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如何保障志願者的權利?

疫情之下,如何保障志願者的權利?

金錦萍,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題 記:認真對待志願者的權利,既是善待志願者,同時也是善待所有因志願服務而受益或即將受益的公眾,更是善待我們的社會和未來。

近日,有兩則新聞引人注意:一則是藍天救援隊機動隊隊長許鵬在往武漢運送抗疫物資的途中因車禍不幸殉職,令人感佩和痛心;另一則是今天武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告中明確要專項招募“志願服務關愛行動”志願者,要求以武漢市社區居民為主,主要為所在小區居民提供食品藥品代購代送等服務,同時要求各部門為志願者提供通行證和必要的防護等。這兩則貌似相去甚遠的新聞卻都指向同一個議題:我們該如何正確對待志願服務和志願者?


▌志願服務的功能和價值

志願者是不受任何私人利益或者法律義務驅使,不以獲取物質報酬為對價,志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2008年,汶川強震吹響了志願者的集結號,歷史上從來沒有一個時刻讓我們如夢初醒地意識到我們身處的這個社會有那麼多秉承良知、誠心和責任,願意以自身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的人。因其無償、無私、無求,志願者讓人感到溫暖和振奮,真乃人性大美之昭示和煥發。

在此次疫情應對中,志願服務精神再次讓我們感受到這種人性之美。從疫情發生以來,在緊急馳援方面,活躍著大量如同許鵬一樣的志願者,他們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不畏艱苦、不懼生死,全力以赴;在政府啟動一級響應之後,針對武漢地區的醫護人員交通問題,也是武漢市民以志願者身份自發組織愛心隊,為醫護人員提供服務,不論早晚,不怕感染;針對各一線醫療機構應急物資緊缺的困境,不知有多少微信工作群因此設立,來自各行各業的人(甚至彼此之間素昧平生)迅速聚集,並徹夜活躍著,快速形成尋找貨源、驗貨、下單、清關、運輸、倉儲、提供需求對接、發放物資、整理信息、回饋捐贈者……等一條龍服務體系,不計報酬,不顧作息。(這一個月來,就我自己參與的此類工作群不下十個,從口罩、防護服、護目鏡、製氧機、呼吸機、安心褲、奶粉、防寒服……只要前線傳來需求,立馬有求必應,竭盡全力。)

還有由遠程醫護人員組成的專業志願者團隊,陪伴當初不得不居家隔離的患者,從遠程給予專業指導和心理安撫,給這些人群帶去希望之光。價值敏感度高的人一旦捲入,便驚訝地發現自己迅速成為“公益遊俠”,激發出極大的潛能,可以不眠不休還精神抖擻,支撐他們的便是志願精神。

志願服務是承擔公共責任的公眾參與行為,而對於社會責任的主動自願地擔當恰是公民意識的覺醒。志願服務能夠填補因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導致的缺憾,擴大社會公共福利的能量。在歷次救災行動和此次公共衛生事件應對中,志願服務已經因為其靈活性、貼近個體、及時發現並填補盲區等特色引起人們的關注,也彰顯其難以替代的功能。

在志願服務中,市場規律黯然失靈,因為志願者提供的是無償服務,不計報酬;職場規則悄然隱退,因為志願者是在職業之外提供服務和幫助;法律義務默然離場,因為志願者並非基於任何的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確,如果說有什麼能夠驅使志願者的話,那隻能是來自內心的需求和召喚。

誠如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所言,“志願精神的核心是服務、團結的理想和共同使這個世界變得更加美好的信念。”▌志願服務的基本秩序

但是志願服務不能僅僅憑靠熱情、誠意和付出。疫情開始之初,民政部發文勸阻外地誌願者前往武漢等疫情重點地區,原因在於因傳染病而引發的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實屬特殊,若無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僅無法助人,反而會讓志願者身陷險境。

回想起2008年汶川地震時,團中央和四川當地有關部門也曾發出婉謝信:懇請志願者另擇適當時機前往災區。原因在於數量眾多的、毫無組織的、熱情的志願者為災區增添了食宿和交通方面的負累;但是幾乎同時,也有組織不斷有向社會發出招募合格志願者的公告:急需大貨車駕駛員、女性醫護人員、專業心理醫師......。在特定事件或者場合中,提供勞力和時間的志願者的簡單需求容易飽和,反觀對於具備某些專業技能和經驗的志願者的需求卻有增無減。所以,亟待構建志願服務信息平臺,以溝通供求,整合資源,有效提供服務。

志願服務並非職務行為,卻依然需要專業技能和職業精神。且不談生命救援、心理撫慰、遺體處理均需要專業技能,即便是應急物資的發放也需要恪盡職守。無償和無私並不能成為降低服務水準的充分理由。

無私不等於無約束。在形成團隊提供服務時,尤其當已經為志願者確定特定服務對象時,若志願者已經承諾承擔某一特定工作,那麼一旦承諾,就得有始有終,並踐履相關職責。即便有適當理由需要退出志願服務,也該做好交接工作。

無償不等於無責任。志願服務並非基於任何法定或者約定義務,但是卻依然有法律規則可循。如果在志願者提供服務和幫助的過程中,因過失致人損害或者因意外自身遭受到損害,法律責任的承擔將成為問題。由於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是滿懷善意和真誠,讓志願者或者志願服務的接受方承擔相關賠償都有失公允,易產生社會不妥當性。於是,在遵循民法基本規則的基礎上,志願者的保護和責任限制成為立法宗旨之一。


▌為何需要志願服務組織作為中介?

至此,志願服務組織的介入成為有效途徑。志願服務組織將在招募志願者的信息披露、對志願者的必要培訓、告知志願者其所服務區域內所存在的危險、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工具、設備和防護器具、食宿條件等等方面發揮重要功能和作用。甚至,為志願者購買人身傷害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也應該納入其考慮的範疇。與此同時,關於志願服務組織自身的設立、權利義務、運行等又將遵循必要的規則。

鼓勵和支持也是不可或缺的內容:政府為志願服務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志願者予以表彰和獎勵都將有助於志願服務的良性成長。

所以當許鵬殉職的消息傳來,我特別關注他所在的機構有沒有為他購買意外險,也很關心是否有慈善組織為像許鵬這樣的志願者的家屬提供撫慰金。我得到了肯定的答案:藍天救援隊為許鵬上了保險,同時天使媽媽基金會也為許鵬家屬及時支付援助金。(儘管無論多少資金都無法與生命等值,但是當生命逝去的時候,為他的親人提供必要的經濟援助則是我們唯一能夠分擔的事情。)而此番武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各街道辦事處招募志願者,並讓社區負責管理和使用時,請務必讓街道和社區承擔起作為志願者組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一言以蔽之,為了確保善意和真誠能夠如志願者所願順利、有效地轉化為善行,章法不可丟。但是,無論如何,關於志願者、志願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則並非要抑制源自志願者內心的善意和真誠,更不該成為志願者實現精神追求、承擔社會使命、豐富人生體驗和促使心理完善的障礙。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志願者,只要他(她)願意。甚至,從事志願活動也並非一定要通過志願服務組織作為中介,因為志願服務本質在於遵從人自願的給予。


▌認真對待志願者權利

首先有必要區分志願者各種層次的權利:第一層次,志願者基於志願服務所享有的權利;第二層次,志願者作為志願服務組織成員所享有的權利。

第一層次的權利要考慮到志願服務本身的特殊性,即無償服務。但需要澄清的是,志願服務的無償性意味著志願者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即志願者不能夠要求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志願服務對象因其提供了志願服務而支付報酬,

但這並非意味著志願者不享有任何物質權利。具體而言,志願者可以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例如在志願服務中,可以享有誤餐和交通費用方面的補助。現在有些慈善組織或者志願者招募組織,忽視了志願者的這方面權利,未能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費用,導致志願者被“隱性索捐”,長期以往,將損害志願者的積極性和志願機制的可持續性。

除此之外,為了志願者能夠安全、有效地提供志願服務,志願者還應該享有以下權利:

其一,獲得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信息的權利。這一權利是為了確保志願者對於其所服務區域和接受服務對象的必要信息的知情權,例如所服務區域的民風民俗或者所存在的某種特定危險,服務對象是否有特殊需求或者禁忌,等等,以便於其提供志願服務。

其二,接受培訓的權利。志願者有權接受與志願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這與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的能力密切相關,同時也是志願者參與志願活動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要求。在疫情應對中,尤其要培訓志願者做好自身防護和被服務對象安全方面的培訓。

其三,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保障和安全保障的權利。一旦志願者投入到疫情應對之中,那麼一定更要為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具。目前醫療物資緊缺,在首先要保障一線醫護人員的需求的前提下,需要調集二級或者三級防護物資,供給志願者使用;捐贈者和慈善組織也應該意識到為志願者提供防護用品當然符合“公益目的”的。

其四,獲得志願服務組織為其購買保險的權利。保險的種類至少包括意外險和責任險。志願者的上述權利首先體現在相關立法中,同時需要在志願者招募說明和志願服務協議中予以明確。

第二層次的權利是志願者基於志願服務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獲得的權利。在實踐中,志願者往往加入到某志願服務協會成為其成員。志願服務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從事志願服務的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志願者作為其成員,一般享有以下權利:參加志願服務組織的志願服務活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退出志願服務組織的自由。這些權利的基礎不僅基於法律法規的規定,更是基於志願服務組織章程的規定。如果志願者的這些權利受到侵害,往往需要根據章程規定進行救濟。

另外,還有一種“權利”,是志願者所獲得的來自政府與社會的認同和獎勵的權利。政府往往會採取獎勵、扶持等政策來鼓勵民眾投身志願服務。具體內容包括:志願者自身有志願服務需求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表現優秀的志願者可以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服務達到一定時間的志願者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優惠等等。對於這一類“權利”的保障則不屬於私法意義上權利救濟,而應該藉助於行政法的相關規定。志願者組織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善用這種激勵措施,既要避免志願服務的功利主義的傾向,也要對於志願服務精神和志願者予以表彰和精神激勵。


▌結論

志願服務是承擔公共責任的公眾參與行為,能夠填補因市場和政府管理疏漏而導致的缺憾,擴大社會公共福利的能量。隨著志願服務活動的增多和作用的凸顯,志願服務日益為公眾所熟悉和認可。在疫情應對中,志願服務精神蔚然成風,志願者也業已成為一道亮麗風景。志願服務是無法以經濟學來解釋的,因為只有價值理性工具方能對此予以解釋。但是受價值理性驅使的人,也有其基本權利,其中包括物資保障方面的權利(例如費用返還請求權和要求具備必要的工作條件)。

如果我們因為志願者抱有自願、無償、無求的心態就予取予求,於一時一地可,於長久難。所以,認真對待志願服務,尤其是志願者的權利,既是善待志願者,同時也是善待所有因志願服務而受益或即將受益的公眾,更是善待我們的社會和未來。

最後,與大家分享十三世紀波斯詩人的一段詩來結束本文:

“所有的人類都來自同一軀體,最初都來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時光用痛苦折磨一條手臂,那麼另外一條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所有的志願者都懂得此句詩歌的意思,並以自己的行動做出了最好的詮釋。

另:《認真對待權利》是法理學家德沃金的成名作,我套用了他的書名並做了些許修改來確定了此文的標題:《請認真對待志願服務和志願者的權利》。

疫情之下,如何保障志願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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