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宣传专栏—劳动用工篇

前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疫情来势汹汹,范围之广、影响之深,时刻牵动着每一位中国人的心。此次疫情以及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涉及诸多领域法律问题,为此,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推出疫情应对法律知识问答专栏,仅供参考。

疫情防控法律宣传专栏—劳动用工篇


1.春节假期延长的时间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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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今年春节假期国务院发布通知延长三天,是因为疫情严重,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而采取的防控隔离措施,因此这延长的三天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可见,假期延长时间实质上属于休息日,职工在此期间因加班等产生的工资和福利,按照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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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疫情期间,劳动者因被隔离无法到岗,工资是否发放?如何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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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被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当按照正常标准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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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者因疫情被隔离治疗的,用人单位可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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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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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可否对劳动者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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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因此,隔离措施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用人单位无权对劳动者采取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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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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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议用人单位因此裁员。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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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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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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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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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不属于上述范畴,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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