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三忌实名举报韩红?古代对“诬告”的处罚一般人承受不了

如果说有什么事情是让中国人深恶痛绝的话,那么“碰瓷”绝对是其中一样。在许多人看来,碰瓷这个行为并不单单是对自己一个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整体的社会风气和社会诚信机制的破坏。它很容易就会引发公众正义感缺失、社会道德底线松动、投机风气的盛行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有些人就会提出为什么不拿起中国古代的诬告反坐制度来狠狠的惩处这些人以正社会之风呢?事实上“诬告反坐”制度确实是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但它真实的模样到底是什么,又是否适合当今的社会,那就需要细致的去了解分析它了。

司马三忌实名举报韩红?古代对“诬告”的处罚一般人承受不了

诬告反坐是封建中国的重要刑罚原则

首先,什么是诬告反坐。简单来说就是“诬告者反坐其罪”,故意捏造事实而使无罪的人增加责任和损失的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像现代社会“诬告”“诈骗”“诽谤”这些惩处较轻的犯罪行为,在古代则是会直接遭受“反坐”的处罚。

例如在古代如果你诬告别人交通肇事,那么败诉的你就会按交通肇事的罪名处罚,而如果你诬告别人密谋造反,那么败诉后的你就难逃全家处斩的结局,而且不管是哪一朝哪一代,都默契的延续着诬告反坐这一刑罚原则。

《秦简》记载:“伍人相告,且以辟罪,不审,以所辟罪罪之。”这应该是这一原则的最早确立,而后汉代虽然号称以黄老治国,要祛除秦朝的苛政,但在刑罚上还是延续着秦朝对诬告的反坐原则,《汉书·宣帝纪》所载:“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佗皆勿坐”。在古代8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称为寿星了,即便是面见皇帝也可以不跪,但即便如此,只要犯了诬告罪一样是要接受反坐的惩罚的,可见汉朝对这一原则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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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唐朝,其对诬告反坐制度又做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与区别,在《唐律》中对诬告行为分为一般诬告和谋反大逆诬告两种量刑行为。至于宋代,宋高宗更是颁布“申严诬告加等法”,对诬告罪进行更严格的判罚,而元代也是专门设有“诬告本属多科”“奴诬告主断例”等专门的法律条文,最后到了明清时期对诬告的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诬告他人不仅仅是要受到反坐处罚,并且还要视犯罪情况对处罚进行加等,明成祖永乐二年颁布的诬告法就规定:“凡诬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徙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告十人以上者,凌迟处死,枭首其乡,家属迁化外。”可谓是严苛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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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暴政如秦,还是黄老如汉,又或者说政治清明者如唐,士林宽松如宋,还是少数政权如元,还有最后的封建王朝明清,都不约而同的始终坚持的诬告反坐这一刑罚原则,那它究竟有何过人之处呢?

省刑息讼是儒家德治社会下诬告反坐的根本目的

与现代的法治社会不同,中国古代虽然严刑苛法,但其本质上却属于德治社会,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更像是一种恫吓手段,法理人情,人情是摆在法理之前的。

传统的封建中国是属于高密度、低流动性的熟人社会,在这个社会下基层村镇宗族世代生活在一起,其解决矛盾并不是光看对错,很大情况下还是要照顾情绪,因此其主要手段就是德治,就是息讼,通过德高望重权威者的调解达到彼此谅解、互相妥协的结果,由此维持基层秩序的稳定,避免因一两人的小矛盾在宗族化的熟人社会发展为两个家族甚至是两个村镇之间的争斗,而在统治阶级内部同样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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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卷二十四》:民间数有诽谤妖言,帝疾之,有妖言辄杀,而赏告者......帝不即从,而相诬告者滋甚。帝乃下诏:“敢以诽谤相告者,以所告者罪罪之。”于是遂绝。

魏文帝曹丕即位之时因为忌恨民间的诽谤妖言就颁布了赏告之法,而结果便是自黄初初数年之间,举吏民奸罪以数万

,甚至朝堂上也因为大量因私怨引发的冤假错案而变得人人恐慌,吏治混乱,甚至影响到了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行,之后曹丕颁布了诬告反坐的法令,才算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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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通过诬告反坐来提高诉讼的门槛,降低当事人的妥协成本,在古代统治者看来绝对是维持统治秩序稳定的良好手段,也因此被历代统治者所保留。

升斗小民是诬告反坐制度的最直接牺牲品

刚才我们已经提到过,诬告反坐是统治者维稳的重要手段,但它并不能直接解决矛盾,它所做的仅仅是在维持斗而不破的局面下压制矛盾,并不能做到保护社会中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一旦诉讼成本的门槛被提高,那么最直接的利益损失者肯定是不能承担起诉讼失败的“升斗小民”,而这也正是古代戏曲话本中青天大老爷形象久经不衰的原因。

是不是诬告,是不是故意捏造事实的标准由何判断?这些在古代的判罚都是比较主观的,并且报案时对证据和资料的收集都是很费时间跟精力的,再加上民告官先来一顿杀威棒这样的类似诬告反坐的刑罚条款,往往会让“小民”们在利益受损时最终以“还是算了”来收场,但是倘若真的有一位青天大老爷能够白审阳、夜审阴,明察秋毫,那自己的利益就不会受损了,但这也仅仅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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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维新时期曾有日本官员前往欧洲考察,发现即便是普通百姓也有维权意识,便发出了“欧洲纵使文明开化,也不免小民奸猾”的感慨,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里,“小民”维权是被当做一种奸猾行为,错误行为,不利于统治稳定的行为来看的,而历代的统治者面对这种情况,便习惯性的使用反坐这种手段来恐吓“奸猾小民”,来减少纠纷,实现社会和谐了。

最后总结,诬告反坐就是通过“惩办主义”和“威胁主义”来提高诉讼门槛,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统治秩序的稳定,而这种制度本质上就是不平等的,它并不能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我们应该知道的是“诬告反坐”和“诬告应罚”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诬告反坐这种制度对现代社会最多只是一个借鉴作用, 却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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