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讓社會公眾意識到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動物可能帶來的公共衛生安全隱患。即將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也將審議關於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我國現行法律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是否足夠充分有力?為何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濫食的問題長期存在?應當如何彌補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監管漏洞?針對這些問題,記者專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
Q:我國刑法中對於保護野生動物都作了哪些規定?法律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的保護力度是否足夠?還需要從哪些方面加強法律保障和規制?
苗生明:我國刑法將以特定方法殘害特定野生動物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並予以刑罰懲罰,體現了對於野生動物的嚴格保護。同時野生動物是自然界環境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這方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包括“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以及“非法狩獵罪”等多個罪名。
此外,對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也將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為了打擊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刑法還規定了“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目前,根據疾控部門和專家的初步調查研究,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很可能是野生動物傳染給人類,並造成人際傳播引發的。社會公眾對於禁止交易野生動物、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很高,疫情期間全國也實行了最嚴格的野生動物管控措施,這也為我們完善法律相關規定,加大對野生動物的司法保護力度提出了明確要求。
這次疫情防控以來,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明顯加大查處力度。前不久,
最高檢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從嚴打擊各類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疫情防控期間,截至2020年2月17日,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184件271人。通過總結分析檢察機關近年來打擊涉野生動物犯罪的辦案情況,我們發現,依法準確適用刑法所規定的相關罪名,堅決從嚴打擊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有助於有效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但從加強法律保障和規制來看,還有需要加強的地方。首先是要從立法層面完善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擴大野生動物的保護範圍,從而相應調整法律適用範圍、適用條件,為保護野生動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其次是要完善懲治亂捕濫食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要全面充分認識亂捕濫食野生動物的危害性,不僅僅體現為對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問題,更大的危害在於可能引發病毒傳染傳播,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法律已經規定了為食用而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對於單純的食用行為沒有法律方面的約束,建議可以作為行政違法予以相應處罰。
最後是要從司法方面堅持從嚴懲治。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都要把好刑事打擊的入口關,對於構成犯罪的,要堅決依法懲治,特別是對於非法捕殺、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源頭”犯罪,堅決從重打擊。
Q:社會公眾普遍的關注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濫食等行為能夠長期存在?執法司法機關對於打擊此類違法犯罪存在哪些困難?
苗生明: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和濫食行為長期存在,既有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執法司法機關監管力量薄弱的原因,當然,不健康的飲食文化也是重要原因。
首先,對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約束不明確、不嚴格,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為了食用而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按照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但對於明知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而作為食材單純食用的,並沒有明文予以禁止。建議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從法律層面引導人們不要濫食野生動物,既保護野生動物資源,也能保護人類自身。同時我們也呼籲,要從道德層面培育健康的飲食文化,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關於適用刑法“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等罪名上,還存在認識不一致的問題。比如,野生動物和人工飼養動物的區分,究竟應當以三代以內人工孵化,還是以從卵孵化(或胎生)後人工飼養,作為區分標準;認定涉案動物為野生動物是否必須由專門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如何判斷行為人主觀明知涉案動物為野生動物等等。
在辦案中我們還發現,由公安機關收集證明涉案動物為野生動物證據的難度較大。如果犯罪嫌疑人無法提供馴養繁殖、檢驗檢疫證明以及證明動物來源的證據,司法機關是否就能夠推定涉案動物為野生動物?這些問題都需要法律進一步完善。
第三,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還不完善。從檢察機關的辦案統計來看,各地野生動物保護的行政主管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數量還比較少,檢察機關監督移送的案件也相對較少。這主要是因為國家層面尚沒有在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建立完備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Q:檢察機關肩負著公益訴訟的職能,是否能在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方面發揮相應作用?
苗生明:在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結合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積極開展源頭防控,注意發現野生動物保護中存在的監管漏洞,積極穩妥探索拓展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近期,浙江省檢察院與公安、市場監管、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聯合部署源頭防控,並對10起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案件進行掛牌督辦。福建省武夷山市檢察院根據群眾舉報,正在對近期發生的一起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從各地辦理的相關公益訴訟案件來看,野生動物在棲息地被非法獵殺,活(死)體或製品被通過快遞等方式非法運輸,通過農貿市場、野味店、網絡社交平臺等渠道非法銷售,被食用、藥用或者作為寵物飼養等亂象,反映出野生動物保護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實施中存在執法不嚴問題。
檢察機關將充分利用疫情防控形成的共識、合力以及高壓態勢,精準監督,規範辦案,用足用好檢察建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行政訴訟監督等手段,督促行政機關嚴格監管,監督相關主體履行社會責任,共同懲治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激活野生動物保護機制,助力提高國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努力修復人類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的美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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