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法,嚴懲獵捕野生動物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以來,“禁食野味”的呼聲日益高漲。有調查顯示,在各餐廳、商場、集貿市場發現的野生動物,從種類上看,來自野外的佔據多數。也就是說,獵捕的野生動物是野味的重要來源之一。如何不再“病從口入”?如何減少野生動物給公共安全帶來的巨大隱患?記者採訪了數位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和法學學者,大家一致呼籲完善立法加強聯合執法,嚴懲獵捕野生動物行為,從源頭切斷“獵捕——運輸——販賣——消費”這一野生動物黑色利益鏈。

  加強監管,不能讓製售獵捕工具失控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24條規定,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的除外。然而,在現實中,這些明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卻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

  一位野生動物保護志願者向記者展示了她通過某搜索引擎搜索到的製造、銷售捕獵機器的廠家及產品廣告。據此,記者發現,這些廠家生產的捕獵機器採用超聲波、脈衝、遙控、語音等技術手段,捕獵範圍最大可達到600米,可獵捕700斤以下的野豬、竹鼠、果子狸、赤麂、蛇等多種陸生及水生野生動物。這些捕獵機器均屬於“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是野生動物保護法明令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某電商平臺也售有大量獵捕工具。搜索可以發現,普通彈弓、高壓紅外線彈弓、疝氣強光燈、捕獸夾、捉蛇鉤等工具赫然在目,且多標明為“狩獵”“打獵”用。其中,強光燈、捕獸夾也屬於野生動物保護法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在另一電商平臺,也檢索到大量獵捕野生動物的禁用工具。儘管該平臺有《野生保護動物與捕殺工具禁髮指導手冊》,禁止商家發佈野生動物捕殺工具,但並沒有發揮任何效力。野豬夾、電捕逆變器、鳥網、鳥膠等工具都可以買到。更有商家在“脖夾”的商品介紹中直接寫道:“大號脖夾適合野雞、大雁、野鴨3至5公斤;小號脖夾適合麻雀、小鳥;中號脖夾適合斑鳩。”

  電商平臺公然為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難道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當然不是。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等交易場所,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野生動物保護法第5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32條規定,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直至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民眾對吃野味的行為深惡痛絕時,這些平臺都依然為售賣獵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務。

  “獲得獵捕工具和方法太簡單了,監管並不到位,這對禁止獵捕野生動物極為不利。”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資深會員於鳳琴憂心忡忡地對記者說。

  “野生動物保護法並沒有禁止生產捕獵工具,僅禁止發佈廣告,然而盜獵發生率高,只有禁止生產,才能最大範圍減少捕獵工具的違法流通,減少盜獵發生,有利於監管。”某公益基金負責人劉慧莉告訴記者,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切實擔負起監管職責,加大執法檢查和監管力度,切實防範獵捕野生動物行為,維護野生動物野外的正常生存環境。

  從嚴懲處獵捕野生動物行為

  2020年2月14日晚,河南長垣,黃河溼地鳥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雪一直下著。

  野生動物保護志願者張一(化名)聽說最近保護區內盜獵有所抬頭,決定晚上去巡護。由於妻子在衛生材料廠上班,早在大年初二就回廠復工,加班加點生產口罩支援武漢,所以家中只有他和一歲半的女兒。

  既放不下孩子,又擔心有盜獵分子獵捕野生動物,張一隻好帶上女兒和4名隊員一起巡護。

  晚10:10分時,他們發現三名帶頭燈、騎摩托車的盜獵分子正用長杆抄網追逐捕捉大雁、野雞等野生鳥類。張一等五人合力控制住兩名盜獵分子,另外一名掙脫逃跑了。

  報警後,森林公安及時趕到,將兩名盜獵分子帶走。張一幾人回程時,已是漫天飛雪,一歲半的女兒被嚇得哇哇大哭。

  看到這裡,我們不禁要問,為何獵捕野生動物屢禁不止?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人還敢頂風作案?

  “獵捕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成本較低,對不法分子的震懾不足。”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洪雷向記者分析原因時說,在刑事責任承擔方面,此類犯罪的罰金數額普遍較低,輕罪和緩刑利用率過高。

  “法律應該對獵捕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嚴懲處,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海南省公益慈善聯合會·海南國際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心主任委員李波表示,我國野生動物物種數量和種類在急劇減少,如果再不加大打擊力度,會有越來越多的野生動物變成瀕危動物。

  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

  打擊非法獵捕野生動物,需要相關部門銜接、配合,形成合力。

  儘管有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對於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依法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的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儘管還有刑法,根據獵捕野生動物的情節嚴重程度,規定處以不同的刑罰。然而,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的執行過程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存在的銜接不足問題,成為一個短板。

  “從一定程度上講,目前判定某一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還是行政違法的界限比較模糊,而且存在量刑過輕的現象,有部分刑罰在適用上甚至輕於行政處罰。”李洪雷告訴記者,建議適當提高野生動物相關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使之與行政處罰形成有層次、有區分的處罰體系,增強對盜獵分子的威懾力。

  “對於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目前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還是偏弱。立法方面,建議提高違法成本,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罰款額度,並增加拘留措施;執法方面,建議進行執法體制改革。”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錢葉芳向記者表示,各監管部門應加強聯合執法,對獵捕野生動物行為進行全面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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