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仙桃市检察院从严从快办理一起疫期制售伪劣口罩案

2月19日,经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因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庭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扣押的36万只口罩予以没收。

充分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仙桃市检察院从严从快办理一起疫期制售伪劣口罩案

庭审现场

2020年1月20日至27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稀缺涨价,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对自己生产的以及购进的劣质口罩(其中部分为2003年非典期间生产)加以分拣,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卖给邵某6万只劣质口罩,获款1.5万元。


1月27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某尚未销售价值18万元的36万只口罩予以扣押。


2月3日,仙桃市公安局对李某某立案侦查。经检验,上述尚未销售的36万只口罩均为不合格产品。


办案过程中,仙桃市检察院紧紧围绕仙桃市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生产保障的重大任务实际,积极搜集违法线索,与市场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同步开展调查核实,依法监督扣押过程。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案件定性、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追回已销售的口罩等提出参考意见,在一周内协助完成对价格、质量鉴定等关键证据的搜集。与司法局加强联络,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值班律师进行分班定人,方便及时通报案情和加强量刑沟通。


2月17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办理,在一天内完成审查起诉工作,移送法院审理。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法院针对适用速裁程序、罪名认定、量刑幅度等进行沟通协商,推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件快诉快判,从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用时仅3天。


2月19日,仙桃市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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