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君主征税权的确立,看法国中世纪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革?

在中世纪法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个人所有的财富与赋税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王室对民众征税就意味着对民众财富的掠夺和剥削。到了中世纪晚期随着对常规赋税征收法令的颁布,赋税取代了法国王室与其附庸之间的“协助金”,向臣民征收的赋税成为了王室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法国在中世纪晚期所施行的税制改革和向民众征税方式的确立是法国历史上的一大变革,这一变革推动了欧洲封建国家向近代国家转变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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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的法国

从君主征税权的确立,看法国中世纪的税收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变革?

十二世纪末法国王室财政通过“领地收入”得以自给自足,但随着百年战争的爆发王室财政陷入了危机

法国国王在中世纪时期被看作是国家的仲裁者和法兰西王国的守护者,君主主要的职责是主持国家的司法公正,保护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国王的义务,司法是国王进行国家管理的权力之源。十二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国王接受了这一观念,并给予了民众对国王的权利的合法约束力,因此国王得以统一国家建立政权。

在当时国王的财政收入是以自己领地的收入为主,民众认为不榨取臣民的利益是贤明君王应有的德行。所以直到18世纪,领地收入仍是法国王室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十三世纪初法国王室为支持十字军东征的军费支出,王室财政对外支出不断扩大,常规的收入无法满足王室财政所需。

腓力二世统治时期王室财政不得不通过转让王室领地等措施来增加财政收入,于是是否征税成为十三世纪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所讨论的问题。征税涉及对臣民财产权的侵犯,君主想要通过征税来缓解财政危机须提出正当理由且经过臣民同意后才能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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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国国王:菲利普·瓦卢瓦

君主在没有足够的收入来保卫法国领土时,通过臣民贡献个人财富保障臣民的共同利益而征税是可行的。中世纪法国的法学家受教会法和罗马法的影响,提出了“赋税征收的必需性”和“维护公民公共利益”两大原则,作为判断君主征税正当与否的标准。

十三世纪末法国农业进入萧条时期国王的领地收入受到影响增长陷于停滞,与此同时由于手工业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军事装备的成本不断攀升。腓力三世朗格多克战争和阿拉冈战争致使法国王室财政陷入了严重的财政困难,十四世纪上半叶爆发的百年战争使王室财政困难的窘境成为了常态。

基于此现状法国王室征收赋税的正当性得以发展,腓力四世统治时期的法学家认为在存在王国安全等必要性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法国民众有义务向王室财政缴纳个人财富一定比例的特别税来维护国家安全,当国家出现紧急情况下君主也可以不经民众同意进行征税。此后有关法国王室征税的问题尽管仍存在诸多争议,不过君主拥有征税权的原则在十四世纪基本确立下来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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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瓦蒂埃战役结束后法国王室颁布了赋税征收法令,临时的“特别税”转变为常规性的“王室税”

十四世纪所确立君主征税权的正当性不仅有中世纪法学家的理论支持,作为“领主之王”的法国王室与附庸之间的“经济援助”约定也为征税权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实践的基础。这种经济援助意味着附庸不仅要为领主冲锋陷阵还要为其提供经济援助,附庸在这种附庸制度下按照与领主达成的约定在领主出现危机时向领主缴纳贡赋作为“协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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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国的领主与附庸

马克•布洛赫在当时指出:“这种金钱上的支持比任何一种制度更清楚地表明,封建社会赖以维系的依附制度具有根深蒂固的黏合力。”

法国王室向附庸索取“协助金”开始向国家征收赋税的转变迈出尝试性的一步始于十字军东征期间征收的“教士什一税”。在获得教皇的同意后国王以针对异教徒的战争为由,连续三年向教士以及不参加十字军东征的贵族和城市居民征收教士什一税。

腓力四世此后多次以战争之名征收协助金,这些协助金被称为“特别收入”由臣民缴纳的交易税、炉灶税、达依税组成均为“临时税”。这些税的税率虽然并不高,但由于王室征收过于频繁遭到法国民众的强烈反对。尽管腓力四世所进行的赋税创新收效甚微,但一举措无疑开启了法国从“领地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

在英法百年战争爆发之前,为修缮军港巩固海防腓力六世在部分港口城市征收出口关税。战争爆发初期法国王室的征税尝试并不成功,但此后随着战争的升级各类以战争和防御之名征收的赋税逐渐为臣民所接受。1341年腓力六世首次在王国范围内开征盐税,后又在法国北部和南部分别设立了商品交易税和炉灶税。这些临时税带来的收入虽不高,但为迈向更为统一的征税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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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疆域

1356年在普瓦蒂埃战役中法国国王约翰二世被俘,为领主提供协助金自然成为王国全体臣民的义务。由于英王爱德华三世所要求的巨额赎金不是在短时间能够偿清的,因此这为经常性征收特别税提供了恰当的理由,因此法国的初步赋税体系得以建立。

普瓦蒂埃战役后英法两国停战,在休战时期由于士兵肆意掳掠法国民众意识到“和平”有时比战争更可怕,为维持王国秩序的稳定在和平时期也有纳税的必要。这种显而易见的必需性使查理五世得以颁布征收商品交易税、酒税、盐税和炉灶税的法令。赋税征收法令的颁布标志着以“协助金”为名义征收临时的“特别税”开始向常规性王室税开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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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国“三级会议”制度的确立,推动了法国赋税管理体系的改革,为法国向近代赋税体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民众认为所有纳税人都应有对所缴税的知情权,由于国王无法单独征求每位民众的意见,因此这一权利是施行通常是由不同等级的团体代表来向法国王室进行表达。这一原则逐渐在中世纪的制度史中逐渐发展为“三级代表大会”。

早在腓力二世统治时期君主就曾召集过贵族或教士会议,这一做法是从早期封建领主召集附庸的集会发展而来。直到1302年腓力四世与罗马教皇卜尼法斯八世发生冲突,为动员举国舆论的支持腓力四世第一次召集了由教士、贵族和城市代表组成的三等级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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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时期的法国民众

伴随着君主税权观念的普及,三级会议更为重视其对征税的同意权和表决权,并开始提出对赋税的征收及其用途进行监管。召开三级会议是国王征得各等级代表同意的最行之有效的方法,三级会议的出现实际上是为国王征税权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大敕令规定:所征之消费税、协助金、盐税只能用于所从事之战争,不得挪作他用……所有赋税不再由国王之官员、而由三级会议选出的代表进行征收和分配。”

由于法国所面临的严峻的战争和经济形势为君主征税权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契机,三级会议也在征税权问题上做出了的让步。百年战争已进入最后阶段,取得战争的胜利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三级会议同意国王连续征收商品交易税。

查理七世随后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了交易税的征税种类、税率、征税方式以及管理条例,并将其征收范围扩展到所有从英国手中收复的法国北部和中部地区。虽然三级会议并未直接授予国王永久征税权,而且对商品交易税和达依税的征税年限仍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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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百年战争

不过随着盐税、交易税和达依税相继成为法国王室每年向法国民众征收的常规税,法国君主取得了不经过三级会议通过便可自行征收赋税的权力,这也为三级会议逐渐退出中世纪法国的政治舞台埋下了伏笔。当国王以整个王国最高统治者的身份要求全体臣民纳税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法国王室与其附庸之间所建立“经济援助”的关系开始瓦解。

法国中世纪时期的“协助金”向国家赋税的转变不只是法国君主制的一种变革,它同时伴随着中世纪晚期法国税权观念的转变和法国王室管理体制的革新,这一变革为法国向近代国家的转变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参考历史文献:

《法国赋税史》

《中世纪的法国》

《中世纪法国的权力与政制》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的财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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