規模,市場發育程度,以及商人資本的實力,都較以往社會有了很大提高。"此帶來的宜接影響是商業資本的活躍以及商人價值觀念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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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根本價值追求是剩餘價值,是超額的利潤。作為山帝制政權扶植起來的鹽商階層,雖然其商業經營的受限因素很多,但是,為了利潤,他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打通限制,對皇權的捐輸報效、認可鹽務官員的浮費徵收及壓榨,種種忍耐和承受,只為了最終能夠得到更多的利潤。鹽商在皇權及鹽官的夾縫中得以生存,且在人們看來,處於此種境地卜的鹽商們所追求的不僅僅是利潤,而且是暴利。

2.鹽商的暴利追求衝破了他們的道徳底線

商業經營者的根本道徳底線是誠信經營,不可否認,作為清代最大的"皇商"隊伍,鹽商中不泛有誠信經營者,但大部分鹽商,在其經營活動中,都加入了不誠信的因素。為了獲得補償,他們利用皇權的庇護,依靠鹽政官員的縱容。在鹽的產運銷渠道,無時不在從事著正常商業經營外的非法活動。如不顧灶戶煎鹽的辛苦及生活的慘淡,收鹽缺斤少兩或壓低鹽價。

倘若灶戶反抗,則拖延不收,使灶戶蒙受損失。因為灶戶所生產的鹽是官鹽,這些鹽只能由鹽商來徵收,否則就會以販賣私鹽論處。不顧民戶對食鹽的需求和使用,收鹽不僅不問鹽色、鹽質, 而且還往鹽裡摻雜泥沙或各種雜質,已增加鹽斤,獲得額外利潤。作為民戶只能 忍氣吞聲,購買這些質劣價昂的食鹽,因為這是官鹽。

以上是鹽商欺下之舉。另 外,鹽商還以淹報奏銷、請求加引、減免課額等方式,期滿政府,已獲得更多剩 餘利潤。鹽商還充當金主,與漕軍、漕幫聯手,他們在背後出錢,僱人行私。如 漕船回空時,裝大量私貨,包括布、鹽等。到了關隘、閘曰,因為是漕船,閘口兵丁多有不管。

這些商品出售後,充當金主的鹽商則拿大份,其餘分給水手、綱私們。所以,認為鹽商所得利潤是暴利,不僅僅因為他們的利潤值,而且,還為他們取得利潤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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