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助企 保驾护航|市检察院出台保障非公企业发展工作意见

  疫情发生以来,全市非公企业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积极参与抗击疫情斗争。为了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助力非公企业抗击疫情健康发展,近日,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为非公企业应对疫情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保障的工作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各项工作措施,为非公企业提供“定制式”检察服务,推进全市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为非公企业应对疫情健康发展提供检察保障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支持我市非公企业抗击疫情,保障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促进非公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维护非公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给我市不少非公企业带来不同程度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倍增。全市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非公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2.全市检察机关要树立“一盘棋”思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能动作用,主动掌握我市非公企业因疫情导致的各类经营风险和法律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作用,为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依法行使各项检察职能,为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3.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造谣传谣、造假售假、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破坏非公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依法严惩“职业放贷人”等相关主体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非法集资、虚假诉讼、暴利追债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侮辱、诽谤等侵犯非公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犯罪,依法打击毁坏非公企业财物、敲诈勒索、抢劫、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犯非公企业经营者财产权利犯罪;依法打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打击煽动聚众滋事、封门堵路、打砸抢烧、阻扰施工、暴力讨薪等犯罪;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开展整治周边环境专项活动,积极参与、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非公企业经营者的投资安全感和社会安定感。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非公企业索贿、受贿和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注意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非公企业经营者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线索。


  4.注重发挥民事检察、行政检察职能。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因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结合疫情及疫情防控等实际情况,依法审慎提出监督意见,助力营造鼓励诚信交易、严惩背信失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企业因经营困难导致欠薪或单方解除合同等情形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监督审查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双方争议,助力各项政策落实。


  5.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注意发现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等领域各个环节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强化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的职能作用,树立“一体化”监督理念,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生产、销售行为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积极探索该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措施,推动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规范开展。


  6.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源头防控,在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予以严惩的同时,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注意发现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监管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加大对农贸市场、超市、网络餐饮等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食品行为的公益诉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7.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等界限。对非公企业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要依法审查非公企业是否存在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或物流配送困难,或因被集中隔离等客观事由导致合同迟延履行、无法履行等情形,严格区分合同客观无法履行与恶意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界限;重点审查款物来源、用途、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严格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切实避免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


  8.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涉嫌犯罪的非公企业经营者,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综合评判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9.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涉企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注重发挥好“捕诉一体”、不起诉和量刑建议等制度优势,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运营的影响。对涉疫情防控相关产品,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加强涉企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涉企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方式,为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提供便利。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办理涉非公企业案件的质效

  10.建立健全非公企业法律服务、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对涉及疫情的非公企业案件,要及时规范、快速受理、流转和送案,贯彻落实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努力做到案件“当日来、当日转、当日送”;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求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审查办理,同时,严格落实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的工作要求。办案部门对涉及疫情的非公企业案件,要建立涉非公企业案件优先快速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机制,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新型涉企案件的适时介入、引导取证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11.完善公开办案工作机制,采用必要公开方式,听取涉案当事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力。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涉企案件,要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2.加强与监委、法院、公安局等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统一执法尺度,解决办理涉非公企业案件中的问题。加强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沟通衔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诉讼活动依法、顺利开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当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加大非公企业矛盾排查化解力度

  13.强化智慧检务建设,充分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在接待来信来访来电的同时,畅通“两微一端”、检察门户网站、12309检察服务中心、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等“一站式”服务通道,解读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推动更多检察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助力企业有效应对疫情、提振信心、创新发展。


  14.坚持重心下移、检力下沉,对涉及受疫情影响的非公企业的重大群体信访事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应急工作处置机制,妥善、及时处理涉检信访矛盾,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初始阶段。结合案件回访工作机制,在涉疫情非公企业案件办结后,对企业逐一回访,了解企业对本院案件办理的满意度、检察干警廉洁自律等问题,并征求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意见和建议。加强释法说理,并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升工作质效和满意度。


  15.积极构建“亲清”的新型检企关系。对涉疫情非公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与工商联、律师协会的联系、反馈,及时发现法律风险点,开展风险排查、“法律体检”,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专项检查。结合相关案件的办理,支持涉案企业战胜新冠肺炎疫情灾害影响,帮助涉案企业提高依法融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能力,引导涉案非公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并及时收集、归纳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分析研判。

  五、积极开展检察宣传,为非公企业提供“定制式”法律服务

  16.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主动加强与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及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的联系,了解掌握非公企业在法律服务、法治保障等方面的需求,进一步明确检察服务的方向,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7.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当前企业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商务合同、企业内部管理及复工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等问题,采用合理方式,帮助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推行企业风险防范提示工作。


  18.结合检察办案,加强检察建议和释法说理,为受疫情影响的非公企业分析生产经营“痛点”、把准管理障碍节点、抓准法律服务难点、堵塞法律风险“漏点”,帮助非公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审核: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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