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第3號)

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場人民戰爭,需要全社會參與、支持和配合,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堅決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國務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溫州市人民政府的相關決定和部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特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須自覺接受定點醫院的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拒絕接受或不服從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規定以故意或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

二、傳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按照要求在集中醫學觀察點接受醫學觀察,

不服從管理的,依法強制執行;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行政處罰;如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傳染病人、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疫區來文人員按照要求需居家隔離的和居家觀察共同生活的人員,必須遵守居家14天隔離規定,不能外出活動。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定點強制隔離措施,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行政處罰;如拒不配合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疫區來文人員必須主動向所在鄉鎮、村居申報;傳染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必須主動配合流行病學調查,對因隱瞞不報、拒絕調查、逃避隔離等違反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後果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行政處罰;如引起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處罰。

五、被檢查人員必須配合重點路段、部位、場所防疫檢査,拒不配合的,

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或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予以行政處罰;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醫務工作者等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職,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妨礙公務罪予以處罰。

六、編造虛假的疫情,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予以行政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予以處罰。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囤積貨物、牟取暴利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藉機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


文成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共文成縣委政法委員會

文成縣人民法院

文成縣檢察院

文成縣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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