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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出面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屬於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情況,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可以籤屬委託協議,約定權利和義務,出現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不能擔任。
2、不方便擔任。
3、為人低調,不願意做相對公眾的人。
4、其他工作繁忙,故而委託他人代表自己履行一些法律程序。
具體原因分析如下:
1、不能擔任。
該原因一般出現在受競業限制規定的情形下!
2、不方便擔任
如出資人不在出資地,許多需要親力辦理的形式、文書等法律流程工作,故委託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
3、為人低調,不願意做相對公眾的人
如知道纏中說禪的人,都知道他人低調,在多方面的造詣都很高,但極少在公眾場合露面。
4、其他工作繁忙。
還有其他原因,如財產歸屬問題或法律規定!
只要在合法合規框架內履行權利義務,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增加就業,提高經濟質量良性發展,至於公司運營模式中出現的名義股東,法律並未做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