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兩人冒用他人身份證,意圖混進村

2月17日,在順德勒流江村一站崗點,防疫工作人員按日常慣例對入村人員測溫和檢查身份證。

檢查過程中,細心的工作人員發現兩名自稱在江村某企業工作的外來人員身份證照片與本人不符,立即對兩人進行詢問檢查。通過相關調查,兩人竟然冒用他人身份證,意圖矇混過關進村

對此,工作人員及時勸阻兩人入村,並立即上報村委會和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兩人進行處理。

順德兩人冒用他人身份證,意圖混進村

順德兩人冒用他人身份證,意圖混進村


在此提醒廣大市民

疫情防控時期

每個人都要負起責任

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切勿做出任何擾亂疫情管控秩序的行為


來自疫區員工擅自返崗的法律處理意見

(節選)


來自疫區員工擅自或不聽勸阻

強行返崗員工的法律追究


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來自疫區員工必須留在當地暫不返回復工,但仍有部分企業員工擅自或在接企業通知暫不返回仍強行返回,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承擔行政、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民事責任

1.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

來自疫區員工不聽勸阻強行返崗的,用人單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按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進行處理,達到規定情節的,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如來自疫區員工因拒絕接受檢查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違反傳染病防治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個人失信懲戒

來自疫區員工擅自返回或不聽勸阻強行返崗的行為是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列入嚴重失信行為,可將其失信信息依法歸集到當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並依法予以懲戒。


刑事責任

來自疫區員工擅自返崗後,導致傳染病傳播,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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