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國際註冊有相關規定

國際商標註冊是獲得商標權的主要途徑,註冊時,各國商標主管機關將依據本國商標法和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條件審查註冊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這些法定條件是一個商標獲准註冊的必備條件,稱為商標國際註冊條件。商標國際註冊條件是商標審查的重要內容。

商標國際註冊有相關規定

商標國際註冊有相關規定

商標國際註冊的規定:

  1 、申請人必須具有一定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在我國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如果沒有,應在我國境內有住所;如果沒有住所,申請人應有我國國籍。非 “ 馬德里聯盟 ” 成員國的國民,若在我國有其合資或獨資企業,可以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另外,臺灣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而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2 、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已經在我國啟動一定的商標註冊申請程序。自 2008 年 9 月 1 日 起 ,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協定 ” 成員國的,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獲得註冊;申請人指定保護的國家是純 “ 馬德里議定書 “ 成員國的,或是同屬“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的成員國,申請國際註冊的商標可以是已在我國提出註冊申請的商標,也可以是已經註冊的商標。

  3 、國際註冊申請應與國家基礎註冊或基礎申請內容一致。國際註冊申請人的名義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名義完全一致;申請人地址應與國內申請人或註冊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標完全相同,包括顏色完全一致;所報的商品和服務應與國內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相同或者不超過國內申請或註冊的商品和服務範圍。如果國內申請或註冊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同一商標,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可提交一份國際註冊申請,將國內所報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按類別順序填寫在該國際註冊申請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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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符合一定條件的可聲明要求優先權。申請人在申請國際註冊時,如果與國內提出的商標註冊申請相隔時間未超過六個月,那麼申請人在提出國際註冊申請時,可要求優先權,但應提供國內《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5 、不予受理的國際註冊申請。

  凡不符合《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共同實施細則》第六條之 1 、 2 、 3 或其中一條的,商標局不予受理該商標國際註冊申請。

  6 、國際註冊的有效期滿後,如想繼續使用的,應當續展註冊。

聲明:該文章來源於網絡,整理於中國商標註冊網(http://www.chinatmw.com/),觀點不代表平臺與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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