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明朝的海外貿易,可以分為前期的朝貢貿易和中後期的私人海外貿易,以下具體說明。

明前期的朝貢貿易

明初實行海禁,嚴禁民間私人貿易。在明朝開國以後一個很長的時期內,中外貿易基本上限定在“朝貢貿易”的框架之內進行。

“朝貢貿易”是一種由政府統制的對外商業交往形式,即政府特許前來進貢通好的外國“貢舶”附帶一定數量的商貨,在政府指定的地點與中國做買賣。明初沿襲宋、元制度,在沿海口岸設立市舶提舉司作為主管對外貿易的機構,“置提舉官以領之,所以通夷情,抑奸商,俾法禁有所施,因以消其釁隙也”。

第一個市舶司設立於朱元璋建元稱帝之前的吳元年(1367年),地點在長江口的太倉黃渡鎮。洪武三年(1370年),以黃波市舶司過於接近南京將其停罷,另於浙江寧波、福建泉州及廣東廣州三處傳統日岸設置市舶司機構,寧波通日本,泉州通琉球,廣州通占城、暹羅及後來的西洋諸國。其後,因沿海不靖,一度關閉對外口岸並實行海禁,至永樂初復置浙、閩、粵三市舶司。市舶司負責查驗來華貢使身份、安排貢使食宿、管理口岸互市及抽分徵稅。永樂三年(1405年),以諸番來華漸多,在三市舶司分別建造專門接待外國商使的館驛,福建曰“來遠”,浙江曰“安遠”,廣東曰“懷遠”。(注:《明史》卷81《食貨五》。)貢使團到達京師後,除朝見皇帝、進行“貢”與“賜”的禮品交換外,還被允許在隸屬禮部的會同館與中國商人進行一定規模的互市,也屬朝貢貿易的組成部分。

朝貢貿易是明前期唯一準許進行的合法對外貿易,所以王圻說:“貢舶與市舶一事也。凡外夷貢者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矣”(注:《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糴考二》。)。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朝貢貿易作為明初外交活動的一部分。政治色彩遠重於經濟色彩。其時明王朝初建,北驅蒙元,一統全國,政治、軍事強大,經濟逐漸恢復並得到初步發展,正處於國勢蒸蒸日上的階段,因此願意招徠海外各國遣使通好,以壯大國聲威。在中國歷史上,“天朝”興旺發達,四海仰慕,遣使來朝,是“盛世”的標誌,統治者一向將其視作自己的榮耀。為了吸引外國遣使來華,明初統治者在中外貿易中只重政治效果而不重經濟實惠,實行厚待貢舶的“優值”及“免稅”政策。

明初朝廷不但每年都要花費大量金錢接待外國貢使,而且對其帶來的貢品一律本著“薄來厚往”的原則回贈價值更高的中華禮品(錦緞、紗羅、金銀、銅幣等)。對貢使團附帶來華貿易的商貨,雖例有抽分,但往往特旨免稅,並由政府出高價收買其大部分。如洪武二年(1369年)規定:“朝貢附至番貨欲與中國貿易者,官抽六分,給價償之,仍免其稅”(注:《續文獻通考》卷26《市糴考二》。)。永樂初,西洋刺泥國回回哈只馬哈沒奇等來朝,附載胡椒與華商互市,有司請徵其稅,為皇帝所拒絕,並發表議論說:“商稅者,國家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慕義遠來,乃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多矣”(注:《明史》卷81《食貨五》。)。

就是說,國家對外貿易,不以徵稅得利為目的,而是要服從朝廷厚待遠客政策這個“大體”。顯然,當時與朝貢聯繫在一起的對外貿易是被當作政府外交活動的一部分來看待和進行的,即貿易從屬於外交,重政治而輕經濟。此為當時朝貢貿易的一大特色。

在明初優惠政策的招徠下,洪武時期有東洋、南洋的十幾個國家和地區來華通好並進行貿易。永樂以後,隨著鄭和下西洋船隊的廣泛外交活動,海上貿易的範圍擴大到西亞及非洲東海岸,前來進貢通好的國家和地區增加到數十個,朝貢貿易達到了空前的規模。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由於只重政治而輕經濟,明初政府從朝貢貿易中所得經濟好處有限,而財政負擔卻不小。貢使前來,不僅口岸及進京沿途的地方官府都要負責接待、護送,到京師後的接待及賞賜禮物也花費巨大。尤其鄭和下西洋以後,隨著各國貢船及附舶商隊人數大量增加,明朝廷每年接待貢使的花費也不斷增大,且有應接不暇之感。為減輕財政負擔,自永樂時起,漸對朝貢的國家和地區實行認定資格,頒給“勘合”的制度,即發給允許來華朝貢的國家或地區特許憑證,沒有這種憑證的外國船隻不許入口。

後來,主要是在明中期以後,更對貢期、貢船數目、隨船人數、進境路線及停泊口岸等也都做出限制性規定。如日本,定例10年一貢,入寧波港,人毋過300,舟毋過3艘;琉球入泉州港,2年一貢,毋過100人;占城、真臘、暹羅及西洋諸國入廣州港,3年一貢,等等。對朝貢貿易的限制趨嚴,說明明初那種大力招徠外國來朝的熱情已經消退。

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及明政府的禁海、開海

明中期日益嚴重起來的東南沿海倭患促使封建王朝的對外政策進一步向著內向和保守的方向發展,最終導致了嘉靖年間的全面海禁。倭寇之患從元末明初就開始了,洪武初先開市舶接著又實行海禁,即因倭寇不斷騷擾沿海而起。成祖即位後重置市舶司,允許日本入貢,惟限定10年一次,且船不得過2艘,人數不得過200(後改為船不過3艘,人不過300)。通商雖然恢復,倭寇騷擾仍未止息,不過當時明王朝軍備整飭,海防嚴密,又值日本北朝足利氏稱霸,願與明王朝維持較為正常的貿易關係,故在明初倭寇尚未成為大的禍患。

15世紀後期,日本進入戰國時代,割據一方的大小封建諸侯爭來中國通商,同時還有許多失意浪人糾集海上,這些人多私帶武器,既貿易,又充當燒殺劫掠的海盜,沿海倭患從此嚴重起來。嘉靖二年(1523年),寧波發生兩撥日本貢使互爭勘合表文的“爭貢”事件(注:當時日本將軍足利氏的管領細川氏派遣貢使瑞左、宋素卿,西海路諸侯大內氏派遣貢使僧宗社,分道來寧波通商,兩撥貢使互爭勘合表文的真偽,以奪取對華通商特權。寧波市舶太監賴恩得宋素卿賄,有所偏袒,素卿船後至反先驗貨,招待宴席上又坐宗社之上,致宗社怒,殺與素卿同來的正使瑞佐並焚其舟,又追素卿至紹興城下,不得,乃大掠沿海諸邑,返寧波後奪船出海,史稱“爭貢之役”。),由之引發了明王朝內部一場關於是否撤廢市舶司並禁止海外通商的爭論,最後明世宗採納夏言一派官員“倭患起於市舶”的意見,停罷市舶司並實行海禁,關閉了海外貿易的大門。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嘉靖時期的海禁並未能有效防止倭患,徒使正常的海外貿易受阻。關閉口岸以後,正常的貿易往來沒有了渠道,東南的富商勢豪便乘機大搞走私獲取厚利,甚至勾結日本浪人、海盜劫掠沿海,騷擾內地。明王朝禁海而不修武備,對倭寇襲擾毫無辦法。尤其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主張打擊倭寇的朱紈被誣陷自殺後(注:朱紈於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受命巡撫浙江兼管福建軍務,因嚴行海禁並搜捕沿海通倭奸商,受到當地勢家大豪及朝中閩浙籍官僚的攻擊陷害,先被降職,後御使陳九德又劾其擅殺,紈被迫自殺。),十數年間,“中外搖手,不敢復言海禁事”,致東南一帶海防廢弛,任真、假倭寇橫行,燒殺蹂躪,沿海的工商業受害非淺。

海禁不但給東南沿海地區帶來了嚴重的經濟及社會問題,也使明政府的財政、尤其是軍政及雜項開支的很大部分要依靠外貿收入維持沿海數省的財政大受影響。因此,明朝廷內部關於重開市舶的呼聲一直不斷(主張者多為與海外貿易有利益關係的閩、浙籍官僚),市舶的罷與復、開與閉的爭論時起。

隨著嘉靖末年沿海倭患基本肅清,明政府在隆慶初部分開放了海禁,本國商船準赴除日本以外的東西洋國家販貨,日本以外國家的商船也被允許隨時進入中國口岸貿易(注:張燮:《東西洋考》卷7。)。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恢復廣州、寧波二市舶司,算是正式開放了海禁。但這時距離明朝滅亡已經不遠,市舶制度已經演變成市舶太監和地方官吏通過抽分恣意勒索、掠奪的手段,綱紀蕩然,漫無法度,中外商人和正常貿易都深受其害。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不過,重開海禁畢竟使海外貿易有了合法開展的空間。尤其是民間私人海上貿易,自從明後期海禁開放以後,早就蓄積的能量得到釋放,一時蓬勃發展起來,成為當時對外商業交往中十分突出的景觀。

私人海上貿易即使在明初森嚴的禁令下也始終存在。明中期以後,隨著國內工商業特別是東南沿海地區工商業的發展,開拓海外市場已日益成為不可遏制的客觀經濟需求。只是由於當時倭患嚴重,統治者實行了閉關禁海的政策,這種需求不可能以正當形式得到滿足,才演化為大規模的走私販海活動。嘉靖時期,浙、閩、廣沿海一些府縣人民及徽州商幫不顧政府禁令造船出海,走洋成風,“富家以財,貧人以軀,輸中華之產,馳異域之邦”(注:乾隆《海澄縣誌》卷15《風俗》)。

當時中國海商的足跡遍及日本、呂宋及南洋各地,許多人長期僑居國外,形成中國人的聚落。嘉靖初年,僑居日本的中國人“不下數千,居成裡邑,街名大唐”(注:王忬:《倭夷客留叛逆糾結入寇疏》,載《明經世文編》卷283。),福建前往呂宋貿易的華商“至數萬人,往往久居不返,至長子孫”(注:《明史》卷323《外國傳四·呂宋》。)。在今馬來半島有的地方,華人流寓者“踵相接”。更南邊的爪哇也有華人客居成聚,稱為“新村,約千餘家”(注:張燮:《東西洋考》卷3。)。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開放海禁以後,民間私人海上貿易更如開閘之水不可遏止。隆慶初,僅福建漳州府的月港(嘉靖時著名的海上走私貿易中心)一地,出海者每年所貿金錢即“無慮數十萬”(注:張燮:《東西洋考·周起元序》。)。為了對日益擴大的民間海外貿易活動進行管理,明政府在開海後以月港為治所設立海澄縣,建督餉館專門管理海商並收取稅餉。明政府規定,凡出海者都要向政府領取船引(出海執照,每船一引)並繳納引稅。船引有定額,初為88張,以後逐漸增至100張、210張。引稅數額,初定赴東西洋之船每引稅銀3兩,赴臺灣雞籠、淡水者每引1兩,後來前者增至6兩,後者增至3兩。商船出洋,船主必須嚴格按照船引開列的貿易目的地前往,所載貨物不得違禁及超過規定的數量,要在規定的日期內返回,憑引進港,違者法辦。引稅之外,又徵水餉、陸餉和加增餉。水餉徵於進口商船,按船隻大小抽收。陸餉為貨物進口稅,從量或從價計徵。加增餉專征於從呂宋回來的商船。當時赴呂宋貿易的中國商船貨物大多由西班牙人轉販於墨西哥及南美洲各地(即所謂“大帆船貿易”),以墨西哥銀元作為支付手段,是以由呂宋返回的商船無貨稅可抽,乃改抽加增餉銀,每船150兩(後減為120兩)。(注:參見張燮:《東西洋考》卷7《餉稅考》。)

開放海禁並允許私人商船出洋是明政府海外貿易政策的一個轉變,但是來得太晚。其時明王朝早已不是處在蒸蒸日上的歷史階段。相反,由於國內社會矛盾、階級矛盾的發展和尖銳化,它的統治正在日趨腐朽、沒落,已經日薄西山,氣息奄奄,因此無法賦予這種轉變以本來應該具有的更加積極的意義。

明政府這時允許私人出洋,實際是在禁止無效情況下的一種無可奈何之舉,其目的仍然是對海外貿易進行控制而不是主動開拓本國的海外市場,因此是保守的而不是積極進取的。


從朝貢貿易與私人貿易兩方面入手,說說大明的海外貿易

對出洋商船加以種種限制,數量有限制,貨品種類有限制,貿易地點有限制(到日本貿易仍為非法),海外逗留時間有限制,等等,就說明當時對私人海外貿易的態度仍然是儘量控制並防範對自己不利的影響,而非如同當時的西方國家那樣予以大力支持和鼓勵。明後期蓬勃開展的私人海外貿易是在沒有國家力量做後盾的情況下由民間獨自向前推進的。政府在這裡所起的作用,除了力所能及的控制,就只有出於財政目的的稅收而已,而在明後期的腐敗吏治下,這種稅收只能是對出海貿易商人的掠奪和勒索的同義語,對中國海外貿易的發展有害而無利。

結語

綜觀有明一代的海外貿易政策,可以說是“禁”多於“放”,限制、防範多於鼓勵、支持。早期的朝貢貿易政治、外交色彩重於經濟色彩,基本是得不償失的賠本買賣,於國家經濟發展並無多大好處。

中期以後,朝貢貿易的政治色彩有所減弱,外番貨品免稅政策漸改為按例抽分(注:正德三年規定番舶附載貨物除貴重者如象牙、犀角、鶴頂之類仍解京外,其餘十分抽二,抽分後即允許入市交易。次年改為十分抽三,但後來又改回十分抽二。明後期,到口外番貨物十分抽二為常例。)。這一改革一般被看作明代對外貿易政策的一個進步,問題是實行不久就又迎來了嘉靖時期的海禁,使正常的中外貿易受到極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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