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出新政 淄博市建設工程價款調整出“新招”

記者 王莉莉 通訊員 喬鑫 報道

晨報淄博2月24日訊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淄博市在建工程復工及新開建設項目合同的履約和簽訂造成了一定影響。為應對此突發事件,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抗風險和履約能力,合理處置和減少計價糾紛,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結合淄博市工作實際,提請淄博市住建局印發了《關於轉發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並對有關內容作出具體要求,提出了合同價款調整的指導意見。

該《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新冠肺炎疫情為不可抗力事件,發承包雙方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應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導致工程費用發生變化的,本著實事求是、風險共擔的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並從五個方面作了具體要求。

對於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順延工期計算以疫情停工的實際日期開始計算,至接到復工許可之日止,免除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必要的人員(一般2-3人)發生的費用,以及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的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按照每人每天 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費用,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築業增值稅。

對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價格異常波動發出預警,明確人工單價±8%以內、主要材料±5%以內風險由承包人承擔,超過部分風險由發包人承擔,並給出了調整合同價款的計算方法。

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後復工的工程項目,發包人要求趕工的,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按照稅前工程造價一定比例計取,一般不超過工程造價的3%。

對於淄博市承包方搶建的發熱門診等疫情防控管控點建設項目,提出發承包雙方應簽訂成本加酬金的合同進行合同價款的結算。

淄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將加強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機械價格的監控,隨著企業的陸續復工,及時調研市場人工價格的變化,併發布淄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為全力支持和推動住房建設領域各類項目的開復工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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