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钱请律师,那么即使站在正义的一方是不是也有可能败诉?

胡椒大神二号


律师阻止不了官司成败输嬴,杀人犯请十个律师也逃脱不了法律严惩。请律师出庭对事态发展扭转下局面,还是法官法律决定一切。


寒冬9300574292975


1,,正义不正义,正是法院说了算,所以你的问题的正义是两个概念,你弄混了。

首先,你的正义是事实正义,不是法律正义。

你被打了,全身多处骨折,你也知道是谁打的,但没有其它人看见,也没有摄像头或其它证据证明谁打的,法院就不能说打人者有罪。

这叫法律正义。虽然上帝和佛祖都看见了那人,但没法进入到法律程序之中。

事实正义,是当然打你的人应受制载,但你包括法官,皆为凡人,

这是第一种情况,事实正义和法律正义完全相反。

2---第2种情况,是事实正义并不明显显示出对方应受制载,比如你被打是你首先故意挑衅在先,对方应不应受制裁,在两可之间,或6比4之间。

3.有人证物证展示对方应受制裁,但你未在法定程序中展示或其它情况,对方还是不能受制。

4'''''''律师在这三种情况中,皆有作用

1+++情况,律师会想办法让上帝不参与的情况下,如何展现对方的不法行为。

2---律师能发挥更大作用,

3::::律师在程序上发挥

法律只是解决予盾的方式之一,法律只是达至正义好的手段,而不是正义本身。因为在古代,占卜解决谁对谁错。

而律师是保障你,更好的用好法律手段从而保护你们权利。

如果法律是🔫,那律师就是狙击手,如何用好枪是狙击手的专业。


杨瑾623


只能说,当今庭审日趋专业化,不请律师就很有可能不能很好地呈现案情、表达诉求,便很有可能面临着败诉风险。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官居中裁判”、“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两个方面的法律知识,我来简单介绍一下。

首先,我国司法制度经历了一些转变,以前法官的职权主义比较浓厚,即法官审案应当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当原被告双方没有很好、很完整地呈现出案件事实时,法官会主动调查,主动查明案件事实,然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做出判决。因此,这一时期原告无需担心自己的诉讼经验不足,因为法官反正都会帮助自己查明事实的。

但是,“法官职权主义”也有较大弊端,因为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公正依赖于法官的正直与否,这其实是不太可靠的倾向。于是,我们的司法制度逐渐改为了“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居中裁判”的庭审规则。在这一规则下,法官只根据原被告双方所呈现的事实裁判,而不会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如果原告诉讼经验严重不足而又没有聘请律师,在庭审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所谓真实分为“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事实真实是指事情的本来面目,而法律真实是能够通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事实真实和法律真实是有偏差的,而法官只会根据法律真实依法裁判。因此,对于诉讼参与人来说,最重要的表示将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演绎成法律真实给法官看,而这就需要非常高超的庭审技巧才能实现。

因此,聘请律师的作用在于,他能利用自己的诉讼经验和专业知识,让法律真实尽可能地接近你的事实真实,从而促使法官做出公正判决。


冰焰


个人不同意这个观点:

1、律师是法律工作者,能够考出律师资格不容易!律师大都是政法大学毕业,但通过律考也很难!

2、但律师不是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一是您的述说。二是您提供的证据。他再结合法律,给您写起诉状或答辩状!

实事求是的讲:律师的起诉状或答辩状相对比较专业。

3、但律师更多关注的是过程!而当事人更关注的是结果!

法庭上律师夸夸而谈,为委托人利益而与对方针峰相对!

4、但判决胜了皆大欢喜!败了律师拍屁股走人!原因是您提供证据不足,律师已经尽力了!

不服您另请高明!

5、我的观点:您经济条件允许,您负担的起律师费,认为官司值得打!还是请律师好!

毕竟打官专业性强!费时、费脑!

6、如果没有条件请律师,也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7、个人有理有据,请不起律师,也不能得到司法救助!

哪怎么办呢?

哪就亲自上阵!

国际歌说的好:“没有救世主”!

搜集好证据,自学法律!

毛主席说过:“在战争中学习战争”!

一审不行!

上诉!

二审不行!

申请再审!

再审不行!

抗诉!

抗诉不行!

申诉!

学习秋菊打官司的决心和精神!

坚定信心不胜诉不罢休!

因为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官!

有理走遍天下!

只是时间问题!

决定战争胜败的因素是正义和人!

不是武器!

决定官司胜败的关键是:

证据+法律依据是第一位!

诉讼请求是第=位!

诉讼技巧是第三位!



正源画廊一业余学法


不管请不请律师,即使请了律师,在诉讼中都是有败诉的风险的。

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司法实践中往往更青睐程序正义,通过法院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还原案件真实,然后尽可能无限地接近实体正义。所以,在诉讼中要想让法官明白自己是所谓的“正义”的一方,我们就需要尽可能地去还原案件真实,并且遵守程序的规定。在诉讼中,要想胜诉,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期限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即是说当事人要想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必须拿出充足的证据。自己举证往往会有很多困难,有的时候是收集的证据不足,有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证据不能采信,例如录音未经对方许可,使录音可能丧失证据效力。【这种情况下,往往专业的律师更知道应该怎么做。】但是如果事情简单清楚明了,自己也可以收集好证据。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个时候就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比如说,有人找你借了钱到期没有归还,而你在三年之内,既没有向他主张还款,又没有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三年之后起诉,如果对方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那么法院就会判你败诉。这个时候即使你是“正义”的一方,他也的确欠你的钱,但是依照法律规定,他就真的可以不用还你钱了。

按时参加庭审,缴纳诉讼费用等程序性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参加庭审,缴纳诉讼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不按时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就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所以,回到题主所说的问题上来,其实是否败诉,和请不请律师没有必然的联系。律师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起到辅助的作用,如果当事人自己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并且熟悉民事诉讼的整套程序,那么也是会胜诉的。但是,一般来说,很少有人可以做到这些,那么没有请律师的话,就可能面临无法还原案件真实,无法实现实体正义。

关注南山法律人,每天一起讨论热点问题!

图源网络,侵删。


南山法律人


首先这个问题问得就比较科学啦!情况随时都是可能有变的!

但题主的的目的应该是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才对!

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建议题主可以考虑到司法局申请司法援助的哦!

不过,司法援助会对申请人有一些要求!其实,也不要一听说有要求就却步了!要求不过是审查申请的当事人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而已,所以一般不会太繁琐的!

申请法律援助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第一:当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等有所缺失或是未按照要求填写时,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而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说明的,将会被视为撤销申请!

第二:申请人必须如实陈述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具体情况,保证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第三:如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有异议或是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关注我们进行私信咨询哦!


法学堂


是的,律师 是最不道德的职业,花钱都可以违背良心,收买法官是他们律师存在的必要条件!至少50对50。

有反对的必须是法官和律师,以你们的案件为例,不是一个案件,是你所有案件为证据公开。

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普及,固定法条,比象棋简单多了,那时错案,冤案将降低到1%以下。人为因素的侵害生命财产安全将不复存在!


易源界吕斌


想知道这个问题的完整答案,你需要对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

法律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应然”状态。例如,甲向你借了1000万元,约定一个月归还,这里权利义务的应然状态就是甲应该在到期后偿还你1000万元。

程序法,简而言之,就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手段。甲向你借了1000万元到期不还,你怎么办呢?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甲还钱,规定你实现1000万债权的手段的民事诉讼法就是程序法。

现在回到你的问题,你所说的“站在正义的一方”应该是指“在实体法上站在正义的一方”。根据客观的事实依照实体法,这权益是你应得的,例如甲应该还你1000万元却不还,这时候你就是站在正义的一方。但是,在真实的世界中,法律条文的含义不是唯一,在不同人看来可能有不同的含义。也就是说,你认为的正义与对方的认为的正义有可能是不一样的,你跟对手之间有一个对抗关系。在这时候,律师有可能帮你争到你所要的正义。

你的权益(正义)需要通过程序实现。程序上的不确定性更多了。

在法庭上用于裁判的“事实”不是你所经历的客观事实,除调解外,司法裁判结果的作出是要建立在法官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之上的。法律事实并非凭空形成,除了那些不必举证的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是能够用经司法审理认可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也就是说,你必须懂得运用证据去说服法官。

关于客观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形象的比喻,案件客观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散落满地的碎片,“证据事实”则是由这些碎片所证明的事实。在法庭上用于裁判的“事实”不可能是你所经历的客观事实的重现,只能是事实碎片(证据)的重构。当你打破花瓶后,你无法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绝大多数的碎片,你也无法重新拼接成为与先前一模一样的完好花瓶,凭借证据这样一些事实碎片重构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有可能存在一些差别。也就是说,运用证据去证明事实,如果你不是律师,有时候会吃亏的。

除了证据之外,程序有它的时间性,如果没有把握好,可能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而失去胜诉机会。请律师可以帮助你解决这样一些问题。

我的结论是:没有钱请律师有可能增大败诉的可能。如果没有钱,你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

如果您认同我的观点,请加我的关注并点赞。如果您日常生活中有什么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学习的难题也欢迎私信提出,谢谢您们的支持。

我的著作《一句话理解法律:学法律就这么简单》已在当当、京东、淘宝上市。比答题更精彩的那些意想不到的观点在那里,欢迎选购。


法律的真实世界


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很清楚自己的实体利益之所在;而不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也就是有关打官司的程序上的权利之所在;比如案由,即当事人以什么理由起诉,比如合同的履行出了问题,当事人可以违约起诉,也可以侵权起诉;不同的起诉理由,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并且不同的理由可能会导致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还有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不变时效)、管辖、举证、质证、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的不同等,都可能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而失去胜诉权。也就是说,法官可以告诉你:“我知道你有理(实体权利),但是你失去了赢官司的机会;所以我不能判你赢”。看完上面这段话,各位看官大概也知道了,有理的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因此,如果实在贫穷得没有钱请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社会已经为这种情形,设立了救济制度,我们应当学会利用这一套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崩牙叔


这个问题我最有体会。

1、我这案子是个【诉】而非【讼】的案子。什么意思呢?简单理解,诉就是“诉说、控告”;讼,可理解为“争、求”。我这个案子,是基于监护人违法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子,申请人可以是另一监护人,也可以是民政局、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共青团……类似于公益诉讼,上推是保护一个适龄小孩的义务教育权。因为按《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都有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义务教育的义务。而被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已1年多未送小孩接受义务教育了。遇到这情况,检察院都需要按规定向民政局发出可检察建议,要求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此案该是正义的了吧?

2、此案对方请了上海协办律所的沈某某做代理律师,我方没请律师——不是没钱而是觉得没必要及为了省钱。

3、广州海珠法院(2018)粤0105民特168号判决结果:日本政府将小孩保护起来,小孩正在日本接受教育,相关权益没有受到侵害。该法官不但捏造了“日本政府保护中国小孩”的事实,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三、四、五、九、十一、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五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五、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第一条等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2019-06-23)等中央文件精神。

一个勇于违法、敢于漠视法律的法官,要让他【依法】公正判决,还有多少可能性?

4、其后,该法院审监庭庭长作出了(2018)粤民特监2号裁定维持原审判决。于是,当事人向天下英雄发出江湖帖:凡有志愿者到日本猎杀此妇人,可得【匡扶正义、维护法纪、见义勇为】奖金,金额可达7位数。注意,这不是雇凶杀人,因为在见报前,他不认识你,你也不认识他,大家都只是出于倡导社会价值取向,当事人向正义者事后现金奖励,并非事前约定,更没订金。

我国《义务教育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连接点确定的法律。《义务教育法》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因而,义务教育不但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

中央电视台2017年9月13日《焦点访谈》谈到“因为学生读什么书,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他就会成为什么样的人。他接受中国文化的熏陶,就对中国文化有一种归属感,有一种热爱之情,将来不管走到哪里,他都有一颗中国心,这样的话,我们才真正是说在培养我们炎黄子孙的后代,中华民族的后代,在为中华民族传承文化的基因”。

而众所周知,半个多世纪以前日本侵略者发起的那场侵华战争,是中华民族永远的伤痛;侵华日军犯下的滔天罪行,罄竹难书。这一切,本应被国人铭记,以时时警醒、图强奋进。如果不顾民族感情、不念民族历史,屡屡做出一些出格的事,不仅挑战国人感情底线,也触犯法律底线。2019年3月26日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对于教科书的鉴定结果包括有日本小学教科书明确提到“尖阁诸岛”(即中国钓鱼岛)是日方固有领土,中国外交部对此进行了批驳并敦促日方正视历史和现实,以正确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

日本义务教育并非中国义务教育,更不可能是优于甚至可取代中国义务教育。

昔日,咱们志愿军跨过鸭绿江,这回,咱们的志愿者同样可追凶到日本。

5、向检察院申诉,检察官一语道破:你没请律师吧?——原来如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