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一直上班,问薪资跟放假的同事一样这公平吗?

心随我动18924


1月31号(初七)上班,到现在2月23日,其他同事一直没上班,我这个该怎么算。(本人是建筑工程监理,工程是新冠传染病隔离医院),公司到现在也没个说法,哪位老师指点一下我该怎么办?



汉语言大师


这样的做法,我认为是欠妥当的。作为一个多年负责薪酬管理的HR人士,如果是我给老板做方案,肯定不会给一样待遇的建议。

下面,就这个话题,我给各位分析下我个人的一些观点,仅供参考。

一、薪酬管理,不患寡而患不公

对一个企业的薪酬管理来说,并不一定是工资给的越高越好。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之前我朋友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好几年,有一次他请我吃饭,看起来心情非常不好,估计是要找我来发发牢骚的。

他说:“老板对我也太不公平了!打算要离职跳槽,换一份工作。”

我问:“可是你的收入不是还挺高么?之前我记得你说有一万多一个月吧。”

朋友还是很委屈,他回答:“是有一万多工资,可是你知道吗?我们单位新进来一个和我做一样工作的新员工,老板直接给他两万一个月!我在这家单位辛辛苦苦干了五年,才涨到一万多的工资,可那人年龄比我小,资历比我浅,收入竟然比我还高?这实在让人无法接受!”

我说:“那你和老板或者HR去理论了吗?”

他说:“理论了啊,有啥用,总是一大堆的理由,我也不好反驳什么。总之我这人最忍受不了的就是不公平,无论如何我要离职。”

我知道也很难劝住他,他这个性子就这样,最看不惯不公平的事情,更何况还是发生在了自己身上。

可是客观地说,他这个岗位在市场上这样的资历,能有一万多的收入还是挺不错了,换到其他的公司未必有这个高薪。

从这件事情,我想大家就明白薪酬管理的道理,一方面要考虑外部的竞争性,也就是员工的收入在市场上处于什么分位水平?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考虑内部的公平性了,这种同岗不同酬还差异很大的情况,会促使员工有离职的念头。

内部公平,是企业管理员工薪酬最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它会引发整个企业文化氛围的改变。

二、疫情下,应对冒着风险正常上班的员工予以收入倾斜

即便是不考虑薪酬的公平性,仅仅说这次疫情吧,我也认为公司应该对正常出勤的员工给一些特别的津贴或者说补贴。

毕竟这类员工能响应公司的号召,冒着健康的风险来上班,其精神就非常可嘉。

而其他待业在家的员工呢,不能说他们就一定不好,能保障基本的收入水平就可以,但一定要和正常上班出勤的员工有所区分,否则不是打击那些勇敢出勤员工的积极性吗?

如果公司的老板就是一刀切,那只能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老板的管理水平太弱,毕竟这是管理人,活生生、有思想、有情感的员工,而不是机器人。

机器人可以不计较,但是员工一定会相互打听和比较。

有人说:薪酬不是应该保密的吗?

我作为多年HR,想告诉大家:薪酬的确是该保密,但是这个世界没有不透风的强,你指望一个“保密原则”就约束员工,是不显示的,更多还是得靠管理者的智慧。

第二,老板缺乏不懂人性,缺少人情味。

对于员工在特殊时期为企业做贡献的,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这种担当的精神和忠诚于企业的态度肯定要鼓励。所以,物质上激励是最有必要的。

老板不懂人性,恐怕也没法经营好企业。

三、疫情下,人是最关键的资源,管理者需高度重视

有人曾经问我:疫情期间,什么最重要?

我毫不犹豫地回答:人。

并不是因为我自己是人力资源出身才这么说,我的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疫情期间很多企业复工率都不足,尤其是外地员工都没及时赶回来,人力的缺乏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和经营恢复。

所以,此时如果伤了那些疫情期间还坚持岗位员工的心,不是雪上加霜么?

第二,受到疫情的影响,许多企业的经营都出现了困难。要想恢复经营,一定得指望公司的人才,如果没有他们给老板努力工作,如何创造价值呢?

第三,现代企业的竞争,实质上已经转变成人才的竞争,只有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企业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生存与发展下去。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我认为管理者们在特殊时期,更要做好员工的关怀和激励。

写在最后

以上,就是我关于这个话题的一些思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作者:丁路遥知事,公众号:竹节先生。头条签约作者,职场教育领域营销号排行榜前十,2019年度职场领域十大头条号,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资深职业规划师,擅长个人职业咨询与心理咨询辅导。欢迎点击关注我。

丁路遥知事


不公平。

疫情期间,我休假在家,基本都是隔离,工资正常发放。我的单位在湖北襄阳,疫情没有武汉、黄冈严重,但也是重灾区之一。援助不多、没有不足、对病毒了解的很少,我的同事们和襄阳市广大医护工作者一样,摸着石头过河,从节前忙到现在,努力控制着疫情。昨天有个同事跟我说,春节到现在,只在家吃过一顿饭。想想我在家隔离,虽然无趣,但也吃穿不愁,他们在一线奋战,物资匮乏、劳累憔悴、充满危险,然而我们工资一样,这连我都觉得不公平。

我想我的同事们,心里或多或少也会有一点不平衡,只是更多时候,他们义无反顾奔赴前线,无暇顾及这类问题。

很多人肯定会有疑问,因为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的规定。如果能执行,可能心里稍微有点安慰。但还有不少单位,因为种种原因,像我们单位一样不执行。

昨天,单位准备对春节期间坚持在一线的工作人员实施补助,优先一线防疫人员,覆盖全部岗位,一人不落,公平善待。这个消息,我想每一名奋战在一线的工作人员,都会稍感安慰,也会让我心中的不公平感稍微减少一些。

但,再多的薪酬,无法弥补疫情期间,坚持上班的人们的风险,向他们致敬!


韩S33


如果说这要是公平的话,那可就真的有鬼了。

一、讲一个真实案例: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妇的三姑子前段时间受公司领导邀请前往公司上班。

当时公司领导说你们来上班的每个月的薪水是5000元钱,因为你们来上班对公司有贡献,公司也必须适当的奖励你们。

有一次通过电话聊天儿,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二媳妇的三姑子得知隔壁老张他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邻居和自己在一家企业工作,而且因为她住的地方在南方,所以就没来上班。

隔壁老王他三哥表弟媳妇的三姑子询问隔壁老张三弟的叔叔的王阿姨的邻居:你现在不来上班,公司是不是连薪水都不给你发了?咱们公司领导这么抠门,他肯定会这样做的。

谁知道人家对方直接说虽然我没有上班,但是每个月还是照常领薪水,一个月5000块钱啊,你现在一个月的薪水是多少呀?

就这样,隔壁老王他三个表弟媳妇的三姑子气呼呼的走到公司领导的办公室,并且责怪他为什么上班的和没有上班的薪水是一个样子。

公司领导看着她吸了一口气说道:大家都在一个公司上班,大家也都不容易,人家不来上班那是人家的事,可是如果我不给人家工资的话,人家这个月可怎么活呀?你说是不是?你得有点爱心啊,不能什么事情都想着你自己。

三天之后这家公司破产了。

二、职场当中要寻找相对意义的公平。

很多人会说:在职场当中,如果你寻找不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那就去寻找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吧。

在这里就是这样的一个机会和大家谈两句,职场当中其实并没有绝对意义公平一说的,一旦牵扯到绝对意义公平,那么这个企业离倒霉也就不远了。

我们只能在这个企业当中去寻找相对意义上的公平,什么叫做相对意义上的公平呢?很简单,只要你努力工作努力付出了,那么公司领导就会给你发薪水。

给公司带来的业绩要比其他员工给公司带来的业绩多,那么你领到的薪水就多,同样的道理,你给公司带来的业绩少,那么你领到的薪水就少。

这样的一个工作模式才能够让员工死心塌地的跟着公司,死心塌地的为公司付出,为公司效力。

这都什么年代了,如果在职场当中讲究一锅端的话,甭管干多干少都是一个样子,干好干坏也是一个样子,那么这个企业只会走向破产。

我们更建议的是公司领导通过调薪的方式,通过对那些来工作的员工调高薪水,那些不能来工作的员工降低薪水的方式来激励员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作者:职场全能王,优质职场领域创作者,职场速成师,企业管理咨询顾问,擅长职场问题指引和辅导。欢迎大家赞、转、收、评,期待大家的关注~~~

职场全能王


这个时候,小企业难抗,作为公司员工,我可以理解,公司也一直没有正式开工,可以远程办公或不具备远程的到单位办公,有活干的时候,你让我上班我可以接受,我可以理解,我也全部遵守公司领导规定。

从上周起,领导说公司不能每天都没人,开始值班了!好,值班也问题,可以去。但是去公示值班的就三人,而且一直然后我们三人!!!

我想问的,整个公司就是我们三的?

降薪一起降,值班为什么不能一起值?

领导说别的部门的人可以远程办公?我们除了在月底月初那几天也可以啊!

降薪我都能接受,降薪比例一样我也能接受,即使别的部门,在平时就没有活干,疫情阶段更没有活干!!!!

唯一不能接受的就是,值班,你可以全公司这么10来个人,轮岗值班啊!


蝶舞0816


不仅不公平还很不合理。上班不上班工资都一样,那还上什么班呢?都呆在家里好了,不过如果都呆在家里的话,那企业又要怎么运转呢?

我是职场新人秀,疫情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放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春节期间工资支付

01:原定的春节假期为1月24日至30日,共计7天;

其中:

1月25日至27日这三天为国家法定休假日,理应休息要是这三天上班的话。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而且这笔费用是不允许以补休的名义充抵的,那样可以违法行为。

那其他日期呢?

——先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两倍工资

理应按休息日来计算,要是这几天上班的话,则应按2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过这个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是比较好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他是可以以补休的形式来充抵加班的,也就是说休息日加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两种选择:第一,安排补休;第二,支付2倍加班费。

02:春节延长期间的工资

——先安排补休,或者支付两倍工资

因为疫情原因,国务院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由原来的1月31日,临时延长至2月3日上班。也就是说这几天的假期也属于休息日假期,计算方式同上。

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

2月9日24时前复工,这个政策是各地区针对当地疫情情况自行出台的延迟复工方案,所以说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也可以这么理解,正常的复工日期为国务院出台《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执行,即2月3日起正常上班,9日复工是当地出台的政策执行。

各地区大致如下:

  1. 北京: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2. 上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原工资标准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山东:对于因疫情情防控未及时返工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
但是这个期间要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话,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进行支付,否则,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隔离期间,工资照常发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1. 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作报酬;


  2. 被隔离期间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到期,要顺延至医疗期满以及隔离期满才可以。

但是不是所有被隔离人员都按这个标准指行呢?

当然不是了。

意见中指出:只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才可以。而对于明明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人员,反而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来说另当别论。

待岗期间,工资可选择

根据意见: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束:虽然疫情发生确实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也间接导致有的上班有的没有上班,但工资发放是公平这一点大可以放心,上班有上班的标准,休息有休息的标准,从这点来说是公平的。


职场新人秀


疫情期间一直上班,薪资与休假同事一样,这不仅不公平,还不合乎情理,当然也是违法的,可以说,法情理三个角度都站不住。我们可以将疫情期按时间分为五个阶段讨论,更容易看到事情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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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春节延迟假期之前

春节假期开始至1月27,1月28-1月30,属于休息日。这个阶段在各个企业都很容易理解,和往年没有任何区别,执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如果你在这个阶段上班,未调休的话是要支付200%加班费的。

1月25-27,属法定节假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如果你在这三天上班,必须按300%支付加班费。

02、春节延假阶段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即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1月31-2月2,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属于临时假期,支付同休息日,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如果你在这个阶段上班,依然可以享受加班待遇或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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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假期的待遇是有渊源的,第一次是1997年香港回归7月1日全国放假1天;第二次是2015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待遇都是不上班正常支付,上班拿双倍加班或调休。


03、延迟复工阶段

2月3-2月9,属于延迟复工日,当然,各地时间可能会有出入,但不影响我们的界定逻辑。延迟复工被定义为休息日,如果你在这个阶段上班,因此依然执行未上班按正常支付,上班调休或支付200%加班费。

在延迟复工阶段,企业已经开始安排经营,具体可分为在家办公、值班与正常上班三类。在家办公视为正常上班,正常支付工资,个别地方视为加班,值班可发放值班津贴。

04、企业复工阶段和停工阶段

2月10日及以后,这里首次提出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当然,既然是复工阶段,就不存在你上班别人休息了。因此这里不展开讨论。停工与你企业的现状不符,也暂时没有研究的价值。我们只是做个了解。

05、正常支付的概念

这几个阶段多次提到了正常支付,我估计老板应该是在这里有误解了。

正常支付是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发放工资报酬,即正常提供劳动时所发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些都属于工资的范围。如果职工的奖金与该职工或单位的业绩相关,则在单位业绩不佳或停工、停产的情形下,按照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予发放奖金的是合理的。这就体现出薪酬结构的作用了。

因此,如果你的纠结点在于上班和不上班拿一样的工资,老板可以给未上班的只支付基本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这样你是不是心里会平衡些?但如果这事让其他同事知道,估计你的人设也就崩塌了。

如果你在意的是自己的利益有没有受损,那就应该重点强调加班工资这块,这样不会影响别人的既得利益,虽然多拿加班,会有人羡慕,但不会有人记恨。


畅销书作者曹锋


疫情期间一直上班,薪资和放假的同事一样,这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这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疫情期间上班应该是算加班,加班就应该有相应的加班补助。这是法律规定的应得的,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我觉如果没有,公司应该给一个合理的理由,否则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诉。

其次从企业角度来讲,作为企业在疫情期间本应该相应国家号召停业。然而公司员工直在上班,就应该给上班的员工相应的报酬。这是一个企业应该做的,也是必须要做的,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一个企业没有给一直在上班的员工相应补助或者报酬。我觉得这样的企业也是做不大做不强的,趁早离开。

我结合我们单位的情况谈谈,我们单位过年轮流值班,往年每人一天。值班就有值班费,或者调休。这次刚好疫情赶上过年值班期间,我们其他人都出去不,只好让当时在公司值班费同事一直值班到2月4号,将近半个月每天不能出大楼,每天的工作就是办公区和公车消毒。统计每一个员工的情况,活动的范围等。确实很辛苦,吃饭都是问题,幸好在没封城之前采购了一些面包,泡面等。周围也没有吃饭的地方也出不去。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公司出台红头文件,疫情期间值班的同事给予一定的补助或者调休。不能让我们一线奋战的同事寒心。一个公司的壮大不仅仅要靠领导的带领。很需要基层的员工去努力的执行。所以员工是公司的中流砥柱,是基石。

所以不要在员工的工资福利上过分克扣,往往老板为了克扣员工一点福利,完成自己巨大的损失,这样的例子太多太多,我就不在一一赘述。

今天结合自己身边的故事,和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希望能给大家有帮助!也欢迎大家留言,我们一同讨论!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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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不公平!而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不符合多劳多得分配原则。

按国家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在家是有工资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公司应该支付原工资;满一个支付周期的,可以发当地最低工资工资,或者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发生活费等。

那么,对于一直上班的员工,如果都一样对待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对他们是很不公平的。

按国家规定,疫情期间,如果是在法定节日内的时间段上班,就应该给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如果是在延长假期的时间段内上班,如果不能给安排补休的,就应该给二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的上班,就应该是给正常的工资了。

在疫情期间一直上班的员工,不仅他们放弃了与家人过团圆年的机会,更是冒着被病毒感染的巨大风险,是做出牺牲和贡献的。在工资待遇上向他们倾斜是合乎情理的,最起码能让他们感受到被尊重。

为了能体现相对的公平,我觉得,在疫情结束后,其他员工都复工返岗后,对一直上班的员工,给以适当的补休,让在家休息拿着原工资的员工多上几天班,尽量找个心理平衡吧。

再就是,员工之间,也要多体谅,多包容,绝对的公平是不存在的;能有一个相对公平的待遇就可以了。

作为公司领导,一定要努力追求做到尽可能的公平;对疫情期间一直上班的员工,要多些关爱、照顾,不能寒了他们的心。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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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言心语


您好,这肯定是非常不合理的。

劳动者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结论:《劳动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三种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按照不同标准执行即可。


但是还有个问题就是不清楚你们单位是实行的哪种工作制度?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因为不同的工作制对于在加班方面的工资发放有一些区别。

首先,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期间内,如果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此外,该复函第五条规定:“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其他时间则要看在综合计算期间是否超过工作时间总数,没有超过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的则按照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其次,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款:“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上述规定”即该条第一款规定的150%、200%、300%的加班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0条规定,“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因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即无论是否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

结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都没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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