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
讓這個春節變成了一場“抗疫大考驗”
然而,在這全民抗疫的形勢下
仍有一些人置自己和他人
生命安全於不顧
強行闖關滋事
近日
一名男子駕車在根河市沿山小區
拒不接受防疫檢查
工作人員舉手示意停下
要求其接受體溫檢測
該男子拒絕執行並不顧勸阻
擅自踢開隔離設施進入小區
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你違法了,造不造?
事後,喬某投案自首
因不配合檢查登記
不聽從工作人員勸導
擅闖疫情防控檢查區
被行政拘留12日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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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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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隱瞞到過疫情發生地或與確診、疑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人員密切接觸情況,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記、報告的。
● 拒絕、阻礙、妨害醫務人員、人民警察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員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封閉場所等預防、控制措施的。
● 編造與疫情有關的虛假信息,或散佈謠言,謊報疫情,擾亂公共秩序的。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將視情節分別予以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嚴從快追究刑事責任。
保命三連
不出門
不串門
不聚會
積極配合登記、檢測等工作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請大家積極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
做一個抗擊疫情的配合者、支持者
傳播抗擊疫情正能量的宣傳者、行動者
我們可以的!!
根河市人民檢察院新媒體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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