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企业复工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各位怎么看?

知了知了知了


企业职工为了复工感染新冠肺炎,确实是一个让人痛心的问题。这种情况下,感染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正方认为:职工复工是明明知道存在感染的风险,却为了社会恢复正常做贡献;而且是在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反方认为:国家明确规定只有在抗击新冠肺炎一线岗位上的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被感染新冠病毒才可以确认为工伤,普通人感染肯定是无法确认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一)职工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七大类,分别是: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故的定义侧重于偶然性和突发性。受到同事之间的新冠病毒传染不是事故,是不可以依据此条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样不是事故伤害,因此排除。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普通工作的职工被传染新冠病毒肺炎,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也不属于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排除这一条。

但是依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国家下的专门通知做出的定义。


④患职业病的。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光看这一项,确实靠点边。但实际上,接触携带新冠肺炎的同事,一般来说跟职业活动无关,跟社交活动有关了。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的分类、目录暂时没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是未来可以添加。其实,对于接触新冠病毒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等群体,也可以以此认定为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是因工外出期间,直接不搭边儿,排除。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不是上下班途中,但是,这一事项给我们提了一个反对意见。我们有什么证据证明,病毒的传播是单位同事还是上下班途中的其他人给传染的呢?这一证明实际上很难,全靠工伤行政部门的认定。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没有规定新冠肺炎属于其他情形,排除。

(二)除了工伤,实际上还有三大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况不管是否患有新冠病毒肺炎,只要是符合上述情形死亡的,都是视同工伤。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伤害,范围比较大。但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这一般指的是防治新冠肺炎一线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普通职工日常工作中,是不能适用这一条款。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一情形是照顾伤残复退军人,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无关。

所以说,普通职工在工作岗位上被同事传染确诊的情况下,是很难认定上工伤的。不过,我们可以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一样用人单位是可以发放工资待遇的,跟停工留薪期待遇没有区别。但是,如果因新冠肺炎去世,待遇可就差大了。


暖心人社


虽然很多人不理解人社部关于企业员工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的说法,但是这是合法的。具体怎么回事呢?


企业职工感染新冠肺炎不能算工伤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人社部21日进行了公开回应。

人社部表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企业员工,而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不管你是在上班途中还是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都是不算工伤的。


医护人员等感染新冠肺炎可以算工伤。


根据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表示,这是在抗击疫情期间,对于新型冠状病毒职业暴露风险高的从事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政策,体现了对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关爱。

可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医护人员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新冠肺炎,也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合法吗?

其实,这是合法的规定,先来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必须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

而不管企业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都不能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感染的新冠肺炎,因为新冠肺炎疫情不是因为你从事这份工作而导致的。新冠肺炎的感染源也是难以确定的。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所以很难认定是否是在单位或者上下班途中被感染,所以,难以认定工伤。

试想一下,其实不只是新冠肺炎,如果你在工作期间,被同事传染了普通流感,也是不能算工伤的。

不算工伤,得了新冠肺炎,财政兜底,个人不用掏钱

感染新冠肺炎后,所有医疗费用都是财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钱,所有医疗费都是财政来支付的。

所以,还要啥工伤?也就没有认定工伤的必要了。

小结:

1,就算是医护人员,不是因为履行职责感染,也不算工伤。

2、这是一种传染病,无法确定你是因为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感染的。

3、感染肺炎后,所有医疗费用都是财政兜底的,居民不用花一分钱,还要啥工伤?

更多社保问题,关注思之想之。


思之想之


很高兴回答你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的是感染源在哪,况且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你根本看不到,摸不着,人社部关于企业复工人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认定疫情中的“工伤”,人社部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谢谢你的问题,也许这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山西永平


对这个问题,我曾于2月9日在悟空问答的”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算工伤吗”的题下,有一个自认为比较全面、比较权威的回答。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点我的头像,进我的空间看一下。我相信你一定不会失望。回答如下:

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当前,疫情尚未得到很好的控制,企业复工在即,想弄明白这个问题的大有人在。

如果有企业的员工问我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不算!除非特殊情况。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是不是工伤不能想当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伤也叫公伤。

在工伤管理方面,我国现行的是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够认定为工伤的,是“因工作原因”(所从事的工作)而受到了事故伤害、意外伤害或者是患职业病(法定的)。因传染导致的患病不是事故,不是意外伤害,也不是职业病,显然不在工伤之列。

规定的例外情况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不包括患病。

所以,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患病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可以“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并按照工伤进行处理的条件。但是,“新冠肺炎”患者从患病到死亡,都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能性不大。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在抗击“新冠肺炎”的战斗中,在有组织的参加抗“疫”活动由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可以“视同工伤”。“视同工伤”者,可以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目前国家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适用的,还局限在特殊情况下履行职责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类似规定首次出现在2003年的“非典”时期。当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和卫生部四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2003〕2号),规定在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非典或因感染非典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但此规定只执行至2003年年底,属于非常时期的特殊规定。

今年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通知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这个待遇的,局限于参加“新冠肺炎”的“防治人员”(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本《通知》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2020年3部委《通知》与2003年4部委《通知》规定内容基本一致,不同的是,2020年的《通知》没有施行截止日期。

综上所述,除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感染“新冠肺炎”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员工之外,企业员工上班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算工伤。

笔者留言:我是吕历春秋,资深安全从业者,注册安全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谢谢您的阅读。你的关注,我的动力!


吕历春秋


我的理解是,工伤保险参照了商业保险中对于”不可抗力”的出险不予赔付的办法对于非参加防疫救治工作的人员不能认定为工伤和给予赔付,但所有确诊新冠肺炎的患者治疗费是全部由国家支付的。

而参加防疫救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但这个”参与”防疫救治的范围认定也会控制得很严,并非你认为是”参与”就能认定。


执君之手观日落月升


企业返工人员感染冠状肺炎病毒,不管是在上班路上还是在工作中间,感染上了病毒,都不能算工伤这是有明文规定的,社会劳保法工伤条例不知大家注意没有,与职工所在工作有关的疾病,包括上班必经道路上的意外可以划定工伤,


杨建曦


我个人认为是因为在上班期间不幸感染疫情因鉴定为工伤。现在国家也开始实行安批次复工,企业一定要落实好各项工作,确保员工各项利益。


咸鱼翻身啊明仔


应该是工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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