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隔離和停工期間,扣員工工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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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從合法權益或勞動法要求來看,疫情期間公司員工根據公司要求返工,但根據防疫要求需要隔離觀察14天才能正常上班,這個是非個人主觀因素,是不可抗拒因素,因此不能算無故不在崗,隔離期間不能不發工資。(2)從社會道義和企業責任感來看,這個時候更應該關心關愛員工身體健康,為抗疫出把力,不停發工資,既是體現公司對員工關懷和凝聚力,也是對社會的責任和對抗疫工作的一份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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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企業職工患新冠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工資待遇問題,在當前非常具有現實意義。對於事業單位,國家已經有規定出臺,人社部、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事業單位人員有關工資待遇的通知》明確規定,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此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其所屬單位按出勤對待。但對於企業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要求: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並未說明“工作報酬”是不是全額,因此各地執行並不統一。

一些省市相繼出臺的通知中,將因疫情無法勞動分為隔離治療期和在家休養期,隔離治療期按規定支付工資,而在家休養期按醫療期支付。而部分省,如安徽省宣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規定與事業單位一致,但並不能在全國適用。

根據您的情況,我們要解決的是企業職工因新冠肺炎被隔離治療,單位依法應當如何支付工資?關於這個問題,我要談的有三點:

第一,新冠肺炎屬於傳染病,勞動者患病被強制隔離治療是出於公共安全的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20年第1號公告等法律政策規定,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勞動者因患病接受隔離治療而影響返崗上班,本身沒有過錯,其被強制隔離治療是出於維護公共安全的考慮,屬於國家防控疫情需要;

第二,勞動者患病期間,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有效保護。看一下法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由此可見,勞動者患病期間工資報酬必須有、不能停。在此前提下,一些地方做法是:勞動者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並依法享受醫療期待遇的,其工資應當按照各地病假工資規定的標準支付。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這種是不是最好的辦法呢?怎麼做才既不違反法律,又能最大限度有效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利?我們再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這種做法已經在河南等地開始實施,效果比較好。

此外,對患病未正常勞動的職工發放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國家也出臺了指導性意見,各地應當參考。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印發《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保障職工工資待遇權益。對因依法被隔離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要指導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工資;隔離期結束後,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第三,妥善解決勞資矛盾問題,企業的利益也應得到相應的保護。藉此談一下企業受疫情影響如何渡過難關,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政策,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這就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通過技術創新等提高競爭力。引導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完善企業內部協商民主機制,暢通與職工對話渠道,通過多種方式穩定勞動關係和工作崗位。引導企業關心關愛職工健康,幫助解決職工實際困難,切實保障職工權益。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積極作用,通過減免租金等形式減輕企業經營負擔,引導同行業或上下游企業互幫互助。

遼寧省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趙威:

在這個全民抗疫的特殊時期,您按照政府防控要求去做是正確的,公司以病假為由扣您工資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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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影響,很多朋友都無法正常上班。那麼,因疫情不能上班扣工資嗎?疫情期間工資到底怎麼算呢?下面就和233網校學霸君一起了解下。

(一)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上班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規定,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二)員工自行隔離導致不能上班

現在國家鼓勵員工返工後自行隔離14天,員工自行隔離期間的工資支付,企業可參照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文件執行,建議企業在員工自行隔離期間內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工資按原標準支付。或引導員工休年假、調休或請假。

(三)受疫情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導致不能上班

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規定: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1.停工停產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30日):正常工資標準支付;

2.停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可根據職工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標準支付工資,但不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

3.停工停產時間超過30日,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待崗工資,由於各地區待崗工資支付標準不一,具體待崗工資以當地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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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過年期間是公司或企業放年假,不是員工刻意請假或曠工,只要是還在合同期範圍之內公司或企業就應該根據勞動法履行合同義務,除非在這疫情期間公司或企業他不堪重負申請破產不然他就要給員工發放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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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1)從合法權益或勞動法要求來看,疫情期間公司員工根據公司要求返工,但根據防疫要求需要隔離觀察14天才能正常上班,這個是非個人主觀因素,是不可抗拒因素,因此不能算無故不在崗,隔離期間不能不發工資。(2)從社會道義和企業責任感來看,這個時候更應該關心關愛員工身體健康,為抗疫出把力,不停發工資,既是體現公司對員工關懷和凝聚力,也是對社會的責任和對抗疫工作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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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享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首先國難當前,作為個體還是企業,都不應該苛刻員工工資,我們要像浙江義烏學校,只要去參加的工作的,派專人專車接送,每人500元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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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因為新冠腦炎疫情的發生屬於不可抗拒因素,在合同法中有條文規定的,凡屬於不可抗拒因素的原因的都不能做為甲方向乙方產生經濟糾紛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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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最高等級,屬於戰爭狀態。特殊時期,非緊缺行業,不可復工。工資按照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全部扣除,屬於違法行為,投訴維我們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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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不合法,工人的權益是受保護的,在疫情期間,或者疫情隔離,可以按著原有工資收入正常支付!不管是國企還是私企都應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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