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流企業賣專利”展開來

一、前言

“一流企業賣專利,二流企業賣產品,三流企業賣苦力”,是業界流傳頗廣的一句諺語。相對於實體產品,專利是虛擬產品,具有低成本、高盈利的特性,所以,目前企業通過專利運營實現盈利的快速可持續增長已不再是夢想。

在中國正深陷反壟斷調查的高通公司,絕對是“一流企業賣專利”的典型代表。根據高通2013年財報顯示,其總營收248.7億美元,其中78.8億美元來自專利授權業務,約佔總收入的30%。從利潤貢獻角度來看,專利授權業務所產生的利潤佔總利潤的比例高達87%,比芯片業務產生的利潤兩倍還多。

“為發燒而生”的小米科技,應該是“二流企業賣產品”的典型代表。據統計,小米科技2013年手機出貨量1870萬臺,總營收316億元,利潤34.6億元。預計2014年,小米科技手機出貨量預計4000萬臺,總營收預計800億元,截止目前,2014上半年營收已達到330億元,已超2013年全年總營收。經查詢,截止2014年11月17日,小米科技公開的專利申請1473項,其中發明1365項(授權10項),實用新型31項,外觀設計67項。因此,在專利儲備方面,小米科技可謂是極度匱乏,沒有專利在手,做產品和賣產品始終受到牽制,這也是小米科技的智能手機尚不敢進入美國、歐洲等知識產權制度較為完善的國家和地區的重大原因。

以富士康、偉創力為代表的代工企業,應該是“三流企業賣苦力”的典型代表。一臺iPad平板電腦最低售價499美元,而蘋果支付給中國的代工費卻僅為每臺11.2美元,這個數字僅為成品售價的2.2%。

本文將從“企業賣專利”的角度探討專利價值,並基於專利價值分析專利申請文件質量對於專利的影響,以期說明專利申請文件質量工作開展的必要性。

從“一流企業賣專利”展開來

二、“企業買專利”案例與簡析

【案例1】

2011年4月15日,谷歌宣佈以125億美元現金收購摩托羅拉移動。

2014年1月29日,聯想宣佈以29億美元現金從谷歌手中收購摩托羅拉移動的智能手機業務。

【簡析】

谷歌收購和變賣摩托羅拉移動,純粹是為了獲得摩托羅拉移動數量客觀的手機專利,而不是日漸沒落的摩托羅拉終端。雖然谷歌將摩托羅拉移動出售給聯想集團,但是谷歌依然擁有摩托羅拉移動17000項專利中的15000項。足以可見,谷歌對摩托羅拉移動的專利價值評估甚高。

【案例2】

2013年9月2日,微軟宣佈以37.9億歐元(約合50億美元)收購諾基亞大部分手機業務,並以16,5億歐元(約合21.8億美元)購買諾基亞的專利許可證。

【簡析】

相比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的交易金額,微軟收購諾基亞的交易金額相對較低,區別在於:微軟收購諾基亞的設備與服務部門,並未涉及到專利轉讓,僅是購買相關專利的10年授權許可。

約合21.8億美元的專利實施許可費,足以證明諾基亞專利技術的含金量。假設諾基亞願意出售其專利且微軟願意收購的話,那麼微軟收購諾基亞的交易金額必定超過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的交易金額。

在沉默一年之後,日前諾基亞首席執行官拉吉夫·蘇瑞確認,諾基亞未來不會直接製造手機,諾基亞正考慮提高專利授權費。在諾基亞不再生產手機後,其他公司將很難制約其提高專利授權費。有研究者估計,諾基亞每年至少可以獲得5億歐元專利收入,其中蘋果、三星、微軟是其主要貢獻者,到2018年,諾基亞每年獲取的專利費將上升至6億歐元。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分析表明,高質量的專利技術必然具有較高的專利價值,企業能夠利用“賣專利”獲得可觀的財產收益。

通常來說,專利價值主要受兩方面因素的影響,一是技術方案的固有價值,二是技術方案撰寫為專利申請文件時所要求的保護範圍。技術方案固有價值,是客觀存在的價值,無法降低或升高;然而專利申請文件是人為撰寫的法律文件,必然受主觀因素影響。因此,筆者將從“企業賣專利”的角度,繼續探討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對專利價值的影響。

從“一流企業賣專利”展開來

三、專利申請文件質量

“企業賣專利”,在廣義上是指企業通過專利運營謀取經濟利益的一種商業行為。目前專利運營手段有很多:除通過專利轉讓獲取專利轉讓費外,還可以通過專利實施許可收取專利許可費,將專利技術儘快變現。此外,以專利技術入股,換取公司股份,時常見諸報端,早已屢見不鮮。通過法律訴訟手段,向專利侵權方主張經濟賠償,也可為企業掙取不菲收益,國內某企業曾憑藉1項實用新型專利,獲得1.5億人民幣的鉅額賠償。現如今通過專利權質押向銀行申請貸款,已是企業融資的一大重要途徑。

一般來說,在實施上述專利運營行為前,相應專利技術會先經過專利價值評估,不僅要評估專利的技術價值,而且要預估專利的經濟價值。當專利被認定具有較高的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時,上述專利運營行為才有可能實施。

從專利法的角度來看,專利自身的法律穩定性,才是影響專利運營行為實施的最根本因素。因為專利穩定性較差(存在被規避或者被無效的風險),專利實施許可、專利轉讓、專利質押貸款以及專利技術入股等行為,必然不能得以順利實施。換言之,如果專利存在法律穩定性問題,在該問題沒得到解決之前,企業基本上得不到基於專利運營的任何經濟收益。例如,某授權專利存在糾紛,正處於無效宣告階段,相信任何一家銀行在得知這一情況下,都不可能審批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質押貸款請求。因此,對於企業專利管理工作而言,為保證專利運營工作的正常運作,對專利申請文件質量的高要求,是保障專利法律穩定性的關鍵。保證專利申請文件質量,應當從專利申請文件撰寫抓起,重視每一件專利申請方案分析,審慎每一項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的撰寫規範。

眾所周知,專利申請的提交,旨在取得專利權,使得技術創新獲得專利保護,然而專利申請的授權與否,除與技術方案本身息息相關,還與專利申請書撰寫質量密不可分。如果專利申請書的撰寫確實存在不可修改的實質問題,此時不論採取何種補救措施,也無法挽回專利申請被駁回的命運。從此種意義上來講,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質量,意味著專利的“生死命運”。

對於一些創業型企業而言,核心專利技術的“生死命運”,有可能直接影響企業的“生死存亡”。一旦專利申請被駁回,核心技術研發成果不能獲得專利保護,也不能再以技術秘密保護,創新技術進入公知領域,此時競爭對手則可無償使用這些技術方案,且不存在任何侵權風險。由於不存在研發成本,競爭對手的生產成本較低,其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也較低,進而致使其市場競爭優勢明顯。由於競爭地位處於劣勢,技術研發原創企業的經營狀況可能陷入被動。

一般情況下,專利申請人提交專利申請,期望儘早獲得專利授權,也就能儘快獲取專利收益,進而實現技術成果轉化經濟價值。在專利申請審批過程中,如果專利申請文件存在諸多實質問題或形式問題,出現多次專利補正或審查意見答覆程序,其中的官方發文與申請人答覆之間往返的流程時間,將直接導致審查期限延長和專利授權延後。換言之,專利申請文件撰寫質量好與壞,影響專利審批流程快與慢,進而有可能影響權利人的專利收益,例如,計劃以專利權入股的股東分紅收益,商談專利實施許可的實施許可收益,或者期待專利權轉讓獲得的轉讓收益。

在目前的專利申請工作中,有時候專利被無效或者被規避,不是技術方案本身的原因,而是專利撰寫質量的問題。應當寫進說明書的技術要點,未記載在說明書中,出現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有可能致使專利被無效。此外,獨立權利要求中含非必要技術特徵,由於非必要技術特徵的存在,模仿者或山寨者的產品可以採用不具有該非必要技術特徵的技術方案,致使專利被規避。基於上述原因,不論是專利被無效,還是專利被規避,專利權人的合理訴求或權益得不到保護,使專利文件成為“一紙空文”的“紙老虎”。

在2006年9月11日,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名稱為“可拆裝式空調室內機管路安裝擋板”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於2007年9月12日獲得授權。2012年,格力以廣東美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侵犯擋板專利權為由,向珠海中院提起訴訟。美的以無效程序中使用的三份對比文件作為防守武器,在司法審判程序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2013年6月,珠海中院認定美的產品構成等同侵權,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判令美的賠償格力經濟損失95萬元。美的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2014年2月,廣東高院認定美的產品不構成等同侵權,撤銷一審判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東高院的二審中,專利中的“可拆裝”和“可拆卸”成為爭論的焦點,“可拆卸”未被認定為“可拆裝”的等同特徵,最終成為二審判決書認定美的產品不構成等同侵權的主要因素之一。

經過分析,筆者認為如果專利權人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可拆裝”進行定義解釋,或者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給出實施例,使得權利要求書中的“可拆裝”包括“可拆卸”,或者“可拆卸”是“可拆裝”的明顯替換方式,爭論焦點可能就不復存在了,那麼廣東高院的二審判決書就要改寫了。雖然這樣的總結分析是“事後諸葛亮”,對既定事實已無法挽回,但是這樣的經驗教訓確實值得專利從業人員深思。

從“一流企業賣專利”展開來

四、結語

在筆者看來,一項含金量高的創新技術,不一定是一項高質量的專利技術。即使再高精尖的創新技術,如果在申請專利時不經高質量的專利撰寫工作,創新技術僅是記載在紙面上的“紙老虎”,終不會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如果因為專利申請文件撰寫導致專利價值降低,對於“企業賣專利”行為,不管是專利許可,還是專利轉讓,抑或是其他專利運營手段,都將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因此,企業應該從根本出發重視專利申請質量,認真對待每一個技術創新,精心佈局每一件專利申請的保護範圍,審慎每一項權利要求的質量要求,提升企業專利管理工作質量,保證專利價值最大化,最終才可能實現“企業賣專利”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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