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鹤壁: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 壁 市 公 安 局 鹤 壁 市 司 法 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情况通告如下:

一、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已经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妨害疫情防控的

1.已经确诊新冠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4.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不按照要求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隔离等其他必要预防措施的。

(二)不履行防控义务行为的

1.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健康登记、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

2.拒绝提供或者隐瞒、谎报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或者就诊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鹤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及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鹤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

(三)疫情防控期间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1.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测温仪、手套、消毒液等防治、防护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状肺炎的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明知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销售的。

2.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所采取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4.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5.串联、煽动、组织非法上访、游行、集会、聚众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6.违反规定,组织、策划、办理婚丧嫁娶等聚集性活动,不听劝阻的。

7.聚众赌博的。

8.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或其他媒体散布,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9.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10.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1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12.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1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1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误诊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15.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四)违反特定义务或法定职责的

1.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3.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冠肺炎病毒毒种扩散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二、及时办理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查处、及时捕诉、及时审判,对重大、敏感、复杂案件和对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要按照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要求,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进展情况,澄清事实真相,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结合案件办理深入细致选取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大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充分展示坚决依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决心。要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政法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希望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的社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壁市人民检察院

鹤壁市公安局 鹤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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