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威海光頭打人,你怎麼看?

做一個有準備的人


目前警方還沒有公佈案件發生的全部過程和調查後的處罰結果,所有的敘述都來自網絡視頻,誰是誰非,一切要以公安處理為準。那我們現在談這個問題的細節意義不大,因為真實的原因、糾紛的過程、撕打的步驟、傷害的結果,只有公安機關才能給出權威回答,其它人的說法都是以偏概全。那這樣的情況下,你非要問大家怎麼看?我想還是從法律的角度思考一下吧:

一、能想到的基本處理結果可能是:

1.女子被打成輕傷:若達到輕鬆標準,那男子將被判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賠償民事索賠;

2.女子被打成重傷:若達到重傷標準,那男子將被判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賠償民事索賠;

3.女子被打成輕微傷,那男子將被拘留15天以下並賠償民事索賠;

4.當輕微傷的情況下,若男子賠償女子達到對方滿意且那二個女子出具諒解書而最後雙方和解,則那男子可不予以拘留;

5.無論女子被打成輕微傷、輕傷、重傷,若有證據證明本身是疫情病毒患者或攜帶者,那在處罰男子的同時,女子也將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處罰。

二、容易對處罰結果意見不一致的糾紛:

1.誰先動手的對處罰結果的影響不大,基本上會被認定為雙方互毆;互毆的治安處罰一般是雙方都將被處罰,但本案那男子體力壓倒性毆打女子,女子受傷慘重,而男子本身基本上不大可能有實質性損傷。在傷害後果對比情況下,若僅被定性為雙方互毆,那不大可能雙方都被進行同等力度的處罰,那較大可能處罰的對象是那男子;

2.法律認定和判決是以後果為準的,即是以傷亡的嚴重程度後果為準,不以某一方自以為的有理為準的;在沒有生命直接威脅的情況下,每一方都不具備正當防衛的理由,因排隊糾紛以及糾紛中撕打摘了口罩引發憤怒而毆打對方,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最後的定責還是要以傷亡的嚴重程度為準;

3.若糾紛的確是因為摘口罩導致那男子毆打二個女子,那在疫情病毒防控的時下,女子是有不當錯誤的,撕打過程中摘掉口罩容易引起那男子恐慌,因為恐慌而憤怒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上是不支持自認為合理的方式私下自己解決的,應該報警由公安或疫情防控部門來處理;

三、最後結果

可以預見到的處罰結果是:

1.假如視頻就是案件的全部了,雙方都沒有使用器具,鬥毆是因為摘口罩導致的升級,女子是未感染疫情病毒的正常人,那男子會因為毆打他人最終會被”拘留並賠償”或“判刑並賠償”,究竟是哪個結果取決於傷情鑑定;那二個女子假如真的不佔理,但全程幾乎沒有還手之力,不會給男子造成實質傷害,在自身血流滿面明顯受傷慘重的情況下,最終不會有實質性的治安處罰,摘口罩的過錯只會在減輕男子處罰的程度上有一定作用,但在法律面前十分有限,或者說對刑事判決或治安處罰結果上,所起作用不大,基本上都是按受侵害的後果嚴重程度定性的;

2.假如視頻不是案件的全部,那二個女子在沒有任何發生糾紛徵兆的情況下硬性摘下對方的口罩、且有證據證明女子是疫情病毒患者或疫情病毒的攜帶者、或導致男子被傳染,那女子有故意的主觀動機,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罪,男子會被因毆打他人同樣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口罩是在發生糾紛推搡撕打的過程中被摘掉的,那主觀上傳播潛在病毒風險的證據則無法認定,那可能最後只能按一般的治安處罰。

四、互勉倡議

現代文明社會,人與人之間應該做到文明禮貌,主動迴避矛盾。超市付款務必遵守先來後到,務必有一米線的安全距離意識,近距離觸碰、擁擠推搡、搶先付款,這是典型的文明素質欠缺的表現,而遇事不按法律程序辦,卻動輒暴力、張口就罵、動手就打,這些又是野蠻人的行為,實不足取!這些人既沒有體現出我國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沒有體現出幾百年前資本主義的英國紳士的風度。

備註:法治進程任重道遠,推行法治社會需要人人學會置身法治環境,一切由公法—法律來解決,不贊成私法—暴力解決,無論男女!本文只是就現象討論給人們的反思,一些回覆不站在法律的角度,顧左右而言他,只見其一不見其二,認為特殊時期可以不顧法律。果真如此暴力能解決問題的話,那她摘你口罩,你就一刀砍死她算了,那還要法律幹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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