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唐五代"地子"的徵收方式真的合理嗎?從敦煌文書談它的合理性

晚唐五代

自中國古代有歷史史料記載以來,關於古代"地子"的記述是少之又少的,只有歸義軍時期在敦煌文書中有一些相關的記載。因此,許多人認為這些"地子"指的就是"地稅",這也是國家所需要徵收的一種稅,這些稅在徵收的時候以田畝多少為依據,而田畝又是通過土地面積來決定和劃分的。

但是也有許多學者指出,"地子"和"地稅"不是完全相同的,儘管在廣泛的含義上,他們指的都是國家對田戶徵收的一種稅。關於"地子"和"地稅"的相同和區分,許多學者也給予了相關的解釋和說明。

"地子"指的是用田畝數量的多少來徵收的一種關於土地的稅制,而"地稅"則是完全按照土地面積來徵收的一種稅制,儘管這兩種方式都是關於土地徵收的稅制,但是這兩種方式還是存在許多不同的。"地稅"相較於"地子"來說,是一種範圍更廣的稅制,"地稅"中除了"地子"之外,還包括許多不同的稅制,比如說官布、稅草、稅柴等制度。

這兩種關於土地的稅收方式發展到晚唐和五代十國時期,當時關於土地的稅制已經變成"兩稅法","兩稅法"之後,"地子"作為一種關於土地的獨立稅制已經轉變成為"地稅"的別名。

晚唐時期指的是唐朝從裘甫起義到唐朝最終滅亡的時期,之後就是五代十國的階段。晚唐時期的混亂的歷史絕對不亞於任何一個戰亂的時代,晚唐時期,安史之亂的爆發是壓倒唐朝的最後一根稻草,藩鎮割據、宦官干政等都使得社會局面更加混亂。

晚唐五代

然而晚唐時期,在經過安史之亂之後還有一段五代十國的時期,不同於其他戰爭時期的混亂,晚唐時期有著出乎意料的穩定和和諧的局面,無論是政治,還是經濟文化方面,都依照著應有的路線在行進著。

一、晚唐五代"地子"的徵收方式

1."地子"徵收的內容是糧食

晚唐五代時期,"地子"作為一種土地徵收方式,其主要內容是按照糧食來徵收的,交納賦稅的種類有青稞、小麥、糜、粟、面、蠶、繭、布、油等,這些都是由專門的計量單位來計算的。據《寅年沙洲左三將納丑年突年曆》中記載的內容來說,關於"地子"中的突稅,也就是以炒麥工值摺合成糧食來充納突田的情況。

突稅只能夠按照戶數來徵收,而不是"地子"中廣泛承認的土地田畝數或者是按丁計徵。這些又分別按照各戶人口數量的不同徵收不同種類和數量的糧食,這種稅收徵收方式也成為戶稅。

據史料記載,杜佑曾經說晚唐時期的戶稅名義上是王公一下都課稅,實際高等戶少,下等戶多,因此作為國家吸引財富的主要方式,這種戶稅制度主要是針對下等戶進行的,即同為下等戶中的八、九等戶。

當時在吐蕃統治下的敦煌也長期依照這種稅制來徵收土地稅,據《敦煌吐蕃文文書》記載,吐蕃當局還對吐蕃統治之下的敦煌部落中的居民按戶徵收糧食供養寺院,其中有史料記載的明確的數據,"馬年秋,沙洲唐人三部落有唐人六百八十四戶,每戶向寺廟交供養量二克計,共計青稞一千三百六十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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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子"由土地擁有者交納

其中在《地子》一文當中,作者稱"地子"完全是按照土地交納的,誰耕種土地,就由誰來交納"地子"。然而雖然"地子"是據地交納的,然而這些只是規定擁有土地的地主交納賦稅的方式,但是涉及到那些租種土地的農民來說,這個稅制在某種程度上是有矛盾和缺點的,因此"地子"原則上是應該由地主,即土地擁有者來交納的,而不是由租佃人也就是土地耕種者來交納的。

在封建社會中,擁有自己土地的人只有上等人,而這些人的數量又相當少,所以數量較多的農民常常租種官府和地主的土地,但是在古代社會中,沒有現代社會中先進的工具和可以預測到的天氣情況和自然災害,農民就算有土地也不得不在收成不好的年代也會租借給別人耕種,在這種情況下由誰來交納賦稅就成為了問題。

這個問題在歷史上也沒有明確的記載,但是據敦煌文書中的記載

,"土地租佃之後,其地內所著官布、地子、柴、草、差科等,仍然由土地擁有者奴子承擔,仰地主袛當,不幹種地人之事。"

二、為何晚唐五代會發展出"地子"這種稅制

1.晚唐五代時期的政治背景

晚唐時期的社會政局是在一種絕對混亂中保持著詭異的穩定和和諧。晚唐時期,唐王朝的政治危機不斷加深,最終使得這個存續了幾百年的王朝完全走向了末路和滅亡:宦官專權、藩鎮割據、朝臣黨派之爭。

唐朝時期尤其是中唐之後,宦官的權力越來越大,發展到晚唐時期,這些人的權力甚至發展到可以掌握皇帝廢立的程度。藩鎮割據的局面使得即使宦官的力量清除之後,這些勢力的保存直接造成了唐王朝的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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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晚唐五代時期的經濟狀況

從歷史記載中我們可以瞭解到,晚唐之後的經濟一直保持著穩定,儘管全國中仍然伴隨著起義、混亂、戰爭等使得社會難以安穩的存在的因素,但是在經濟上來說,由於唐朝將近三百年的存續的歷史,經歷了中唐、盛唐時期的繁榮。

唐朝的經濟根基已經穩定到足以延續和支撐住晚唐時期的混亂和紛爭,江南地區的繁榮的經濟情況可以說使得晚唐和五代十國時期最後喘上了一口氣,因此各種各樣的制度仍然在唐朝疆域內的各個地方沿襲下來,包括之前在全國通行的"地子",加以完善之後成為了"兩稅法",這是整個社會通行的一種土地徵收的稅制。

3.晚唐時期的社會背景

晚唐和之後五代十國時期,雖然社會仍然在動亂之中保留了穩定的局面,但是就算經濟仍然同之前一樣在發展著,也不能否認社會中

動亂和戰爭對百姓生存和生活造成的威脅和迫害。

尤其是這些百姓大部分都是以沒有土地的租佃人存在的,他們或者沒有土地,或者是租借土地,總之推翻唐朝的統治者不僅僅是為了改朝換代,更多的還是為了百姓能夠安居樂業,因此即使發展到晚唐和之後的五代十國時期,這時代的統治者也是為了能夠給百姓一個安穩的社會環境。

三、關於"地子"的稅率規定

當時對於"地子"徵收的稅率來說沒有明確的記載,然而在敦煌文書中·有學者推算出了地子徵收的稅率,有"畝稅一斗"的說法。然而發展到晚唐五代時期,各地的地子稅率呈現出高低不同的狀況,這也是根據各地的人口數量和土地面積和畝數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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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期,尤其是晚唐五代時期,北方和南方經濟條件和自然條件都是不同的,因此糧食產量也存在著差異,再加上北方的戰爭比南方多,因此北方的地子稅率也比南方有所提高。

晚唐五代時期,兩稅法剛開始推行,政府固定了一個具有上下浮動界限的地子稅率,這是由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決定的,而限定了這個上下浮動的界限就可以使得一個國家下的各個地方的地子稅率都可以由自己決定,根據每個地方獨特的情況,無論是土地畝數、人口戶數、糧食產量情況都可以最終影響到一個地方的地子稅率。

在正常年景下,地子稅率規定為畝稅八升至一斗,晚唐五代時期,受到各種複雜的社會因素的影響,當時北方的地子稅率仍然維持在畝稅一斗左右,敦煌文書中有關於敦煌地區"約為畝稅八升"的地子稅率的記載,據相關學者推測,這應該就是中央設定的地子稅率的下限。

四、結語

就歷史史料記載,我們無法明確得出晚唐五代時期"地子"的徵稅率,然而從敦煌地區的文書記載來看,至少能夠看出敦煌地區的地子稅率。或許是因為晚唐五代時期的歸義軍統治的時間比較長,由於政治、經濟情況都比較複雜,各地的地子稅率自然是不盡相同的。

但是就當時的歷史社會背景來看,"地子"作為一種獨立存在的土地稅制,絕對是有益於社會發展的,再加上由於戰亂造成的百姓長期依存的土地開始產生了威脅,因此沒有人會否認統治者會為了百姓的安穩的生活發展出"兩稅制"的土地徵收稅制,他們完全是有利於社會和百姓發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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