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虐待動物法?


為什麼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虐待動物法?

在動物保護意識逐漸提高的當代中國社會,呼籲全國人大制定一部《反虐待動物法》的呼聲不斷高漲。公眾聲討活熊取膽行為,歸真堂公司上市遇阻以及民眾質疑、抵制玉林狗肉節都是最好的例子。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將反虐待動物法提案帶至國家的最高議事殿堂,使其作為全國性公共議題而備受矚目。公眾和人民代表及其政協委員的代表行為迎合了時代的進步精神,凸顯了現代文明意識,何嘗又不是基本實現小康歷史背景下中國作為文明國家覺醒的表現呢?


為什麼要立法保護動物呢?動物福利論、動物權利論和動物主體論等都是不錯的回答。動物福利論強調優待動物,動物權利論賦予動物享有某種權利,動物主體論希冀將動物作為與人一樣的“生命主體”。


德國民法典第90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法律沒有另行規定時,對於動物使用有關物所確定的有效規則。”德國認識到動物不是純粹的物,也沒有把動物作為單純的“資源”或“財產”對待,以民法典的方式賦予動物特別的法律地位,從一個獨特方面表達了人的謙卑和自我限制的克己之道。


為什麼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反虐待動物法?


不過,從現實情況看,我國現在還做不到讓動物享有一系列權利,也難以在法律上把動物作“非物”的主體來看待,這裡有著複雜的現實考量、文化認知和利益糾葛等問題。


在本文中,我不打算從動物權利論、動物主體論和動物福利論等視角討論動物立法的基礎。基於一種現實可能性及其在最低層面達成一致性同意的假設,我將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入民法總則草案、反暴力法律體系完善和推動野生動物法實施等體現“中國國情”的方案中討論制定反虐待動物法。


關愛動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我國的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物,是自然資源。不同動物的法律地位之區別在於這種物屬於國家所有還是非國家所有以及無主物。實施多年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把野生動物作為“國家的資源”對待,2016年再次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延續了這一規定。確定產權的基本法律《物權法》第49條將野生動物的權屬給出民法上的認定:“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簡單地回顧物權法起草過程中對野生動物屬性的討論,爭議的焦點在於野生動物是否都屬於國家以及一些有害的野生動物給人造成損害後的賠償問題,鮮有討論或觸動野生動物的法律地位。在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過程中,不少民眾和學者強烈要求對野生動物的權屬做出新的規定。確立野生動物的權屬的最終意義在於限制產權主體濫用權利。從法律體系的規範效力等級看,物權法是基本法律,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法律,對人或法定權力的認定的權力屬於基本法律。


倘若物權法已經規定野生動物的地位是作為國家資源的“物”,在基本法律未做修改的情況下,在立法技術上就不可能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重新設定野生動物乃至其他動物的法律地位。換言之,想要通過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法等重新確立動物的權屬及其地位存在作法律體系內部的效力等級障礙。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制定我國的民法典,這一重大的政治決策激發了人們想象的空間,是否可以在民法典中參照有關國家的立法,設置專門的條款不僅保護野生動物,也保護一般的動物呢?毋庸置疑,這一政治決議再次引發了從基本民事法律關係角度重新界定動物的法律地位,或從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關係平衡中為善待動物留下法律空間的可能性,以彌補物權法對野生動物乃至對一般動物保護性不足的缺憾。


然而,從著手起草民法總則至今並宣稱要在2017年全國人大會上出臺,民法總則立法者並不打算用明確的法律條文為動物立法,相關的建議和提議未入立法者的法眼,更不要說寫入民法總則草案中交付全民討論。令人欣慰的是,天佑生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在第3次審議中修改並增加了如下條款:“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應當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這條規定是對民事權利的限制條款,即使將動物作為一般的物來對待,作為主體的人應從“保護生態環境”、“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角度對待和使用所有的物。其中,“和諧”、“友善”、“文明”等核心價值觀對動物保護的價值意義重大,這或是立法者在引入社會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入法時所始料未及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含了體現現代社會文明成就的12個正當性大詞,涵蓋了國家、社會、個人等各個維度和方面,大體上都講了一個道理,或天理或情理或法理。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做出何種解釋,系統解釋的方法總是不可或缺的,我更願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看成是一套當代中國人表達和追求現代文明的價值體系。


富強、民主、和諧是文明的體現,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文明的體現,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文明的體現。就最能與動物保護密切相關的詞語而言,沒有人否認和諧一詞對中國人而言所具有的豐富的文化內涵,即人與人要和諧,人與自然也要和諧。


無人否認善待動物不是一種友善的表現,更沒有人認為一個虐待動物的人是友善之人。對“和諧”、“友善”等詞從文明的視角做出並非狹隘的解釋,就可以為制定反虐待動物法提供合法性根據。對動物友善包括不虐待動物和善待動物兩個方面。


不虐待動物是“友善”動物最基本要求,它可以被理解為消極的善待。善待動物是人的自覺意識和積極行為,受倫理、道德和宗教規範的引領和制約,在本源上源於人對生命的敬畏,對自然的敬畏。在這一方面,沒有什麼比人與自然和諧的觀念更能展示中華優秀文化。


即使不把動物作為權利主體來對待也能知道一個個動物是生命主體和大自然的當然組成部分。同情心或憐憫心是一切善的基礎和根源,它發端於人心並存於人心,它不會泯滅只能被壓制和被扭曲。善待一切受苦受難中的生命就是對生命的自我檢視,也是同情心在人身上的自我投射。


自然,不虐待動物不能等同於善待動物,善待動物固然重要,但迫切需要解決的是不虐待動物的行為。不虐待動物、優待動物和動物福利都指向惠及動物生存質量的問題,但在性質上有重大的區別,因此產生的立法理由或有不同。


在目前階段,我們完全可以不以虐待的方式對待它們,讓它們在出生、成長和死亡等生命階段免受人添加的不必要痛苦,尤其免除來自人的故意侵擾行為。


在不虐待動物的責任面前,人們不必是一個素食主義者或秉持不殺生理唸的佛教徒,不必以享樂或顯示身份虐食,也不必為了商業或娛樂的目的把動物作為單純的工具。在運輸、屠宰可食用的動物時儘量讓減少動物不必要的痛苦。這一切並非是超出現階段人們能力和生存條件的非分要求。如果非要反其道而行之,套用孟子的那句話,就是“非不能也,實不為也”。


不虐待動物與反暴力法律體系的完善


關愛他人和善待動物是人的自覺行為,人的善心善行並非一定要借用外部的強制力量。只是在倫理和道德規範失靈的情況下,包括法律在內的強制手段才需要派上用場,野生動物保護法就是保護野生動物的一種外部力量和方法。法律與道德的一個基本區分在於,法律治惡,道德揚善。法律可以阻止一個壞人不做壞事,但無法保障壞人變成好人。還有看到,當倫理規範和道德規範隨著時代發展無法有效調節自身所屬關係和事物時,法律就需出場。


例如,在很長的歷史中,家暴一直被視為家庭內部的私事,公權力不能也不宜介入。家庭中的家長行為被一種傳統的觀念所支持,所謂的家子不過是家庭成員,而非公民,是家長統治的客體。然而,一旦現代性社會想象來臨,一種時代的平等意識就會總體上否定家暴的合法性,剝奪家庭成員相互之間實施家暴的合理性。


通常而言,虐待指用殘暴狠毒的手段對待某些人或某些事物。虐待行為首先展示的是一種行動上的暴力,當這種意義上的暴力再現了血腥的場景、殘忍的景觀和殘暴的圖像時尤其如此。如果對動物的血腥、殘忍或殘暴行為不斷上演,而人們普遍對此無所作為時,就間接地默示了某種形式暴力的存在,這與一個社會奮力追求的文明秩序和渴望優雅生活的內在需求南轅北轍。將善待動物的行為法律化,既是制止暴力的國家行為,也是國家體現其良法善治的需要。


倡導非暴力,需要制定反虐待動物法。在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下,首先應當把握好“良法”與“全面”的關係。所謂良法,從根本上講是指體現了人類文明行為的行為規範。


儘管不同的國家和社會對文明的理解和實踐方式有所不同,但正如甘地所指出的那樣,一個國家的國民對待動物態度如何,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從文明的意義上,反虐待動物就是反對和依法制止暴力及其隨行的恐怖場景。現代國家的法律用理性與和平的方法壟斷了一切暴力,杜絕了除國家以外的任何社會主體擁有哪怕一點點暴力的權力。


法律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它在規範意義上體現了全民意志並藉此壟斷了一切暴力。凡是有非法暴力存在的地方,就是國家立法者忽視的死角。暴力就是暴力,只有程度的不同,而無性質上的差異。惟其如此,國家不應暴力小或隱蔽而使虐待動物的暴力行為保留其無法無天的飛地。


倡導非暴力,就要完善反暴力法律體系。除了良法的視角,還應從法律體系的結構和法律體系的技術角度說明指定反虐待動物法的必要性,這是理解全面依法治國的另外一個重要視角。就當下的歷史進程和未來發展願景而言,我國需要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反暴力法律體系。


簡單來說,反暴力法律體系應當分為六個層次:


(1)反恐法律;它處理的是最為嚴重的暴力犯罪,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全球安全。


(2)刑事法律;主要是指預防和打擊一般犯罪行為的刑法法律規範,它維護的法益是一般的社會安全、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等;


(3)反家暴法;它處理的是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


(4)侵權法;它保護的法益是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權利;


(5)治安管理處罰法;它調整的是不夠刑事處罰的危害社會、公民人身和財產的行為。


(6)反虐待動物法律;它調整的人與動物的關係,但歸根到底是調整的人與人、人與自然的關係。虐待動物體現了暴力或某種程度的血腥和殘忍,宣揚了暴力的正當性以及對無辜者的任意處置和專斷。正如家暴已經不是“家務事”,虐待動物也不能視為施暴者的個人偏好和私人事務。


通過法律反對一切暴力不是以暴制暴的邏輯,而是用合法的強制手段治惡。當下,反恐法、刑法、侵權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專門的法律都已經制定(雖有不斷完善的地方),唯獨缺少的是反虐待動物的專門立法。


缺乏反虐待動物法,我國的反暴力法律體系將不完整,難以談到上用法律制止一切暴力活動和行為。反暴力法律體系最終目的是取締暴力文化,倡導生活文明化,這是國家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待制定的反虐待動物法與野生動物保護法一道應納入我國反暴力法律體系,以便成就一個要素齊全、結構完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


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與反虐待動物意識


或許有人認為,野生動物保護的工作尚且艱鉅而不能獲得應有的效果,更不用說保護一般動物了。這是一種認為,也是一種誤解。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適用範圍和所保護的動物極為有限,能夠有幸且有資格上到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物數量有限,遠不能滿足社會和國家和平建設和科學發展的理念,何況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對野生動物“利用”的規定具有較強的誤導性,產生了不必要的失誤和新的難題。


梁治平先生的《喪鐘為誰而鳴?寫在新修通過之際》一文對修訂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充滿了憂慮乃至強烈的質疑,幾乎將該法差評為惡法。退一步講,即使原原本本按修改後的法律來實施對法定野生動物的保護,如缺乏對一般動物的保護觀念,或者缺乏對一般動物的虐待行為的制約,則不能有效保護法定的野生動物。沒有與野生動物保護法相配套的反虐待動物保護法,如同反虐待動物保護法缺失將導致我國反暴力法律體系不完善,就不能更好地履行對法定的野生動物的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這意味著每一個人不僅不能虐待野生動物,還應當善待野生動物。只有人人行動起來保護野生動物,這部法律才能達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貫徹執行野生動物法需要培養民眾善待野生動物的意識,提高人人保護野生動物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然而,一個現實的問題是,與負有特殊職責的野生動物保護機構和人員相比,普通民眾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何以接觸、知曉和鑑別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儘管野生動物保護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極為有限,但其種類、品種和數量遠遠超過了普遍民眾在電視、動物園等場合見到的野生動物。


從書本、電視和網絡上宣傳教育保護野生動物增加的是知識,但不必是學而習之的良知。對全民實施普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宣傳和教育固然重要,讓民眾從身邊的動物保護做起,至少不虐待身邊的動物則是更為有效的途徑。


一種“類推想象”的實踐價值觀構成了當代倫理學的核心,這種體現了交感性理解的關愛實現方式被兩千多年前的孔子給予了這樣簡明的表達:“能近取譬,可謂仁之方也已”。對於絕大多數民眾而言,從對法定野生動物“獻愛心”這樣一個前提出發,無疑需要提供日常的慣習場域。愛心的實踐場域是每一個人獲得、積累和練習關愛實踐的場合。世界上既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從天上掉下來的愛。愛心的培養和傳承要求普通的心境和日常的鍛造。


對於一部其立法宗旨表達了“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國家立法而言,只是告誡、限制和禁止民眾不殺害動物和不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民眾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其擁有、接觸或看到的一般動物能夠關愛(至少不虐待),則可以自然推演到對法定的野生動物。很難想象,一個對野生動物極盡關愛之心的人,回過頭來卻可以對法律不保護的動物虐食和虐待,或者對虐待動物的行為熟視無睹。


正如一個人尚且對身邊的家人和同事不盡顯愛心,為什麼就能對電視裡播放的非洲兒童受難的場景流下悲傷的眼淚?野生動物保護法對一些“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特別保護不意味著要排斥對動物實施一般性保護。野生動物是動物中的特殊動物,落實對法定野生動物的特殊保護,需要從對一般動物的一般保護做起,從對一般動物的一般保護做起,就要從不虐待動物做起。這是一個從一般到特殊的過程,也是一個帶有常識性的問題。


從世界各國關於動物保護的立場經驗看,不虐待動物是立法的主要方向和宗旨。不虐待動物是消極的保護動物的行為,制止的是人類行為中的暴力因素。從不虐待動物到善待動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只依靠法律來達到善待動物的目標是遠遠不夠的。


幸運的是,除了法律規範,善待動物的其他規範(如倫理、道德和宗教規範)一直默默無聞地發揮著潛在的影響力和約束力。佛教徒不殺生理念、素食主義者將動物從食單中剔除、中國傳統文化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德性實踐等都張揚了一種從容善待動物的輿論和社會環境。包括法律規範在內的不虐待乃至善待動物的規範體系共同確立了一個社會和國家的文明行為體系,也是人類進步觀在規範文明或良法中的表現。


不虐待乃至善待動物並非需要通過人類自我貶低其地位才能實現。在人與動物的和諧相處的綠色和諧關係中,人類減少的是自我膨脹的傲慢和野心,增加的是人類文明的寬度和幅度。如此,動物有福,大自然有福,人類社會有福了;如此,喪鐘不會為棲息於斯土的動物而鳴,也不會為棲息於斯土的人們而鳴。


作者:賀海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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