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疫情有关刑事犯罪(十九)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六)项,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第四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与疫情有关刑事犯罪(十九)


(一)罪名概念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行为人涉嫌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三)定罪标准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指不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和决定规定的义务,国务院制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规定的义务。

所谓监管部门,是指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如网信、电信、公安等。

所谓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所谓拒不改正,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的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等,仍不采取改正措施,继续维持其不作为的状态。认定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这里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B、 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2000个以上的;

C、 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D、 致使向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E、 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3000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3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F、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万以上的;

G、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

B、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

C、 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5万条以上的;

D、 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E、 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F、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G、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H、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B、 造成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C、 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D、 致使刑事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E、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里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 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未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B、 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C、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D、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E、 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F、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G、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5)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所谓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5、注意事项

(1)本罪为纯正的不作为犯,首先是行为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其次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从而造成了危害后果。

(2)本罪属结果犯,即造成了“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认定本罪时,应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3)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4)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四)处罚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对于实施本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4、对于实施本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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